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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微軟找不到的地方
文章: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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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期,勞方有何保障?
我身邊有個朋友兩個月前進入某公司工作。當初面試時說好試用期三個月。
做了一個多月,除了剛開始聽他在抱怨一些事情外。之後好像就做得很順暢。 但是這個禮拜三,也不知道啥原因,突然被上司叫進辦公室裡,被告知做到這個禮拜以後就不用來了。 問上司為什麼,他上司回答他兩個理由。 1.做事太慢。 2.「想法」不太適合這個業界。 不過他覺得這些理由根本不是理由,做事慢了點他承認,但是他做事「精」。 而「想法」不適合這業界,他搞不懂所謂的想法是什麼想法。 之後他又問了幾個比較熟的同事,看看他們對這件事的看法。 他們對於他被開除都感到很不可思議,明明就差不多進入狀況了,卻突然被開除。 離職之前,禮貌性的跟客戶提到即將離職,交代一些事情時,客戶也都覺得莫名其妙, 明明合作得很愉快,為什麼會突然被FIRE。 經過一番思考和討論後,只想到一個原因,就是「上司看他不爽」。 (聽說他常「勇於建言」,而每次「建言」都會被上司回說「阿∼你不懂啦」) 現在突然被解雇,現在工作原本就不好找,又正逢5,6月畢業潮。 存款大概只能撐兩個月。也就是說不在一個月內找到工作就準備餓死。 我是覺得這上司真的有點濺,也沒捅樓子,不爽就開除,而且還沒給緩衝期。 最狠的是,他上司最後跟他說,在還沒離職這段期間要是需要請假面試,儘管請假,一定准假... 靠!這不是在暗示最好剩下兩天的都請假嗎? 如果要辭職,大家都知道至少一個月前就該講,好讓公司能在這期間內找人來代替。 但是資方在試用期期間,想解雇就解雇,沒錢餓死你家的事。我怎麼想都覺得不太合理。 想請問一下, 試用期三個月是很平常嗎? 試用期間,資方可以不用理由(合理的理由)解雇員工嗎? 若要解雇員工,通常都是幾天前告知?還是說就算當天才告知也算正常? 我也還在試用期間,怕下一個是我,先瞭解一下...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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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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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查閱勞基法
不同的到職時間,提前通知的時間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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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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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來講現在好像沒有試用期這種規定咧,但是就看資方怎麼跟勞方約定,在我個人我覺得不管是不是試用期勞方都沒有啥保障,完全就看資方開的條件你滿不滿意、能不能配合,然後去選擇做還是不做這分工作,之前去勞工局詢問過相關事項...看到公務員那種態度,除非你無路可退,非得要這分頭路或少這筆錢,那你花時間去跟它徵所謂的權利,不然還是建議你趕快找工作吧,而且你朋友的情形他已經跟你朋友講不錄用了,頂多就是凹幾天預告時間吧!沒有錢領的吧...就算有才剛去是能有多少遣散費,建議快找工作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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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那黑就在那
文章: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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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網址是東森查出來有關「試用期」這東東的。
http://www.ettoday.com/2004/10/28/515-1694635.htm 雖然目前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玩意,但是很多時候,公司能用太多太多的方式「趕人」的… 不勝枚舉…板上老江湖應該都知。 你跟公司玩「勞基法」時,就得看看自己能不能動員多數人的支持,或是收集證據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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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微軟找不到的地方
文章: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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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提供的資訊
看來試用期內就算是無緣無故被解雇 只能摸摸鼻子當自己流年不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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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台南
文章: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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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過了試用期老板還是可以開除你
如果沒有提前告知只要算預告工資本(就是必須提前告知時間期間的工資)給勞工(最長是30天) 要連續工作超過3個月才有預先告的必要(勞基法16條)試用期就是利用這一條 因為勞基法沒有規定試用期所以如果勞工要力爭工作只能看下面兩條11 12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不過你的行業必須試用勞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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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嘉義-高雄
文章: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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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私人企業是沒什麼保障工作期限的
只要合乎法律規定,又有發遣散費給員工 就算是合法的 反正剛進去不久,離開不會太感傷,又遇到爛上司,還是走人較好 放心拉,台灣沒有餓死的人,只要你肯努力都會有一片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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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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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連續工作超過3個月才有預先告知的必要"
以資方來說是這樣 那反過來說勞方若在3個月內不想繼續做的話 是否一樣沒有預先告知的必要? 之前一個同事做了一個多月 某日上午請假去面試,當日下午就請辭 結果有個沒有頭銜的主管(老板親戚)念了他一頓 當時我就有此疑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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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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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記得是有預告時限的... 這是勞資雙方都有義務遵守的...
1. 1 年內 10 天前 2. 1 ~ 3 年 20 天前 3. 滿 3 年以上 30 天前 4. 重要主管職 30 天前 不過找了半天,網路上有許多有關於此的記錄,但是勞基法施行細則中找不到條文所在就是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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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台南
文章: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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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當勞工的確是沒保障
不是可以任意解雇 不然就調職讓你幹不下去 連資遣都不給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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