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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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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阿 這種法官....天理何在
今天的聯合報.......這種兇惡之徒十五年後還不是又假釋了...
被告搶三百元殺死老翁 法官判無期為了折磨他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死刑不足以懲兇?新竹地院審理一件強盜殺人案時,決定判處被告陳德新無期徒刑,讓他「每時每刻感受痛苦」,而非「一瞬間實現」的死刑。二審也支持,並盼將來假釋審查能詳加審酌。 曾犯下十餘起強盜案的男子陳德新,九十年間因在公園內搶奪六十餘歲老婦三百元,經老婦呼救,陳竟持刀刺死趕來護妻的老翁魏夢光,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一審時,合議庭雖在判決明白指出,陳德新行為雖然已不是有期徒刑所能懲教,但死刑之執行僅是「對於受刑人的暴虐於一瞬間實現」,不像無期徒刑剝奪受刑人終身自由來得嚴苛及痛苦,使受刑人每時每刻感受痛苦,並受良心的譴責,因此判處他無期徒刑。 法官還在判決中引述義大利學者貝加利亞(Beccarie)所著「犯罪與刑罰」書中所說:「想像,會擴大痛苦的感覺。處於痛苦中的人將會習慣不幸,他會在已經覺悟的心中找出旁觀者無法想像的慰藉與生活的方法。」 四十二歲的陳德新曾因犯下十餘起強盜案,被判刑廿年確定,但在法院審理期間,陳德新因交保在外,又陸續在桃園、新竹等地犯案。其中九十年間,在新竹一處公園持刀行搶一名老婦皮包,她的丈夫魏夢光聽到呼救聲,趕到現場時,陳德新竟持刀刺死魏;陳德新行兇後逃跑,又犯下多起竊案,檢方遂在起訴時,以他罪大惡極為由,求處死刑。 判決指出,魏夢光夫妻情深,聞聲救妻,陳德新面對六十餘歲且受無寸鐵的老人,竟不尊重生命權,無視魏求情,仍刺殺魏,手段殘暴,造成被搶老婦臨老失去相持一生之伴侶,身心受重創。 一審法官並建議,陳德新在另案刑期合併已超過有期徒刑最高廿年的上限,最好終身不得假釋。不過,現行法律還沒有這樣的規定,但二審法官也認同一審判決,希望法務部將來在假釋審查上詳加審酌。 不過,法界人士指出,我國刑法的無期徒刑雖名為「無期」,文意如同終身監禁,事實上無期徒刑犯依法服刑滿十五年(累犯廿年)即可聲請假釋,實質上是有期徒刑,而是否准予假釋,裁量權在法務部,法官無權置喙;因此本案法官希望以「關他一輩子」的折磨取代「暴虐於一瞬間」的死刑,恐怕太一廂情願。 法界人士也說,生命刑是刑罰的極限,死刑的刑罰自然要重於包括無期徒刑在內的自由刑;至於本案法官認為終身監禁較死刑更具刑罰功能,這是思想及認知層面的問題,是可受公評的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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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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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不妥嗎?個人覺得法官已經很寬容他了,沒有讓失去寶貴的生存權就已經是很大的寬容
還是你就是那位搶人的歹徒?或是它的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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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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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要受害者不是我的親人我都沒意見,就算法官判他無罪也不關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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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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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那個犯人是屬於毫無羞恥心的人
判無期徒刑他反而賺到......反正又不用死....又有免費牢飯吃.....多好啊 我認為死刑還是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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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板橋
文章: 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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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它去大陸勞改50年應該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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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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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身為法官最要不得的就是"慈悲為懷"
擁有定人生死的權力就要正確的使用,而不是不去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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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丟臉丟到家
文章: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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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在牢房某處貼上老婦出殯的表框黑白大頭照一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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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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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無期徒刑犯在正常的表現優良下,一般13∼15年就可以正常的出獄。這個強盜殺人犯賺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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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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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不論是死刑還是無期徒刑,目的不在於[折磨受刑人],死刑以及無期徒刑的目的在於將犯下大罪之人[予以社會隔離]來懲戒,並不是樓主所說的以[復仇]的方式來折磨人,這是名主自由國家的方式。
若要折磨的話,砍手砍腳、請君入甕....等等的酷刑很多,為何只有那2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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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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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如果遇到大赦,是不是所有受刑人都可以提早放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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