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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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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對報載農地違規檢舉的回應 (感覺有點扯)
文章來源 : 農委會網站
檢 討 農 地 違 規 檢 舉 執 行 方 式 , 具 體 落 實 農 地 農 用 目 標 文 號:4967 95年10月23日 --------------------------------------------------------------------------------------------------------------------------- 農 委 會 頃 針 對 媒 體 報 導 有 特 定 人 士 大 量 檢 舉 農 地 違 規 以 領 取 巨 額 獎 金 之 情 事 , 並 就 農 地 違 規 檢 舉 執 行 方 式 之 檢 討 與 積 極 從 制 度 面 解 決 農 地 違 規 使 用 提 出 說 明 。 農 委 會 表 示 , 該 會 為 配 合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於 89 年 1 月 修 正 , 將 「農 地 農 有 農 用 」 政 策 改 為 「 放 寬 農 地 農 有 , 落 實 農 地 農 用 」 , 為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及 嚇 阻 農 地 投 機 炒 作 與 違 規 使 用 , 該 會 依 授 權 訂 定「 農 業 用 地 違 規 使 用 檢 舉 獎 勵 辦 法 」 , 期 望 配 合 區 域 計 畫 法 等 土 地 管 理 法 制 , 藉 由 民 眾 檢 舉 或 反 映 層 報 機 制 , 有 效 降 低 農 地 違 規 使 用 問 題 。 依 據 現 行 規 定 , 農 地 違 規 檢 舉 案 件 必 須 同 時 符 合 地 方 政 府 已 依 區 域 計 畫 法 規 定 裁 處 罰 鍰 有 案 等 多 項 條 件 , 始 得 發 給 檢 舉 獎 金 。 農 委 會 表 示 目 前 檢 舉 獎 金 之 核 發 , 均 請 地 方 政 府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程 序 從 嚴 審 查 , 依 資 料 顯 示 , 自 檢 舉 獎 勵 辦 法 89 年 發 布 實 施 迄 今 , 實 際 符 合 核 發 標 準 者 僅 宜 蘭 縣 、 高 雄 縣 各 1 件 , 故 類 似 職 業 檢 舉 人 以 大 量 檢 舉 方 式 將 獲 得 大 筆 獎 金 之 報 導 , 與 事 實 可 核 發 獎 金 有 大 幅 差 距。 自 今 ( 95 ) 年 5 月 以 來 , 農 委 會 接 獲 各 縣 ( 市 ) 政 府 反 映 有 特 定 人 士 大 量 檢 舉 農 地 違 規 使 用 案 件 , 以 領 取 檢 舉 獎 金 情 形 。 為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建 立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及 解 決 執 行 問 題 , 並 考 量 政 府 財 政 資 源 之 合 理 分 配 , 該 會 已 邀 集 內 政 部 等 部 會 協 商 , 將 檢 討 檢 舉 獎 勵 方 式 、 獎 金 額 度 及 核 發 條 件 , 避 免 以 獎 金 為 單 一 條 件 , 並 賦 予 各 縣 ( 市) 政 府 彈 性 處 理 檢 舉 獎 金 核 發 案 件 之 執 行 機 制 。 俟 未 來 土 地 管 制 達 到 一 定 績 效 時 , 將 完 全 改 以 獎 金 以 外 方 式 辦 理 。 而 為 避 免 造 成 民 眾 投 機 , 在 獎 金 核 發 條 件 下 除 經 符 合 裁 處 有 案 等 標 準 外 , 並 將 增 訂 每 年 核 發 獎 金 之 總 額 以 3 萬 元 為 上 限 。 農 委 會 表 示 , 農 地 違 規 情 形 涉 及 層 面 甚 廣 , 為 從 制 度 面 解 決 農 地 違 規 使 用 問 題 , 促 進 農 業 區 劃 設 之 合 理 性 , 該 會 除 協 調 請 內 政 部 積 極 協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合 理 檢 討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調 整 及 編 定 外 , 也 將 配 合 經 濟 部 、 內 政 部 訂 定 輔 導 未 登 記 工 廠 等 相 關 處 理 方 案 , 以 兼 顧 產 業 發 展 、 社 會 公 平 及 國 土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 ----------------------------------------------------------------------------------------------------------------------------- 紅字部分是說自89年至今,全台灣只有兩件查證後確認是違規,其他都不違規. 這會不會少得有點扯.難道農地蓋工廠都合法了,不然隨便查也不只兩件吧! 另外對檢舉人部份資料流出,這樣誰還敢去當廖北亞. ![]() ![]() 小弟家人曾不小心無意中當了一次廖北亞,可是事後相關政府單位查證後確認是違規,也開出紅單. 結果小弟家人遭被檢舉人恐嚇,原因是有人明確告知他,是什麼人去檢舉的. 在只有小弟家人及受理檢舉單位知情的狀況下,可想而知是誰說的了. 不過小弟我最近有股衝動也想去檢舉農地違規跟河川私設橋樑, 不過就算檢舉成功,也不曉得能不能留條命去領獎金,更何況也不曉得要怎麼個檢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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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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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黑道,違法,三個好像是命運共同體
誰也離不開誰 一人寫一信寄到行政院院長信箱把信箱灌爆 我承認,我想太多了 這篇搞不好看的人少之又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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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5 您的住址: 射手座研究所
文章: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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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我第一次聽到這個新聞的時候, 真的很吐血:
![]() 1. 若檢舉的案件屬實, 職業檢舉人又如何? 要鼓勵大家檢舉, 還怕人家領太多?! 2. 看到報紙新聞都已經去追查檢舉人的真面目了, 大概所有的線索能給的都給了 ![]() 只差沒當事人的畫面而已... 就算獎金真的有, 誰敢領啊?! ![]() ![]() 這是在開玩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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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生短腿的柯基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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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5 您的住址: 射手座研究所
文章: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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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呵呵, 不會啦, 我支持您~ ![]() 也感謝開版大大讓我有機會一吐為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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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生短腿的柯基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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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Tainan Taiwan
文章: 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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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確很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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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卡美, 號鳥, 請多指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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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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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跟台灣的企業一堆都違反勞基法,但是勞委會卻嚴重瀆職把勞基法當放屁,搞成不告不罰的狀態,還有路霸,亂丟垃圾,菸蒂等等許多的違法事件警察視若無睹,所以在台灣懂得走旁門左道的人財運亨通,苦幹實幹的人往往只能喝西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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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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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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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以前去那個檢舉烏賊車網站檢舉烏賊車時,
該車所屬縣市環保單位會發份公文給檢舉人, 但是有次收到公文............受文者一串,也包含我名字 ![]() ![]() ![]() 在加上每次檢舉的結果都是一堆鳥回應,所幸懶的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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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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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再次印證了 "殺人放火金腰帶,修橋補路無屍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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