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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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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巧合可以合理懷疑,但沒有證據不可定人於罪
看到台鐵的新聞,看到檢察官或媒體說會發生怎樣怎樣的事情實在太巧了,所以我在google就用巧合兩個字搜查,結果發現天底下發生巧合的事情實在太多啦。所以個人覺得事情還是要講證據的啦,沒有證據,就算發生的機會趨近於零,我們還是要抱持著"無罪推定"的原則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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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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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遇到這種事根本不是巧合!
如果台東要到高雄搭飛機到越南胡志明, 班機的時間多在早上7:30到7:50之間, 也就是若要從台東出發, 則必須提前一夜到達高雄才來得及。 而下班時間下午5:00之後, 南迴台東往高雄的對號列車僅有5班, 若在下班後才趕著搭車則選擇更少。 而相同的,從越南胡志明市到高雄的班機到達時間, 集中於晚上九點之後, 加上通關時間, 能選擇的火車班次僅有一班。 這種班機與火車時間的配合, 使的能選擇的班次已經就是那幾班。 而鐵道怪客多選擇夜間犯案, 遇見的機率其實極高。 唯一的巧合可能是這一對夫婦都選擇在20號左右出國, 但這可能要考慮李雙全排休假的狀況。 此文章於 2006-03-23 08:28 PM 被 tony12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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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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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期貨 慘賠3300萬 ........................ @@ 很多後知後覺的網友可以相信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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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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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知道什麼叫後知後覺,我只知道一件事,證據呢?我只相信犯罪證據,就算是他有一千個犯罪的理由,沒證據我就是不相信。 常看外國的新聞與法律相關的電視劇,深深覺得美國對於證據的要求非常嚴格,在有瑕疵的取證環境下,就算是嫌犯認罪,法官都有可能裁定證詞無效,不可以給陪審團和外界知道以求公平審判。但台灣常看到只憑合理懷疑,完全沒有證據下,檢察官(非法官喔)就可以對外放話,似乎已經確定犯罪事實了,其實這對於被告的權利是有很大的損害的。如果被告是有罪的那就算了,但如果被告是無辜的,那對於他接下來一輩子生活都很有可能產生無法抹滅的傷害了。 或許有人會質疑在台灣,常會有人質疑台灣是犯罪者的天堂。當然我也會這樣覺得,只不過我更懷疑台灣檢警系統的舉證態度。因若你有辦法取得合法且足夠的犯罪事證,使法官依法一定要拘押時,怎會還有法官會"罪證不足"使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的機會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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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咕咕鳥住在咕咕鐘裡面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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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所有卡奴,有欠銀行錢,玩股票期貨輸一屁股的...人
通通列管.... 因為..如發生竊盜強劫... 這些人都是極可能的嫌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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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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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合理的懷疑 在台灣被誤用了 美國 合理的懷疑 就不能 定人於罪 台灣是合理的懷疑 就定人於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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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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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沒有人說他有罪,媒體報導是過分了點(往往誇大其詞,加自己不專業的判斷)
但檢察官在有疑點時難道不應該查清楚嗎?將有犯罪嫌疑的人列嫌犯有不對嗎?這不是定罪耶 很多事情也許巧合,所以一定要查清楚,越南新娘的屍體應該解剖,不然要怎麼查? 他這個案子還牽涉到鐵路安全,不查清楚,會有更多無辜民眾受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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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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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檢察官有疑點當然要查清楚,我也支持,解剖有助於釐清案情,我也支持。 但是檢察官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呢? 不公開是因為嫌犯他當然有可能因為投資失利而犯罪,但也有可能不是啊?在結果還沒有確定之前檢察官本就應該蒐集證據以證明他的懷疑然後在法庭上力求司法上得正義。但現在我的感覺卻是檢察官已經認定就是他了,現在只是找更多合理的懷疑來證明檢察官的論點,但是對於證據卻是提不出來。或許我的想法是錯誤的,但是現在的事情的發展給我的感覺就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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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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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主....這時我覺得命運實在是捉弄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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