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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culez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44
為什麼 交保 這麼容易

火車站炸彈客抓了就交保,連 喇嘛性侵案也 交保,那警察那麼辛苦為了什麼
法官真的不知民間疾苦。
     
      
舊 2004-12-18, 01:05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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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culez離線中  
bluemax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改邊
文章: 252
公佈法官姓名啦.....
 
__________________
CALL 151
200.2FFR
舊 2004-12-18, 01:27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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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max離線中  
MasterJEN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1
法律小弟懂不多,不過也覺得為何已確認的嫌犯還有類似交付贖金般可以"一物換一物"?

交保的"目的"何在!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4-12-18, 01:34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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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JEN離線中  
apollo_74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MasterJEN
法律小弟懂不多,不過也覺得為何已確認的嫌犯還有類似交付贖金般可以"一物換一物"?

交保的"目的"何在!

跑了,保金沒收,增加國庫收入?警察又有事可作,創造工作機會?

說實在的,我也覺得莫名其妙,不是罪證確鑿了嗎?關起來不就得了....
舊 2004-12-18, 01:42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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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離線中  
superego123
訪客
 
文章: n/a
話不能那麼說阿 畢竟又還沒判決 如果抓了就通通羈押起來的話 不就是跟大陸一樣了嘛?
大陸還有人羈押十年都還沒進入審判程序 這樣對人權不是ㄧ大傷害嗎? 如果警察抓到了就可以未審先判他有罪的話? 何必還要審判呢? 在很多情況之下 應該要避免國家過度侵害人民權利 否則就跟以前白色恐怖一樣了? 哪一天警察說在鋼瓶上面找到你的指紋 然後就把你抓去羈押了兩三個月 後來檢察官偵查後 發現你是無辜的 然後再把你放回家 但是當你被抓去羈押的時候 你的工作要怎麼辦? 為了避免國家公權力造成人民不可逆的傷害..
所以刑法基本原則裡面 就點名了要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當你不能證明他有罪的時候 就應該當他是無辜的
當然在有逃亡串供之虞的情況之下 是有可能被羈押禁見的 縱使是再怎樣罪行重大的殺人犯也是享有基本人權的 這就是法律的角度..不知道有沒有回答到各位的問題
舊 2004-12-18, 01:53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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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500
Advance Member
 
GT50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323
之前那位涉嫌性侵害的婦產科醫師也是.........
不懂那些法官的心理有沒有"公道"2個字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的意義是方便找到自己的文章
舊 2004-12-18, 01:53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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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500離線中  
apollo_74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superego123
話不能那麼說阿 畢竟又還沒判決 如果抓了就通通羈押起來的話 不就是跟大陸一樣了嘛?
大陸還有人羈押十年都還沒進入審判程序 這樣對人權不是ㄧ大傷害嗎? 如果警察抓到了就可以未審先判他有罪的話? 何必還要審判呢? 在很多情況之下 應該要避免國家過度侵害人民權利 否則就跟以前白色恐怖一樣了? 哪一天警察說在鋼瓶上面找到你的指紋 然後就把你抓去羈押了兩三個月 後來檢察官偵查後 發現你是無辜的 然後再把你放回家 但是當你被抓去羈押的時候 你的工作要怎麼辦? 為了避免國家公權力造成人民不可逆的傷害..
所以刑法基本原則裡面 就點名了要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當你不能證明他有罪的時候 就應該當他是無辜的
當然在有逃亡串供之虞的情況之下 是有可能被羈押禁見的 縱使是再怎樣罪行重大的殺人犯也是享有基本人權的 這就是法律的角度..不知道有沒有回答到各位的問題

可是這不是"法官諭令交保"嗎?
有空"諭令",就沒有空審判?

"席維斯史特龍"有效率多了...
舊 2004-12-18, 02:01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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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離線中  
superego123
訪客
 
文章: n/a
審判是要時間的阿 首先警察要偵結 然後移交檢察官 檢察官要整理訴狀 決定起不起訴 然後再送交法院
加上開庭也是要排隊的 總不能每個人都要插隊吧? 開庭也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阿 ?雙方互有攻防 加上訴狀往來 證人證物的提出 都不是ㄧ天兩天可以解決的
換作是你吧 如果今天你是犯罪嫌疑人 你希不希望受到程序上的保障 包含給你辯白的機會 還有讓你有足夠的時間去找證據 這些都是必要的阿 今天假設不給你時間 你根本沒辦法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交保的時間也不是給它逍遙的 是要讓他對訴訟有完整的準備
交保不交保 其實有很大的因素也在檢察官跟警察身上
如果他提出的證據讓法官覺得有可能有逃亡之虞或是串供的話
是有可能裁定羈押的
其中之前鬧很大的薛球交保案
就是因為檢察官沒有在卷宗提及到薛球的來歷
所以法官以他提出的證據來看 覺得應該沒必要羈押
後來人跑了 跑來怪法官 這樣其實也是有失公道吧
畢竟法官也只是人 不是神
舊 2004-12-18, 02:11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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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
*停權中*
 
lucse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回歸三民主義
文章: 3,371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可是這不是"法官諭令交保"嗎?
有空"諭令",就沒有空審判?

"席維斯史特龍"有效率多了...



又不是每個負責辦案的警察就只有這個案子

不用牌法官行程? 不用排雙方律師?

不用整理案件證據? 不用安排嫌疑犯的面會?

當然是諭另候保阿 不然怎麼處理?
舊 2004-12-18, 02:12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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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離線中  
apollo_74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superego123,lucses兩位網兄說的都對........
問題是,有些交保大家沒意見,但有些交保就會有很多人反彈.....
您們難道不了解其中的差異嗎?
舊 2004-12-18, 02:21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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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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