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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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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人能簡單的解釋新版"勞基法"嗎?
請問有人能簡單的解釋新版"勞基法"嗎?
有哪些是勞工必須要知道的??? 條文哪裡查? 被雇主A了,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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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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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勞委會新版勞基法的Q&A
不過都是官方說法可能會跟實際情形會有出入 Q1︰為什麼退休金制度必須改制? A1:勞基法規定必須要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25年,才領得到退休金(舊制)。但中小企業平均生命期只有13年,因此幾乎只有國營企業以及大公司的勞工才能達到此條件。此外,現在勞工轉換工作的情形相當普遍,依估計, 有超過75%的勞工是無法符合勞基法規定之退休要件,更不要說領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新制)規定﹐都是可攜帶式的,退休金跟著人走,換工作也不怕。 Q2︰個人帳戶制的簡要內容? A2︰ ● 由雇主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準備金﹐存入勞工之個人退休準備金帳戶。 ● 雇主負擔之提撥率,自第一年起即為勞工每月工資6%。 ● 勞工完全不須提繳退休準備金。但在不超過每月工資的6%範圍內,可自願提繳。勞工自願提繳之部分,得自提繳當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 ●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 勞工退休時,扣收繳一定金額之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勞工存活超過平均餘命時之生活所需。 ● 個人帳戶制的優點是︰ (1) 不怕換工作; (2) 不怕公司倒閉; (3) 瞭解個人退休金之存儲情形,利於老年規劃。 (4) 工作年資高者﹐領取額度將比舊制多。 (5) 有能力額外提撥6%的人﹐還可以節稅﹐退休時領取雙倍。 Q3︰新制的退休金縮水了嗎? A3︰這種講法沒有根據。 ● 對大多數勞工而言︰新制是利多而非縮水。 -本來完全領不到,現在領得到。 -勞工所有的工作年資都可累積﹐優於舊制。 -舊制下之勞工只要一換工作﹐以前的年資就泡湯。新制下之勞工,所有年資都可領取一定數額之退休金﹐毫無損失。 -新制不但保障勞工老年生活﹐也有利勞動力的流動。 ● 對本來領得到的勞工(國營企業、大公司)︰ -選擇新制的優點已如上述。 -如不喜歡新制,也可選擇舊制﹐退休金並未縮水。 Q4︰為什麼要實施採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之機制? A4:採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之機制,簡單易推行。 ● 為改進現行勞工退休制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年金制三制並行,供勞工自由選擇」之決議,使勞工退休制度改制又邁入新的歷程,提供各界意見進一步討論的機會。惟輿論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意見調查反映,咸認為採行「三制併行」,企業及勞工均不易調適,採行單一制度較為可行。立法院審查通過採個人退休金專戶一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之機制,兼顧勞工對月退休金之需求及勞工退休基金財務安全,制度簡單易推行。 Q5︰原適用勞動基準法年資為何無法結算? A5︰ ● 新制並無鼓勵員工離職或企業提早終止契約之用意 推動勞工退休制度改制,係為使勞工確領退休金。為顧及原已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之權益,爰賦與勞工得選擇新舊制之權利,但並無鼓勵員工離職或企業提早終止契約之用意。 ● 引發離職潮、失業潮 勞工適用舊制之年資,如強制雇主結清年資,則雇主必然要求勞動契約終止,此將引發離職潮、失業潮,不利社會安定。 ● 侵犯雇主財產權 勞工如未符合退休要件,本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且現行勞工退休金之提繳係屬準備金性質,如新法溯及既往,對於尚未符合舊制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本無給付責任,恐有侵犯雇主財產權,違反憲法保障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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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雇主負擔之提撥率,為何自第一年起即為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A6:雇主負擔之提撥率,自第一年起即為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簡單可行。 ● 勞工退休制度研議改制多年,有關雇主每月應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本會八十六年間以個人帳戶制為方向所規劃之「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即以工資百分之六為準。九十年間總統召開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就勞工退休制度之改制,達成「提繳率由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漸進調整」之共識,以長期角度而言,漸進提高提繳率,不失為可行之方法。惟考量經發會迄今已二年有餘,且新制公布後至開始施行亦尚有一年之緩衝期,企業應有充分時間調整營運方法,立法院一讀審查會中爰通過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即採百分之六之提繳率。 Q7︰萬一雇主不肯提繳個人帳戶制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制的保險費時﹐怎麼辦? A7︰依舊制,工作了二十幾年﹐要到退休時才會發現領不到任何退休金。勞資糾紛﹐大多在此。 ● 個人帳戶制無此問題﹐如果雇主沒有按月提撥到勞工之帳戶﹐勞工自行查詢馬上知道﹐申訴後由勞保局負責催繳依法處理。 ● 年金保險制如果少數雇主不提繳﹐亦由勞保局負責催繳﹐勞工不必擔心。 Q8︰年金保險制的簡要內容? A8︰ ● 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且有過半數勞工參加,得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有關年金保險之實施辦法,俟本條例立法通過後,將另予訂定。 ● 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應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 年金保險新制的優點是︰ (1) 不怕換工作; (2) 不怕公司倒閉; (3) 年金化終身領取﹐退休收入固定。 Q9︰資遣費真的縮水了嗎? A9︰沒有縮水。 ● 選擇留在舊制者︰資遣費給付標準不變﹐仍為一年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 以前領到資遣費的人就不可能領到退休金,領得到退休金的人,就不能領資遣費。現在遭資遣,除可拿到資遣費﹐雇主平常提繳之退休金還是歸勞工。 ● 在新制下,雇主一年至少替勞工提撥了相當月薪的72%(6﹪x12(個月))的退休金,萬一資遣時,每一年年資還要付相當月薪50%的資遣費,加起來每一工作年資相當於換得122%的月薪,比原來的資遣費多了22%。 Q10︰勞退新制實施後,勞工一定要適用新制? A10︰勞工可以就新舊制,選擇一制適用。 ●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工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於五年內仍得變更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 但勞工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即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另,勞工離職後再受僱於其他公司時,應適用新制。 ● 新制施行後初次就業之勞工,均應適用新制,不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 勞委會網站: http://www.cl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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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銀河-太陽系-地球-亞洲-中華民國
文章: 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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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通過,
明年開始實施。 新法規定, 保留舊年資,但不保證舊年資 (此句話,小弟的解讀:保留你能領薪水,但不保證你一定領得到薪水) 給你參考參考。 因為在七八區說太多, 會引起筆戰。 此文章於 2004-06-13 09:04 PM 被 =風=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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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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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怪了,根據我的瞭解有可能發生的情形應該是雇主減撥(少於6%)或直接把這6%直接從目前的薪水扣抵......... 不知道大大是根據啥而有這樣的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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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銀河-太陽系-地球-亞洲-中華民國
文章: 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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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有此一說。 反正就是看雇主有沒有良心, 政府給的漏洞一堆, 大家慢慢找, 就像微軟漏洞一樣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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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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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報上的解釋...好像已經不是那回事。
變成了強制儲蓄險,由勞工薪資中強制取一部分儲蓄。 原因: 資方團體抗議提撥退休金額過高,負擔太重。 感想: 要從老闆口袋挖錢出來...免談。 此文章於 2004-06-14 01:14 P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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