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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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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美國法律規定的吧,跟台灣一點關係也沒有,雖然有時候台灣警察上電視的時候會學著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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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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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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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高中生要不要拿著掃把說:讓我代替月亮懲罰你?
快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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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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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察素質沒這麼好
通常抓到嫌犯開頭都是 不要動 把手舉起來 不然就是大喊 給我趴下不要動 然後很出魯的在嫌犯身上搜身 之後靠上手銬 押送派出所偵問 不過說真的,對待嫌犯真沒必要客氣 該狠的時候就要很 不然有時只是被嫌犯耍著玩 但是也因為台灣警察素質差 常常會上社會新聞 唉,警察先生 警校不是讓你們渡假的 是要你們學會怎麼當個好警察 此文章於 2007-04-12 05:02 PM 被 j6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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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Greenhouse
文章: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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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邊的法律制度不一樣,台灣不需要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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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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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也是有警察會講的
電視劇的就算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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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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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 得選任辯護人。 四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請注意,不管是司法警察、檢察官、甚至憲兵等,傳喚、拘提或逮捕現行犯,當然要告知上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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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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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本土化,
應該都是, "e04! 嘎林北惦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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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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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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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人吧...有依規定...就會說~
情急之下~大概就忘了吧... 不過在法庭上是一定會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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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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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因為對方已經先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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