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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春滿四合院
文章: 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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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敘述一下事情
一對男女本來是情投意合, 也論及婚嫁 後來某種原因,男方讓女方懷孕了 後來也不知道是先懷孕,還是先訂婚?! 貓沒問那麼多 @@ 兩個都認識..不好意思問. 在結婚前發生了一件, 雙方家長因為認知的不同, 發生了許多爭吵,最後造成了這段婚姻無疾而終. 現在來說,兩個人結婚已經不可能了. 後來女孩子也把孩子生下來,小孩也一歲多了 男孩多次想探望自己的孩子, 始終被拒絕 雙方有進行訂婚,女方也有收過男方的聘金 後來女方想退訂金,男方拒收. 目前的階段是,男的想看孩子,女方堅持不肯. 貓是認為,男方娶不了女方, 何苦去探視孩子來造成未來小孩的困擾. 現在貓想問的是 1. 如果男方想透過法律途徑取得探視權是可行的嗎?! 2. 貓記得訂婚並非沒有有法律上的效力吧?! 因此兩人應該沒有婚姻關係吧?! 3. 如果女方拒絕男方探視,也拒絕男方資助,是否可以用法律來斷絕男方對小孩的探視權以及其他權力或義務?! 4. 如3. 所述, 未來一但男方發大財中頭彩,女方可否替小孩爭取費用 5. 如前所述, 男方未來結婚生子, 一旦離世, 婚生子與非婚生子是否具備同樣的繼承權 6. 如果男方打官司爭取監護權的可能性高嗎 先謝謝 熱心回答的眾網友喔 感恩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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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恆久遠,CD永流傳! 羅馬並不是一天造成的 ∼敗家也不是三冬五冬的 >.<" 小豹貓流浪到哪兒, 永遠都是小豹貓 公告 : 孝子孝女(新手爸媽)經驗交流............服務處成立囉 =================================================== 來PCDVD七八區,一定要認識的重要人物~~M頭 請不要在"非政治區"的版面談政治,不然.... 範例一 : 我已經鎖定目標暸,同意開槍的請囬帖 範例二 :陳水扁的廢統論是幹嘛的? 範例三 :邵XX要死就快點 不要歹戲拖棚 範例四 :陳菊選上,陳大總統說要搬到高雄去住!! <==== 這串枉死的人還真不少 範例五 :總統後選人辯論會看了有一點吐血 <==== 這串不怕死的人還真多啊 範例六 :貓纜基座淘空 擬遷4、5個塔柱 工時最少要2年 <==== 看到日裔帳號要閃遠一點 完美示範(全滅)(整串坑殺) : 提名顏寬恆 馬總統下達輔選令 回嗆馬英九 蔡英文:兩岸政策黑箱讓人民不滿 洪秀柱政見 簽兩岸和平協議 補充說明:站長:回應政治文者視同發政治文 加強說明:站長:送你紅十字,一路好走之類的也算回文,我這樣講的夠明白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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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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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可以 2.沒有婚姻關係 3.應該是可以 4.不清楚 5.有繼承權 6.可以打監護權官司 最近好像有個丁性藝人替謝性小開非婚生子的社會案例可以參考一下.... ![]() 此文章於 2006-12-25 11:29 P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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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神州
文章: 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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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婚生子女的一些判例,參考看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B%A5%CD%A4l%A4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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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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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
2.沒有婚姻關係 3.不碰法律就可以,和1.互斥 4.和3.互斥,和1.同時成立 5.非婚生子女須經法院判決才能視為婚生子女 6.遇到男法官男方贏面大,遇到女法官女方贏面大,但前提是男女雙方社經地位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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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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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我的認知裡,應該也就只有一種原因.. 還是說有其他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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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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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假設立場調換 小孩在男方這邊,女方想探視時 你是否還會這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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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色.藝.無德可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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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縣
文章: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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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好上完關於繼承篇相關的課程,其中也有提到”民法親屬篇”
在此提供相關法條給你參考 1.如果男方想透過法律途徑取得探視權是可行的嗎?! 民法975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因此如果你朋友想探視小孩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2.貓記得訂婚並非沒有有法律上的效力吧?! 因此兩人應該沒有婚姻關係吧?! 民法975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民法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 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民法977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977-1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 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民法977-2條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民法978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 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979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982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兩人確實是沒有婚姻關係,但男方可以依法要求女方歸返當初訂婚之相關費用或支出;但如果於2年內而不行使,其權力將會消滅。 3.如果女方拒絕男方探視,也拒絕男方資助,是否可以用法律來斷絕男方對小孩的探視權以及其他權力或義務?! 民法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民法1066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民法1069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 受影響。 所以女方可以依據第1066條拒絕男方的探視權 4.如3. 所述, 未來一但男方發大財中頭彩,女方可否替小孩爭取費用 民法106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 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 生母為生父強制****或略誘****者。 四 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 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如果女方於小孩出生日起算7年內沒有向法院題出認領的訴訟,就算女方要求扶養費用,仍然是沒有法律依據;反過來說如果男方答應小孩的扶養,當然也就可以以”認領”為條件的有條件扶養 5.如前所述, 男方未來結婚生子, 一旦離世, 婚生子與非婚生子是否具備同樣的繼承權 承4的內容雖然小孩沒有認領,但仍然具備”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事實存在,如果你朋友事先預立遺囑,拒絕該名小孩的繼承,並將生母沒有要求認領之事實記載於遺囑內容之中,這樣該名小還就沒有繼承權了 6.如果男方打官司爭取監護權的可能性高嗎 由於依法無據,所以無法爭取所謂的”監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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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咕咕鳥住在咕咕鐘裡面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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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該不會對小孩說...
你爸爸死了... 你是從垃圾堆撿來的... 在結婚前發生了一件, 雙方家長因為認知的不同, 發生了許多爭吵,最後造成了這段婚姻無疾而終. 現在來說,兩個人結婚已經不可能了. .......聘金的問題?? 因為雙方家長意見不合...所以無法結婚.... 這原因....有夠無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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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春滿四合院
文章: 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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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幫忙回答 :smile:
尤其加菲貓兄這麼忙,還有空幫貓解惑,真是感激 也謝謝 thc888 兄 & 假面兄 提供的資料 引用:
你想太多了,兩方都認識,我無法偏哪一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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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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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對不負責任的男女
"雙方家長"認知不同 兩個年輕人不會去公證結婚嗎? 不會搬出去住喔 生米煮成熟飯 日子久了 小孩會叫爺爺奶奶了 大概老人家氣也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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