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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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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之前跟她男友一起出資做生意,
結果去辦了聯邦銀行的現金卡,到後來我妹妹他們還不起 翹家跑了, 銀行一直找上我媽媽,我媽媽被逼到後來是幫我妹妹慢慢還 但是也有跟銀行人員要求說 得讓我妹妹停卡 銀行來的人員說好,但是叫我媽媽得簽一份東西 我媽媽不太懂條文,簽完這幾天有空拿起來看才發覺 這條文是同意說 只要我妹妹繼續用現金卡借錢,不管是他還是她男友拿去刷的 我媽媽這擔保人都得持續的無條件替我妹妹繼續還, 我媽媽看到這條文簡直瘋了,因為這意味著我妹妹他們可以刷到爽為止 請問 這條文能算符合消基法以及公平交易法嗎?? 我媽媽有辦法阻止銀行讓我妹妹繼續用那張卡嗎?? 我妹妹現在跟那個男人翹家中,經濟非常不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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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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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信用卡大多都沒有設定保人 所以你的家人並沒有要替你妹還款的義務...... 如果銀行方面的人員跟你硬盧 你就跟他說「你妹離家出走我們也不知道他去哪就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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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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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只有聯絡人吧!!這跟保人是不一樣的,毫無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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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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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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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現在這張是"信用卡分期攤還申請書"
我媽媽在乎的是第一條的內容(我把開頭跟第一條全部PO給各位看) 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茲向聯邦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乙方)申請積欠信用卡分期攤還,並同意遵守以下約定條款: 第一條 甲方目前共積欠乙方X萬X仟元整,願自X年X月X日起,每月5日繳交X仟元, 分24期還款,直到全部清償為止,並以乙方核准時之金額為實際分期攤還金額, 且日後尚有商店未請款之款項,仍應由甲方償還. 第二條 略 第三條 略 申請人:XXX簽名(我妹) 代償人:OOO簽名(我媽媽) 我媽媽是以為他在代償人這邊簽名之後,以為自己就變成甲方也就 申請人我妹的保人,以為得無限制替我妹妹償還,所以在那邊呼天 搶地, 不過 我剛剛把這條文拿來看過之後,第一條說的只是甲方得繼續 償還,也就是說 跟這裡說的代償人後續無關,代償人我媽應該只 是只要替我妹妹還清這筆就好,這樣沒錯吧? 以後我妹妹要在用信用卡去怎樣搞,應該都跟我媽媽無關吧? 我在這講這些不是特別要去批評我自己的妹妹還是怎樣, 祇是怕那個男的繼續用我妹的卡亂搞而已,那男的以前剛跟 我妹妹交往的時候,就曾經偷進來我房間偷東西被我狠狠的打過 ,只是我妹妹一直很愛他跟他沒分開到後來才變成這樣, 感情這種事情旁人很難去管的 = = 我剛剛說的沒錯吧?? 我媽媽這代償人是不是只要處理這條就好了? 代償人≠保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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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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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建議是∼先別幫她還∼∼那是吸錢無底洞啊!
這張卡還完了∼還有下一張∼!等妹妹清醒再想還錢吧! 目前先讓銀行欠吧!反正卡爆了∼也不能刷或借啦! 利息∼算一算也比那人渣無限制的從妳妹那裡拿錢來的便宜! 以上言論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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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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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妹也沒什麼動產不動產的
如果還不起 可以一直裝死不還 並且跟銀行說明 沒錢還 到最後可以分期慢慢還 不用算利息 當然信用就破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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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樹林家樂福對面
文章: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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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別還,讓她停卡生效後再分期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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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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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媽不是你妹的擔保人的話
最好連那一張都不要簽 簽了你媽想不幫你妹還錢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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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看不厭! 聲光效果極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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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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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人 被你狠狠打過...
說吧 要不要發起站內戶打活動 我們大家一起來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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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壞人補習班PCDVD總部
文章: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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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宣告破產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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