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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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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就像,賣球棒的如果有人買去打人,也要負連帶殺人罪
台美TIFA諮商》網路侵權 美要ISP業者負責 【聯合新聞網 記者陳秀蘭、林淑媛/台北報導】 台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昨(25)展開諮商,美方要求我國立法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負起使用者侵權行為,我方主談人經濟部政務次長陳瑞隆表示,行政部門原則支持修正這項著作權法, 立委謝國樑 等已提出修正草案,擬對ISP業者課以責任。 經濟部指出,目前國內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利用其網路平台,進行侵權或從事色情交易等犯罪行為,並未規範責任,而是採自律公約,主要是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僅是提供一個網際網路(新聞、網站)的平台。未來一旦立法,網路服務提供者將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負「共同負責」或「連帶責任」。 台美貿易投資架構協定昨天首日會商,由於美方高度關切我國校園盜版與網路侵權問題,雙方達成建立「台美智慧財產權諮詢機制」共識,未來,每半年雙方將定期會商。 陳瑞隆昨天率領國貿局、智慧財產局以及衛生署等跨部會談判團,與來台訪問的美國副貿易代表巴提亞主談。雙方首日議程針對藥品、世界貿易組織(WTO)有關非農產品市場進入(NAMA)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議題討論。 據了解,美方在過去幾年來智慧財產權諮商,均強烈關切,要求我方立法,課以ISP侵權責任,但我方一直認為隨著科技發展,透過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從事犯罪行為,侵權只是其中之一,從事色情或其它犯罪行為也不少,因此,當年在研訂數位內容基本法時,主張待國際上對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規範形成共識上,再立法規範,以免影響國內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生機。 不過,美方認為,南韓已在去年立法,規範ISP,要求我方跟進。此外,美方昨天也關切校園網路及教科書盜版,特別是在校園網路,美方認為侵權行為不下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我方則允諾,教育部將加強管理。 有關藥品部分,美方在會中要求我國將資料專屬權保護五年的範圍,從新成分擴及至新療效,並且取消必須在國外上市許可三年內向台灣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才能取得資料專屬權保護的規定。不過衛生署基於影響我國學名藥廠權益,並未同意美方要求,今天可能繼續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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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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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接下來從美國抓的東西都要先去告美國囉 ?
現在美國也是越搞越誇張. 這些事情自己國家不敢作的, 別的國家卯起來要求. (那個二氧化碳排放標準也是, 只要求全世界其他國家都要遵守, 自己就是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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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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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好像小偷使用馬路偷東西逃逸
主人抓不到小偷 只好抓當初造橋鋪路的人定罪... 真是亂七八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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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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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美國自己先立法後再說吧...濫國,
不過我想大概有人會去抱大腿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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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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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在網路上的侵權行為,不知美國的 ISP 業者負責了嗎?
如果,他們自己做不到,那也沒什麼好說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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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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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只是為了他們的利益對其他國定訂的規則,要如何查用戶有侵權行為,檢示封包內容嗎,那就不侵犯用戶的隱私權,如果以後的軟體封包內容都加密,那也查不出內容是傳輸什麼東西,侵不侵權又要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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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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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笑是~很多盜版電影第一手也都是來自美國~
美國為何不先去抓自己人 在者盜版最多在對岸~ 只會欺付台灣~ 大欺小~~~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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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離你最近的地方XD
文章: 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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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說一句話~~e04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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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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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直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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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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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小心不要去美國,不然可能FBI早盯了
查你IP等著殺雞儆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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