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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ta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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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273
關於勞工薪資問題?!?!

到一家公司上班7天後~突然向上司請辭(口頭)後離去
ps:隔天一大早上班時
事後該公司老闆卻提出離辭未提前告知(正式員工要7天前吧)
堅持扣該員工薪水(領到薪水時,對半扣)~~~這已是事實~~7天薪資除以2
請問該老闆這些做法對嗎??~~~又為什麼!!!!
     
      
舊 2004-04-19, 11:26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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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kaiwang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彰化
文章: 427
我覺得是你離職的方法不對囉~~~
你用口頭方式辭去工作~
在勞工法上根本沒有見效~
所以你老闆才會用這一種理由把你辭去~~
本來是你自己想要辭職~~~
現在變成老闆用你未事先提出離辭的理由把你的薪水扣半~~
所以要看什麼老闆吧~~有些老闆根本不會做這種事的
 
舊 2004-04-21, 06:18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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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kaiwang離線中  
yider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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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勞基法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4-04-21, 08:09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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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離線中  
hhkkcc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黑洞
文章: 571
回覆: 關於勞工薪資問題?!?!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minitaco
到一家公司上班7天後~突然向上司請辭(口頭)後離去
ps:隔天一大早上班時
事後該公司老闆卻提出離辭未提前告知(正式員工要7天前吧)
堅持扣該員工薪水(領到薪水時,對半扣)~~~這已是事實~~7天薪資除以2
請問該老闆這些做法對嗎??~~~又為什麼!!!!


老闆就是上帝
沒所謂對與錯
貧不與富鬥
舊 2004-04-21, 08:23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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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kkcc離線中  
=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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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銀河-太陽系-地球-亞洲-中華民國
文章: 2,579
別抱怨了,
有給錢就不錯了。
小弟以前曾短暫到一家公司上班,
也是上了一個星期後,
向老闆說要走,
一毛錢也沒拿到。
畢竟,
當老闆也不是好當的,
新人進來,
要花人力訓練,
結果人走了,
不光是你自已損失,
老闆也是損失。
所以那時小弟走了,
也不好意思要求薪水。
舊 2004-04-21, 09:39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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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離線中  
davi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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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省台北縣
文章: 516
依勞基法的規定(條文手邊沒有但可以確定,可以自己翻一翻)
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抵工資,以你的例子而言雖然沒有書面請辭但在第二天亦沒有曠職,雇主斷無理由將薪資折半,而且即使因連續曠職三天而遭解雇,雇主亦應給付勞工己文付勞務之薪資,也就是那七天的薪水一天都不能少。
建議你打個電話到勞工局,可以直接提起勞資爭議,以你的案子沒有理由會敗,除非有東西沒講。

老闆不好當是事實,但社會上亦充斥著很多惡質的老闆,在無法以道德感探討其原始意圖時,依法遵循是唯一的路。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4-04-21, 10:09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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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L離線中  
minita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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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tac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273
TO: yider

請問你表達哪一條對我的情形有利??
舊 2004-04-22, 06:10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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