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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earth,taiwan≠china
文章: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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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禁未經檢驗 與 沒有販售許可的螺螄粉、魔芋爽,乃保護守法商家
走私一堆食物進來就可以無顧慮的賣,那還要海關和食品檢驗局做啥?
請問哪一個國家允許? 連中共國都不允許。 https://attach.mobile01.com/attach/...09eaa53ff4c.jpg 10年前,這些中共國的食物小批量走私運進台灣賣,政府還睜隻眼、閉隻眼, 現在整船、整貨櫃的運進台灣賣,可以繼續這樣放任? 這麼大的批量衝擊到台灣本土的泡麵業, 麵攤、麵店、製麵工廠的生意也隨之下滑, 衍伸出台灣內需下滑、合法企業收入下降、國民薪資不漲、失業率攀升, 可以不整治嗎? 政府沒抽到稅,食物也沒有檢驗,憑甚麼賣? 就憑住台灣的共奴喜歡吃? 不檢驗,國人說政府不重視人民健康, 不禁,那守法的人都是白癡囉? 然後怪政府在振興經濟方面不作為、瀆職。 檢驗了、禁了,一堆台灣共奴趁機興風作浪、挑撥離間。 台灣又不歸你中共國管,要在台灣賣,先照規矩走, 台灣賣進中共國的水果、魚貨一樣要先過中共政府那關。 未經申報、檢驗與納稅, 那一國會允許合法販賣? 這些商家走私進來賣,受罰很合理。 在中共國檢驗合格 ≠ 在台灣取得販售許可; 這些東西進美國超市一樣要走正規渠道。 此文章於 2023-01-26 05:59 PM 被 EANC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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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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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規定,不爽的話!明年下架民進黨,國民黨立委來修法刪掉第11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11 條 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進口文件上應列明「中國大陸產製」字樣或同義之外文。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物品本身或內外包裝有明顯對臺統戰標誌(文字或圖樣),或其物品內容有明顯對臺統戰之影像或語音者,進口人應於通關放行後負責塗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塗銷: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物品。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之物品經文化部同意。 三、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二款之物品。 前項有明顯對臺統戰之標誌(文字或圖樣)、影像或語音,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公開。 大陸地區物品本身、內外包裝或內容有與前項主管機關公開之標誌(文字或圖樣)、影像、語音相同或近似者,不得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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