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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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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http://blog.udn.com/wong2006/1887808
![]() 真是有夠機車!在臺北市把機車停在合法機車停車格內,竟然也會被拖吊? 新黨臺北市議員王鴻薇21日表示,日前接獲一位林姓機車騎士陳情,他5月初停在八德路2段424號附近一處,由市府停管處劃設的合法停車格位的最外側一格,未料竟被不明人士移置格位外而遭拖吊,他隨即繳清罰單並領回機車共花了850元,已經夠生氣了,未料1星期之後又接獲同一地點的違停逕行告發單遭罰600元。林先生不滿地說,停合法停車格被人移置,還被開兩次罰單,實在太可惡了,難道是市府缺錢又來「搶錢」? 王鴻薇說,林先生同一日先被停管處的交通助理員拍照並逕行舉發,稍後交通大隊又至同一地點進行違停拖吊,基於「一罪不兩罰」原則,交大與停管處助理員應該避免在同一時段與同一路段進行違規查處,如果兩張罰單開立的時間差不多,且同一地點違停,相關位應該主動撤銷其中一張罰單。 停管處與交大等相關單位則解釋,如果發生遭人移車而被開單,同一車與同一駕駛人僅能申訴撤銷一次,而且僅限停車格線最外側的第1輛,第2輛以上則不適用。交大和停管處還提出良心的建議:「以後機車騎士停車時,最好避免停在最外側」。 王鴻薇指出,這種規定「真的很機車」,實在不合理,停機車停車位最外側的就活該倒楣?依這種情況,全臺北市有多少機車騎士要倒楣?尤其,林先生這樣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被開兩次罰單的情況確實也很普徧,她要求,交大與停管處應自行研議解決爭議之道,以保障機車騎士的權益。 王鴻薇說,現今手機多有照相功能,建議騎士們停機車停車格時最好拍照存證,一旦遭他人搬移而致違停拖吊,便可以藉此向停管處與交通大隊聲明異議,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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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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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垃圾人把別人的機車托到線外
老實說~我覺得還不少~_~ 不過現在機車停車格~最外側都有加小柱子的樣子 沒有的話~真的要拍照存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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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MIT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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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新聞了
拖吊人員跟員警是會分析違停還是被移動的嗎 我在博愛路北門郵局前親眼看過警察查看,不是停在停車格的機車 上面有收費單後就不取締了 況且 如網友所說,現在很多機車停車格旁邊已經有加柱子了,避免一些無恥的機車 騎士把別人的車移出停車格 若車一直停在停車格,沒被移走,還取締,在去找議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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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此文章於 2008-05-22 09:58 AM 被 superha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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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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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沒有心得.
雞瑪莉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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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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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7 您的住址: 請洽各大攝影專門店~~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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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遭人移車而被開單,同一車與同一駕駛人僅能申訴撤銷一次,而且僅限停車格線最外側的第1輛,第2輛以上則不適用。
這句話是說即使有用手機拍照...同一輛機車跟同一駕駛人這輩子還是只能申訴撤銷一次嗎 ? 沒遇過車子被移到線外的...不過倒是有遇過我停在最外側...因為中間跟第二輛之間空隙較大...結果他為了停車而把我車子移到線上面的... 很多人停機車都喜歡黏巴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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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SG最多的地方
文章: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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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就是我絕對不停車格最旁邊的關係
社會沒公德心的人實在太多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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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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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弟的看法已經在主文中用顏色標了... 無需偶而分享一篇BLOG的文張沒用手寫心得,就扣上雞瑪莉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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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深深的海底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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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已經繳錢了~~但是還是不甘心的問一下~~
警察可以用"我剛才有看到你在打電話"這樣的方式開你開車講電話嗎~~~ 那警察騎到我旁邊敲我窗戶~~當下我是沒有在講電話的~~他只撂了一句 "車去停旁邊~~行照駕照拿出來~~我剛剛在上個路口看到你開車講電話" 但我是在上個路口紅燈的地方看未接來電.............. 辯也沒用~~說了他又不相信(台北潭美派出所的警察好像都認為一般老百姓講的話好像都很虎爛似的.....前一次是不相信我們球隊把機車用牽的牽進去成美橋棒球場靠水門左邊那個場地........)~~但是他也沒有我講電話的證據~~ 這樣成立嗎~~~ 此文章於 2008-05-22 10:37 AM 被 3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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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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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成立. 可以問, 那是用 左眼, 右眼, 馬眼, 還是屁眼. 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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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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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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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自己守法確被那種沒公德心的害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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