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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的小漁港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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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罰單的問題─沒帶駕照。
昨天晚上騎機車回家的路上在木柵被警察攔檢,好死不死我又忘了帶駕照,
所以被開了一張未帶駕照, 依據的法條是 道路交通規則管理處罰條例 第25條0項第二款,如下: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 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者。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者。 三、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 我注意到那個汽車駕駛人,所以就又查了一下其他的法條, 發現第71條 :如下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 我的疑問就來了,機車到底是算汽車還是慢車呢? &我覺得警察先生開我25條第二款似乎也不對,應該是第三款,我當場也有跟他說明我是忘記帶了,不知道換一款對罰金會不會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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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Blog:趴趴牛趴趴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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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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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是指三輪車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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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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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補充一下,25條2是駕照毀損未依規定更換,25條3才是未帶駕照,不過罰款一樣都是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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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City
文章: 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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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家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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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4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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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小心點不要違規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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