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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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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很XX~勞基法的小問題問一下大家~
小弟原先在某個知名日商公司就職...
由於是約聘人員,雖然薪水待遇都還不錯 但是礙於"約聘"所以,想跟換跑道.... 搜尋104發現,有個不錯的網管職缺,公司規模 嗯~說真的,是有點名氣,所以當時我就丟履歷了... 隔沒多久面試然後通知上班...蠻順利的? 我離開了日商公司...來到了這家X皇X家連鎖餐飲 ....的總公司資訊部 滿懷期待又怕受傷害的心來這家公司 一進來後,說真的我在網管方面真的學到蠻多的... 因為我本來會轉換跑道,到這家公司其中的原因也是因為我要"學習" 所以公司的奇怪制度我到還是不會覺得怪... 當時因為我是這家公司的員工 所以,我常帶我家人親友到各分店去吃公司的餐點 這也是合理的,因為我有向心力,我想把公司的餐點介紹給我所認識的人 但是我卻慢慢發現這家公司醜陋的一面 突然有一天,老闆說要每個人都去認養一家店 也就是說要一個月去4次,吃東西,然後要寫評核表 說是評核其實應該是幌子吧,因為有員工價的餐點 也是蠻貴的,要花自己的錢去吃,如果沒交評核表要扣績效 這...啥歪理...我一個月才多少錢薪水,也不想看看你們賣的多貴 結果還好因為公司終於有抱怨的心聲,所以改為一個月兩次... 一個月兩次...還是一樣在A錢吧!! 讓我最覺的奇妙的是工作時數: 月休:6日+國定假日:11日+變時工時17.6日=總休假100.6日。 "變時工時17.6日"從哪來的?? 其實是從中午休息時間,1.5小時算過來的, 上班時數7.5 確實勞基法規定少於0.5小時 變時工時計算方法: 365-83=286天上班日,每日上班7.5小時。變時工時每日0.5小時*282天=141小時/8小時=17.6天。 故變時工時調整,上班時間一年共17.6天。 但是今年少放4天,結果人事公佈,說4天要隔年1月發放日薪 這也就算了~~還搞個中午午休輪流當值日生(接聽總機電話) 哇咧~~這樣也凹~~一個月至少輪2次...3小時就無緣無故被A走 且加班不給加班費也不讓我們補休....這3小.... 資訊部人員還要充當他的司機,他要去哪就載他去哪~ 有一次載他去台中開會完,還要我載他去她朋友那邊喝酒聊天 晚上12點才回台南,想報加班....哀~想太多 直到現在我要結婚了(公司規定8天假) 老闆也知道我要結婚了,居然在這之前我被公司裁員 原因是因為公司虧錢,人事縮編....真是無言... 我知道公司虧錢,我也知道之前走的都是因為縮編... 但是想了一下為什麼是我的原因才發現..原來~~ 1.我薪水比其他人員較高 2.我結婚八天假可省下來(連紅包都省) 3.少放4天的錢也可以省下來 4.特休也省下來 你生意不好不怪那些亂搞的店 你東西不好吃不怪那些店,烹煮的方式跟公司不一樣 跟產發人員研發出來的東西味道差那麼多.... 客人吃了不好吃當然會生意差.... 這些你不去改善, 你卻裁最沒有關係的資訊人員...有夠無言的~~ 最莫名奇妙的是既然知道我要結婚還裁我~ 有你的,為了省這些.......真是沒良心的老闆 且本月21日通知人事來說公司政策關係裁員,說上班到本月30日 我好像記得勞基法有規定通知後幾天才能裁員吧!! 這樣的話我能去勞委會申訴嗎?需要有什麼證明嗎? 希望大家能給我ㄧ條光明路~~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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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咕咕鳥住在咕咕鐘裡面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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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是三皇三家....怕啥....
勞基法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對了...要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可以領6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好像吧.....)....當然是逐月領.... 可以撐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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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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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是規定不得超過8小時~超過著須以加班費計算
並不是最少要工作8小時 至於有沒有違規 可以發文至勞委會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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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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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超過8小時都要算加班費喔!?
如果老闆都沒有給呢!? 申述有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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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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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每工作四小時需休息半小時
另外勞基法規定的是雙周84小時 而每日工作時數是最多為8小時 超過的計為加班 你們老闆以一個月6天的假就已經偷吃掉一天了,再加上一年52周(12*4=48周)等於又偷吃你們7天的假,所以你應該向主管機關申訴,並且可以向主管機關(該地的勞工局申請調解) 以雙週84小來計算一年的假為 一年52週*1+52*0.75+19(例假)=110天 國定假日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 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 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 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 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 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 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 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 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 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 農曆除夕。 八 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若有勞基法問題可以問一下我, 我是我們公司公會的成員之一, 所以目前正在抱著勞基法,勞基法施行細則,勞基法彙編在K 希望以上的能對你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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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距離光化50m的地方
文章: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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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樓主不打算在餐飲業待下去的話,爆給勞委會或是APPLE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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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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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
勞基法條文就不用看了,發薪水的才是老大!不信的話你去告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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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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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然有用,就是查實就立即開單罰錢,如沒改正你就再申述,再查到罰更重, 基本申述還不用真名,而且可以查看進度。 對這種垃圾老闆 投訴給他死就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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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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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本來請主管幫我問勞基法規定20天的事情 但是昨天主管跟我說 人事那邊跟他回覆是...主管有先跟我告知(11/10) 但是當天主管也說應該會做到月底 人事那邊還會找時間跟我確認... 可是人事是21日才跟我說的.... 照勞基法不是要有人事部的人親口跟我說才算嗎? 不是也要開張資遣的證明才算嗎?? 這樣去跟勞委會投訴有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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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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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請教的是利用中午休息多0.5小時 去排該上班時間.... 那本來應該休息的時間被抓去當總機(沒算薪資) 這樣可以申訴嗎? 公司有個工讀生(時新制的) 他也要輪總機值日生....但是沒給他時薪 這樣他也可申訴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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