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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垃圾場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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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死小姊妹 關6年…出獄再殺人
九年前下藥殺害一對劉姓國小姊妹的「心魔殺手」陳姓男子,當時抗辯罹患精神疾病獲輕判,僅服刑六年就出獄。前年陳再誘殺林姓婦人,審理時又抗辯殺人的是「心中的惡魔」,但這次法官不採信,昨判處陳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板橋地院法官在判決書中,痛斥陳短短八年內就奪走三條人命,殺人動機並非基於仇、財、情,無端恣意殺人,惡性重大;犯案後仍用罹患精神病推諉卸責,態度惡劣,有永久和社會隔離的必要。 據查,29歲陳姓男子在2003年誘拐一對國小姊妹,下藥殺害後,將兩姊妹遺體丟入河中;陳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後來被診斷罹患精神病,輕判十二年,後來遇到政府減刑,在2009年假釋出獄,總共只服刑六年。 陳出獄後,化名「劉先生」在報紙刊登應徵檳榔門市小姐,廿七歲林姓婦人前年十月十九日與陳約見面,陳要林婦隔天再面試一次。 廿日上午,林到陳位於板橋區租屋處,陳用木棒猛敲林的頭部,將她活活打死,把遺體拖到儲藏室覆蓋棉被和鋁板,擦拭地面血跡後才離去。林女丈夫遲遲找不到妻子,報警處理,陳三天後才落網,卻將責任推給「心魔」。 法院審理時,陳嫌指控死者曾暗罵他母親「賤骨頭」,他「心中的惡魔」才殺人,在犯案時人格被「心魔」控制,完全不曉得自己的行為,他「驚醒」後曾幫林量脈搏,因為害怕才把遺體拖到儲藏室,接下來的事是「另一個人格」所為,他不知情。 但法官認為,陳嫌與死者相約隔天面試,精密規畫和準備殺人工具,把林當成行凶對象,事後還清理現場,陳嫌犯案時辨識力沒有因為精神疾病喪失或降低,並非無法控制行為。 http://0rz.tw/8KPWQ 【孫友廉╱新北報導】患精神分裂症的陳姓男子九年前誘殺一對女童姊妹花,法院基於陳男精神耗弱,已和解且自首而予輕判,但陳男減刑出獄後,卻再持球棒將前來求職的林女打死,還推稱受「心魔」指使,板橋地院審酌醫學鑑定指陳男犯案時未受精神疾病影響,認定他八年內連殺三人毫無悔悟,依殺人罪判處死刑。 在押的陳男昨未出庭聽判,但之前法院開庭時,檢方曾表示監獄已關不住陳男,求處死刑。而陳男表示:「無期徒刑關得住我。」也向受害人家屬致歉,表示法院判他死刑、無期徒刑都是他應負的責任。死者丈夫則當庭請求法院重懲,「希望此悲劇是最後一次,避免有人再受害。」 三年前裁准出院 陳男(二十九歲)二○○三年誘拐板橋九歲、八歲的劉姓姊妹花,用FM2迷昏掐死,棄屍新店溪。一審認為陳男心神耗弱判處無期徒刑,至更三審均維持原判,但更四審,陳男跟受害人家屬以兩百五十萬元和解,改判十六年;更五審認定他自首,改判十二年,須監護二年定讞。因陳男適用減刑條例,再減成六年,入監服刑。三年前他被交由國軍北投醫院監護後,因病況改善而獲法院裁准出院。 陳男出院後,前年十月租得板橋區三民路某住宅,他假冒為謝先生,登報應徵檳榔小姐。女子林美玉(二十七歲)前去應徵,陳男卻突然起殺機,要林女明天再來。 棒毆求職女致死 隔天,陳男等林女進門,就持木棒打死林女,拖至儲物間以棉被包裹,再用鋁板覆蓋,擦拭現場血跡,吃完中午便當才離開。 陳男到案後,推說林女得知陳母從事資源回收,嘲笑陳母「賤骨頭」,他被激怒抓狂,受心魔控制而殺人。 辯受「心魔」指使 但板橋地院認為,林女是求職者,怎會出言侮辱僱主母親,「心魔」則是陳男卸罪之詞,且醫學鑑定也認為陳男犯案時未受精神疾病影響,而他八年內就殺害幼童婦孺三人,可見視人命為草芥,判處死刑。 陳男犯案事件簿 ●2003/04:陳男誘拐8、9歲的劉姓姊妹花,掐死2童棄屍新店溪 ●2004/05:板橋地院認定陳男精神分裂,但未達心神喪失,判他無期徒刑 ●2008/08:高院更4審依醫院鑑定,認定陳男精神耗弱,且賠償250萬元與被害家屬和解,改判16年 ●2009/07:陳男獲減刑成6年,執行完畢出獄,至國軍北投醫院執行監護,同年11月出院 ●2010/10:陳男持棍棒將前來應徵檳榔西施的林女打死 ●2011/02:板橋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陳男,求處死刑 ●2012/04:板橋地院認為陳男恣意殺人,惡性重大,判處死刑 判了死刑 但什麼時候才會執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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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7
文章: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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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團體在哪裡?~快把這傢伙帶回家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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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瘋人島
文章: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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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判定有精神病就可減輕期刑
精神異常殺人 這種才是該關到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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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島已經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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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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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Death Note 被會用的人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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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的落後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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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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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沒有關到死這種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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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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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吧...快要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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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ker J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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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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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蠻贊成鋼之鍊金術士軍方的做法,拿死刑犯鍊賢者之石,至少廢物回收利用,又不會佔牢中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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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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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應該要推動法官及假釋官的連帶責任制...
當時沒判死刑,後來導致又有人死掉..當時的法官,要負為這個罪犯背書的責任啦~~ 那些恐龍法官也給關一關才好...或打掉幾個也不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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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您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文章: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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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我依法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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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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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殺人,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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