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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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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特拉獎--這就是美國
前陣子朋友轉寄了這個給我
順便給大家看看 也順便給那些業代、商家看看 免得他們一天到晚說台灣到處都是澳洲來的客人 ------------------------------------------------------ 史特拉獎 這就是美國! 美國有個史特拉 (Stella) 獎,每年頒給最成功也最荒誕的訴訟案的原告律師和白癡陪審團。 史特拉獎以 Stella Rebecca 命名,她今年八十一歲,曾因邊開車邊喝熱咖啡而燙了腿,成功告贏麥當勞而得到百萬賠償。 二零零二年入選的案子有: 一、德州奧斯丁 有位叫 Catherine Robertson 的婦女告贏一家傢俱店,得到七十八萬美元的賠償,原因是她在該傢俱店內奔跑時,被一小孩絆倒而扭傷了腳關節,店員沒有制止小孩在店內玩耍。 該小孩不是別人,正是她的兒子。 二、洛衫磯 一位十九歲的青年 Carl Truman 得到七萬八千元外加醫療費用的賠償,因為他的鄰居開車壓過他的手。 為什麼會發生? 那位鄰居開車時,沒有注意到這位青年正在偷他汽車輪胎上的車蓋。 三、賓州 有位笨賊名叫 Terence Dickson,他在一家住宅行竊,當他試圖從車庫離開時,車庫的自動開門裝置壞了,門打不開,而回到房屋的門又關上鎖住了。 不巧屋主在外度假,於是笨賊被困在車庫達八天之久,只靠一罐可樂和一袋狗食度日。 義憤填膺的他怒告屋主的保險公司,贏得五十萬元賠償。 四、阿肯色小岩城 有位 Jerry William 屁股被隔壁鄰居家的狼狗咬傷。 狗為何咬他? 因為他拿BB槍不停地打牠,激怒了牠。……這真的超白癡! 法庭判決鄰居賠他一萬四千五百元,再加醫療費用。 五、費城 一家餐館輸掉官司,被迫付給一位來自賓州蘭卡斯特的 Amber Carson 十一萬三千五百元,因為地上溼滑跌碎尾骨。 地上為何會溼滑? 因為大約30秒前,她因爭吵而將飲料潑向男友。 六、德拉瓦州克雷蒙 一位小姐 Cara Walton 為了逃避三塊五的門票,想從廁所的窗戶爬進一家夜總會,結果摔倒跌破兩顆門牙。 結果她告贏了夜總會得到一萬兩千元,加上補牙的費用。 七、最後得獎的最有名的案子是奧克拉荷馬的 Marv Gresinski 先生。 該天才買了一輛嶄新的 32 呎長的旅行車(有床、有廁、有廚房的 Motor home)。 在回家的高速公路上,他把自動駕駛定在70英里的時速,就離開駕駛座到後面去煮咖啡了,最後當然出了大車禍。 幸好該位老兄還活著,並且狀告該車製造廠,而得到 175 萬元賠償外加新車一輛,理由是車子的說明書上沒有說,不可以離開駕駛座到後面去煮咖啡。 案子過後,該製造廠真的把這一條加在說明書上了。 天哪!這是什麼國家? 此文章於 2005-01-04 09:54 AM 被 noma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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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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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不是保護大眾的,.............這點我很早就有認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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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楠梓、淡水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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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這些案件還真是有趣勒!
不知道這些事情,如果在台灣發生了,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 =a 以台灣人的本性,這類的事情應該會更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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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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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神奇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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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雖..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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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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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真的會發瘋…
到底都是那一洲或那一個法院和陪審團… 真不知該說是律師厲害,還是法官和陪審團是白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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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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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 in America, 真句話可真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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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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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today.com/2003/07/02/521-1476835.htm
網路追追追/愈荒謬愈好? 美國有個史特拉獎? 2003/07/02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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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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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證實是假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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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挖西呆巴狼
文章: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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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篇有點誇張.但是國外的法律真的比較人性化.弱勢族群也比較有申訴的空間~
國外的法律(法→理→情)..(講道理.死者犯錯照成自己死亡沒的賠..若犯錯的人沒死.對方還可以依自己的損失合法求償或提出告訴) 台灣就不然了(情→理→法)..(死者為大.即使死者犯錯在先照成自己的死.對方一樣要賠) 舉個真實案例.. 一個貨車司機車開在禁行機車的內側車道上.. 前方居然有一位龜行的腳踏車阿伯~ 貨車司機理所當然的按一下喇叭...........叭~叭! 結果那個阿伯當場馬上跌倒不起......因為阿伯承受不住那個喇叭聲.當場心臟不給他動了 最後結果就是貨車司機賠到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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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05-01-04 11:19 AM 被 大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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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 普吉
文章: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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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轉貼"前請先求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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