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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店
文章: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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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到底是什麼樣的工作呢?
小弟今天看完了「失控的陪審團」一片,心裡的疑問又浮現了出來
,到底律師算是什麼樣的人呢?我會如此問的原因是,通常控方與 被告,倆者之中一定是有某人犯錯才會走上了法庭,例如某某殺人 犯被檢察官起訴像這樣之類的,那麼為什麼還有律師願意為做錯的 那一方辯護呢?如果又把他從有罪辯護成無罪,那他不就不用為他 的錯誤付出代價了不是嗎?我也不太相信這些律師會對於他的行為 都不清楚,如果又真是如此,既然知道受理人是有犯罪行為的,還 為他辯護,這我真的無法理解。 另外一個問題,不論是控方或是被告,不是都宣示在庭上的言論都是 真實無誤的嗎?那麼案子判刑之後,為什麼這些人又都不用為之前的 說謊負責﹝例如殺人犯在法官面前當然都是一直辯稱無罪,不斷的用 各種方式來脫罪,最後當然也是因為有足夠的證據證實他有犯罪所以 才會被判處有罪,既然如此,表示他之前的言論都是謊言,為什麼他 又無需為這些謊言負責?﹞,既然如此,那之前宣示的那些什麼我發 誓以下言論都句句屬實...等的話不就是像放屁一樣,又何必多此一舉 ? 此文章於 2005-08-13 02:48 AM 被 Gary197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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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貧民窟
文章: 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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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將傷害與損失降到低
2.律師會事先詢問被告整個案子原委,然後採取被告有利的部份在法庭辯護,當然就算事前得知不利被告的部分,也不會拿出來質問被告,因為這違反原則(錢),當控方提出時只有替他辯護,律師並沒有說謊,他只是沒說出來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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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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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個賺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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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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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很難辯成無罪
通常是爭取改變適用法條比較多(強盜變搶奪或竊盜) 也就是刑度降低 不然就是找一些犯罪人自身可以阻卻責任的理由 但是他的犯罪行為是沒被否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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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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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先建立一個觀念,任何人在被判決確定前,都是無罪的。沒有這樣的觀念,很難去理解像律師這樣的工作。 那麼一名被告,就刑事訴訟來說,他可能是無罪的,也可能是有罪的。 但是在面對以檢察官為代表的國家機器之前,被告的力量單薄,不可能對抗成功,即使無罪也會被判有罪,尤其是英美採用陪審團的當事人主義制度下。這時候被告需要有力量幫他對抗檢察官,這就是律師的任務。 律師的責任就是為自己的委託人爭取最大的利益,能夠無罪最好,不能的話也要爭取減刑、緩刑的機會,尤其像是認罪協商制度下,律師可以爭取以認罪換得較輕罪名的判決,總之就是盡他可能的去爭取被告的利益。 需要發誓的是證人,律師不用發誓,國內不用發誓,但是要具結,具結會使故意不實陳述的證人負擔偽證罪刑責。被告的話,以國外來講,是不需要在法庭上供述,所以也沒有發誓的問題,就算被告放棄自己權利,在法庭上陳述,也不用發誓。在國內被告可能會被當庭訊問,但是一樣不必為自己的陳述具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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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店
文章: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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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過即便是現行犯也仍然會有律師要為他辯護不是嗎?我一下子想不到什麼好例子, 最明顯的就像是陳進興當時不是就有某位律師願意主動跳出來擔任他的辯護律師,我 不太了解這樣的人為什麼要替他爭取。 我贊成您說的在判決之前應該視為無罪的觀念,這樣子才能做出最公平的審判,我不 能理解的是一些很明顯的犯罪事實已經確定了﹝如現行犯﹞,這些人該討論的是如何 判他的罪行而不是有沒有罪吧!明明是很明顯的有罪卻要想盡辦法去幫助他減輕罪行 ,實在沒辦法理解。所以才會有一些財大氣粗的人或財團,藉由這樣的方式把人吃的 死死,犯了錯找個有名大律師把死的說成活的來規避責任。難道說好的律師真的只存 在於螢光幕中嗎? 原來發誓的只有證人,所以被告的言論在法庭之中是不用負責的囉 ![]() 感謝您的告知與指教,讓我了解許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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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Chiayi
文章: 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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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問事非的行業
就算一個人白白在路上被打傷...明知是被告的錯還是拿了人家錢替被告辯護 此文章於 2005-08-13 01:58 PM 被 dragon-ca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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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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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以敝之~比較高級的打嘴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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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台中 南投
文章: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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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上好像有規定 被告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力 所以在米蘭達規則下
警方要對他宣示他的基本權力 就像我們電影常看到的 他可以保持沈默 可以請律師 他所說的話會被當作呈堂證供 又因為你對他沒有期待可能性 要求犯人自己認罪在人性上比較難辦到 所以不要求被告具結 除非他當證人來為他自己辯護 在法庭上具結才會有犯偽證罪的可能 律師如果為了賺錢 當然可以去替違法的當事人維護他最大的權力 雖然他知道他的當事人是違法的 是錯的 但只是沒有講出來 沒講並沒有犯法 這種黑心律師錢賺得才多勒 另外向前述所說的 因為要對抗國家龐大機器下的制度 犯嫌往往會被忽略掉他的基本權力 在法治上 就算他殺人放火罪大惡極 他還是有他的基本權利 你一樣不可以隨意侵害他的基本權 所以要有辯護人來幫他對抗另一方 他的錯只能在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下 由法官宣判來處罰 不容其他人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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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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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無論多十惡不赦
只要是打官司雙方都有權為自己辯護 在民主國家來說沒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 以檢方和被告律師,就証據做攻防這個方式 雖然有時不見得能完全伸張正義 但是以目前來說我覺得還是最好的方法 無論任何刑案都是檢方和法官說了算 如古代或未開發國家的制度 我覺得這樣的問題會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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