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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1,244
					
				 |  捷運伸鹹豬手 摸5秒 嗆沒罪(大家可以開始效法了=.=|||) 捷運伸鹹豬手 摸5秒 嗆沒罪 更新日期:2007/09/12 04:09 〔記者吳岳修台北報導〕「襲胸10秒判無罪!那我摸個5秒應該更沒事吧?」 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做出一則判決,蔡姓男子前往內衣特賣會場,利用人擠人大搶購的機會,趁機對一名女顧客襲胸,法官審訊認為蔡某並未使用強暴脅迫、恐嚇跟催眠術方法摸胸,且碰觸胸部僅10秒鐘,時間太短,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而判決無罪,判決一出立即引發各界爭論,婦女團體更是群起撻伐,咸認判決太過離譜。 趁人潮 摸人裙底 這起爭議性判決前天引發一起不良模仿事件,台北市一名男子前天上午搭乘捷運,案發當時正值7時許上班上課時間,捷運車廂內滿是乘客,摩肩擦踵前貼後擠,涉案男子被指利用捷運行進晃動間,伸出鹹豬手摸向站在後方的女乘客。 據被害女乘客表示,由於當時車廂內人擠人,乘客間或多或少肢體碰撞,一開始她還沒意識到異狀,直到男子把手伸進她的胯下,以手指前後碰觸她的私處,她才驚覺被辱,嚇得花容失色大喊色狼,並在其他乘客協助下報警處理。 男子被帶回警局偵訊,一開始堅稱因為擔心背在背後的背包遭小偷,為了「保護」背包,才會伸手向後抱住背包,「一時不慎」進而碰到站在後面的女乘客;不過被害女乘客指控歷歷堅持提告,男子這時竟語出驚人地向承辦員警表示,「就算有摸到,之前有人摸胸摸了10秒,最後判無罪,我才摸了5秒,應該也沒事」。 自辯駁 難逃法辦 男子此話一出,立即遭警方怒斥胡來,指責男子價值觀偏差,警方進一步向男子解釋,該案判決肇因引用法條不同所致,先前猥褻女性行為用刑法強制猥褻罪送辦,猥褻行為有無涉及「強制」的定義,是判決重要關鍵,95年2月後已改用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摸臀、襲胸、偷拍均依法處分,全案訊後仍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送辦。 出處為亞虎新聞 -------------------------------------------------------------------------- 沒想到真的有人拿10秒的那個案例來嗆聲...      所以之後會有4秒3秒2秒1秒的也會有人想嘗試吧...=.=|||      此文章於 2007-09-13 01:59 PM 被 蒼藍的月光 編輯. | |||||||
|  2007-09-13, 01:57 PM
			
			
	#1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617
					
				 | 太棒了,有沒有人準備組個快閃團 | ||
|  2007-09-13, 02:07 PM
			
			
	#2 |   | 
|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364
					
				 | 可以讓我加入嗎   | 
|  2007-09-13, 02:11 PM
			
			
	#3 |   |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171
					
				 | 計時器....計時器.... 一個150~~~ | 
|  2007-09-13, 03:06 PM
			
			
	#4 |   | 
|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1,244
					
				 | 引用: 
 您的ID... 準備開拍台灣版的嗎!?                  | |
|  2007-09-13, 03:17 PM
			
			
	#5 |   | 
|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1,244
					
				 | 引用: 
 我想碼表應該會大賣 囧...囧...囧... | |
|  2007-09-13, 03:20 PM
			
			
	#6 |   | 
|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澎湖•馬公 
					文章: 332
					
				 | 全案訊後仍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送辦 這一句才是重點吧.. 怎麼大家都自動忽略了.. 現在的實情是.. 只要你敢摸.. 就一定會有事 | 
|  2007-09-13, 03:35 PM
			
			
	#7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29
					
				 | 只要在判決無事  女性就要小心了    (大家跟進) 以後搞不好又會出現****5秒無罪 =.= 現在的法律好奇怪 臭豆腐太臭(有罪) 麵包太香(有罪) 以後會出現 男的太醜 太英俊(有罪) 女的太醜 太美(有罪) 正妹的走在路上,被強暴(男子辯稱,它長的太正,又穿短裙,上衣太透明 一推奇怪理由,法官判,女子有引誘路人犯罪之嫌疑,所以男子無罪) 搞不好會出現喔 | 
|  2007-09-13, 03:55 PM
			
			
	#8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13
					
				 | 一個判決 居然引發一堆人 為了幾杪鐘的快感 搶著進牢房 看來法官在下判決之前,不應該僅拘泥於法條文義的解釋 仍應顧慮法社會的觀感及後續之影響,以避免引發更多的 犯罪才是, 還有敬告各位仁兄,前陣子有網友因為一句"誰可以包養我" 的玩笑話,不久便到警局報到, 基於這前車之鑑,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雖是在網路世界還是請謹言慎行為妙 | 
|  2007-09-13, 04:05 PM
			
			
	#9 |   | 
|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746
					
				 | 大千世界 無奇不有 區區十秒 真是無趣 橫批 : 賤手當斬 台灣的法制真的還活著嗎??  | 
|  2007-09-13, 04:20 PM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