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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ce_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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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6
關於繼承順位的問題相當重要

事情是這樣發生的:
老爸在今年(96年)10月中旬收到法院函凍結其郵局帳戶,及對其名下農地4筆作查封登記突然而來的打擊差點軟掉,只差沒中風><
這個法院來函內容大概是說我老爸的一個姊姊(非侵姊弟)因生前欠人錢沒還,討債公司用強制執行法經法院來對其繼承人追討債務,掛掉了之後其子女皆作了拋棄的程續,而我老爸因完全不知道那個人何時掛掉的當然無法知道何時該辦拋棄繼承,目前台灣法律是有規定旁系兄弟姊妹等親屬為第三順位繼承人(強制的喔),如果萬一沒在知情當事者掛掉後2個月時效辦拋棄繼承的話就死定了,所有債務皆會含淚繼承.
今天如果當事者有遺產的話相信也輪不到我老爸的份,因為其子女都不夠分,如今是弄到一筆爛帳(幾百萬的債)再來找法定第三順位繼承者追討,這是何等冤枉及無辜,老爸名下帳戶因幫家族管理公款近千萬元都被凍結了,這樣的事情是問週遭的人都連聽都沒聽過何況還遇到
,如今我老爸親身經歷,也許大家都可能會遇到所以在這邊跟大家提醒,兄弟姊妹是有繼承權的如果知道不幸的消息後一定要去辦理拋棄繼承的動作,現在銀行卡債,地下錢莊,討債公司,都懂的利用者個法律來玩我們平凡老百姓,所以切記,如果有不懂的我會再補充
     
      
舊 2007-11-02, 04:33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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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ce_chang離線中  
Happy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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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
不是親姐弟?那還算在三等親以內嗎?
 
舊 2007-11-02, 05:10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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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Day離線中  
cucu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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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咕咕鳥住在咕咕鐘裡面
文章: 1
http://tpd.judicial.gov.tw/02-01-02.htm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 父母(不含繼父母)。
(3) 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快~~~~~~~~~~~~還能凹...............
舊 2007-11-02, 05:19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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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cubird離線中  
Ada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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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Hs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98
其實比較好奇的這個非親姐弟的實際狀況為何?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下怎麼看也算是親姐弟啊?

不過照哭哭鳥找來的條文來看...

快!就算是繼承順位也還能么!

此文章於 2007-11-02 05:24 PM 被 AdaHsu 編輯.
舊 2007-11-02, 05:21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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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Hsu離線中  
chance_chang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6
引用:
作者HappyDay
不是親姐弟?那還算在三等親以內嗎?


有調出我爺爺當時的戶籍籐本(日據時代的手抄本)給律師看,上面有記載領養事實(我爺爺的養女)所以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律師說這點無法改變,並非幾等親的問題.....

此文章於 2007-11-02 05:31 PM 被 chance_chang 編輯.
舊 2007-11-02, 05:29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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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ce_chang離線中  
chance_chang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6
引用:
作者cucubird
http://tpd.judicial.gov.tw/02-01-02.htm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 父母(不含繼父母)。
(3) 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快~~~~~~~~~~~~還能凹...............


謝謝提供相關法條,及處理方法...

目前進度己委請律師幫忙處理,拋棄繼承的動作相關文件也以送法院受理中...
希望有好的消息
舊 2007-11-02, 05:34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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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ce_chang離線中  
twu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4
找律師處理了?
那就辦限定繼承, 不要再辦拋棄繼承了, 免得害到下一個人.
__________________

Tommy 碎碎念...
舊 2007-11-02, 06:52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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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u2離線中  
chance_chang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6
引用:
作者twu2
找律師處理了?
那就辦限定繼承, 不要再辦拋棄繼承了, 免得害到下一個人.


嗯嗯 ~這個建議不錯~

但是以目前來看已經沒有下一個繼承人的問題了因為我爸之前的順位繼承人都已辦拋棄繼承的動作(法院調出相關資料得知)而我爸的兄弟姊妹都掛了,so....

第四順位是我爺爺跟阿婆不知道幾百年前就走了

不過也謝謝提醒

在這邊是要讓大家知道國家的法可以可以保護人民,但是也是可以給有心人來玩弄

未來社會的債務問題相信只會越來越多決不會減少,週遭親友喜歡欠債養債的一定要注意他,
以免弄到莫明其妙的繼承問題,那真的是會欲哭無淚

之前有一則新聞有提到一個一歲男童因為家人因他還小疏忽沒幫他辦到拋棄繼承的事,導至繼承了父親一筆不小的債務,不知道這個新聞有沒有人能夠幫忙找出來連結也行,讓大家知道這個嚴重性

此文章於 2007-11-02 07:33 PM 被 chance_chang 編輯.
舊 2007-11-02, 07:32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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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ce_chang離線中  
arbin196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551
有經過國家法律認證的養子女其權利義務同親生子女
與原生家庭則沒有法律關係
記得是這樣
舊 2007-11-02, 07:51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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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bin1960離線中  
x1013
*停權中*
 
x101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66
問一下喔
繼承辦理是死亡起2個月內辦理
還是"得悉"死亡2個月內辦理
舊 2007-11-02, 09:08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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