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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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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63
Question 有懂法律(商標法)的朋友幫個忙解答一下

陳猩粒先生以自已的名子成立一家猩粒國際有限公司
並申請網址www.sonyinternational.com成功
主要營業項目是進口國外肉品 並已於一年前開始營運(包括網站)
請問:其網址是否侵害到新力(sony)的商標
也就是說新力可否將此網扯要回

謝謝各位
     
      
舊 2003-10-28, 03:02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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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ct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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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李氏基金會
文章: 648
原則上SONY是有權利要求你做更改的~
因為你的公司名稱會造成其他人的混淆~而影響SONY本身權益~

況且SONY這四個英文字母已經註冊商標~
(詳情請參照http://www.moeaipo.gov.tw)相關說明
第十六條 商標專用權

1. 註冊商標之專用權人應享有專用權,以阻止他人未獲其同意,於商業交易中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其使用有致混淆之虞者。凡使用相同標識於相同商品或服務者,推定有混淆之虞。前揭權利不得損及任何既存之權利,亦不得影響會員基於使用而賦予權利之可能性。
2. (一九六七年)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之規定準用於服務。決定某一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會員應考慮該商標在相關行業之知名度,包括對該商標促銷而在相關會員間形成之知名度。
3. (一九六七年)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一之規定於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於不同於該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和服務時準用之,但該商標於不同商品或服務之使用造成與註冊商標專用權人間之聯想,致商標專用權人之利益有因該使用受到侵害之虞者為限。

第十七條 例外

會員得制定商標專用權之有限度例外規定,例如合理使用描述性文字;但此例外以不侵害商標專用權人及第三人之合法權益為限。
 
舊 2003-10-28, 08:09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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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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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回覆: 有懂法律(商標法)的朋友幫個忙解答一下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oco123
陳猩粒先生以自已的名子成立一家猩粒國際有限公司
並申請網址www.sonyinternational.com成功
主要營業項目是進口國外肉品 並已於一年前開始營運(包括網站)
請問:其網址是否侵害到新力(sony)的商標
也就是說新力可否將此網扯要回

謝謝各位


以你的例子 , 大概官司有的打 .
因為 sony 公司不是賣肉的 , 所以是否會引起誤會 , 這就很難說 .
只是個人認為如果 SONY 要勝訴 , 大概很難 .
舊 2003-10-28, 10:45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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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123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6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fictinks
原則上SONY是有權利要求你做更改的~
因為你的公司名稱會造成其他人的混淆~而影響SONY本身權益~

況且SONY這四個英文字母已經註冊商標~
(詳情請參照http://www.moeaipo.gov.tw)相關說明
第十六條 商標專用權

1. 註冊商標之專用權人應享有專用權,以阻止他人未獲其同意,於商業交易中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其使用有致混淆之虞者。凡使用相同標識於相同商品或服務者,推定有混淆之虞。前揭權利不得損及任何既存之權利,亦不得影響會員基於使用而賦予權利之可能性。
2. (一九六七年)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之規定準用於服務。決定某一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會員應考慮該商標在相關行業之知名度,包括對該商標促銷而在相關會員間形成之知名度。
3. (一九六七年)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一之規定於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於不同於該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和服務時準用之,但該商標於不同商品或服務之使用造成與註冊商標專用權人間之聯想,致商標專用權人之利益有因該使用受到侵害之虞者為限。

第十七條 例外

會員得制定商標專用權之有限度例外規定,例如合理使用描述性文字;但此例外以不侵害商標專用權人及第三人之合法權益為限。


我是認為關鍵在
第一 他註冊的是sonyinternational,與該公司中文名相符,不是sony(如果sony事 先未註冊)
第二 他本人以及公司的名子就是猩粒
第三 有實際營運 不是蟑蜋 亦非惡意 且營運項目與sony相去甚遠
第四 sony本身已有www.sony.com,猩粒並未防礙到sony進入網際網路

不知這些主張是否合理
舊 2003-10-28, 12:59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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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123離線中  
coco123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6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fictinks
原則上SONY是有權利要求你做更改的~
因為你的公司名稱會造成其他人的混淆~而影響SONY本身權益~

況且SONY這四個英文字母已經註冊商標~
(詳情請參照http://www.moeaipo.gov.tw)相關說明
第十六條 商標專用權

1. 註冊商標之專用權人應享有專用權,以阻止他人未獲其同意,於商業交易中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其使用有致混淆之虞者。凡使用相同標識於相同商品或服務者,推定有混淆之虞。前揭權利不得損及任何既存之權利,亦不得影響會員基於使用而賦予權利之可能性。
2. (一九六七年)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之規定準用於服務。決定某一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會員應考慮該商標在相關行業之知名度,包括對該商標促銷而在相關會員間形成之知名度。
3. (一九六七年)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一之規定於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於不同於該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和服務時準用之,但該商標於不同商品或服務之使用造成與註冊商標專用權人間之聯想,致商標專用權人之利益有因該使用受到侵害之虞者為限。

第十七條 例外

會員得制定商標專用權之有限度例外規定,例如合理使用描述性文字;但此例外以不侵害商標專用權人及第三人之合法權益為限。


我是認為關鍵在
第一 他註冊的是sonyinternational,與該公司中文名相符,不是sony(如果sony事 先未註冊)
第二 他本人以及公司的名子就是猩粒
第三 有實際營運 不是蟑蜋 亦非惡意 且營運項目與sony相去甚遠
第四 sony本身已有www.sony.com,猩粒並未防礙到sony進入網際網路

不知這些主張是否合理
舊 2003-10-28, 12:59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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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123離線中  
LBT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0
文章: 79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oco123
我是認為關鍵在
第一 他註冊的是sonyinternational,與該公司中文名相符,不是sony(如果sony事 先未註冊)
第二 他本人以及公司的名子就是猩粒
第三 有實際營運 不是蟑蜋 亦非惡意 且營運項目與sony相去甚遠
第四 sony本身已有www.sony.com,猩粒並未防礙到sony進入網際網路

不知這些主張是否合理


Second.
舊 2003-10-28, 03:50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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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T離線中  
y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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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街坊福利會
文章: 1,07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LBT
Second.


但...
sony並不念猩粒呀..

若真的人叫猩粒,公司叫猩粒......
用sony....也太牽強了吧......
__________________
周星馳迷的開心樂園
舊 2003-10-28, 04:02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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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123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6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yyb
但...
sony並不念猩粒呀..

若真的人叫猩粒,公司叫猩粒......
用sony....也太牽強了吧......


那如果說她叫陳代兒呢 開了家叫代兒國際的 也賣豬肉好了
然後註冊了 dellinternational
電腦大廠戴爾(Dell)拿得回去嗎?
舊 2003-10-28, 04:37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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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123離線中  
y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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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街坊福利會
文章: 1,07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oco123
那如果說她叫陳代兒呢 開了家叫代兒國際的 也賣豬肉好了
然後註冊了 dellinternational
電腦大廠戴爾(Dell)拿得回去嗎?


如果是這樣....
真的打起官司才知道啦,
(小弟是路過灌水,對法律只通了六竅啦... )
__________________
周星馳迷的開心樂園
舊 2003-10-28, 04:55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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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_0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484
SONY 已經在台灣註冊網址,

若 SONY 要防止他人不法意圖, 最好將相關網址全部註冊, 這些費用對大公司, 是很小的支出.

將所有網址註冊的關念, 已經行之有年, 以 SONY 而言, 它應該知道這項行為.

但是, SONY 不註冊這個網址, 代表它已經放棄註冊權利.

.
舊 2003-10-28, 07:23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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