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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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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議員開BMW撞飛18歲騎士害命 家屬控「未道歉」網求案發畫面
竹市議員開BMW撞飛18歲騎士害命 家屬控「未道歉」網求案發畫面
https://tw.nextapple.com/local/2023...5BE0EE56A989129 【記者曾佳俊/新竹報導】新竹市民富街昨(4)日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名18歲男騎士遭闖紅燈的黑色BMW轎車撞上,男騎士當場噴飛傷重不治,而肇事駕駛為新竹市議員鄭成光,而死亡的騎士為拳擊國手杜柏緯的么弟,死者家屬悲痛萬分,上網徵求目擊者與行車紀錄器等畫面,案件因此曝光,警方解釋,有讓家屬觀看案發時的路口監視器畫面,但礙餘個資法無法翻拍,案件已送檢方進一步偵辦。 =========== 我貼這篇不是要強調肇事者是國民黨的新竹市議員鄭成光,也不是要強調這位鄭議員以前混過兄弟。, =========== 不諱言當過「兄弟」 竹市鄭成光炮火指向謝文進?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ingnews/2601871 =========== 而是,這是一件「闖紅燈肇事致死」事件,過去每當有酒駕肇事,就會有一堆人喊酒駕罰太輕,甚有人喊酒駕鞭刑、槍斃。 但為啥網民對「闖紅燈肇事致死」就輕輕放過,不出來喊「闖紅燈罰太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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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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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內心話-警方真的要好好解釋這個聽起來狗屁不通的鬼東西 場面話-建議警方多多瞭解個資法保護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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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此文章於 2023-11-06 11:32 AM 被 u85264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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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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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既然重點不是放黨派那怎特地把黨派跟背景特別放大還用醒目黃字? 幫你修正一下不用謝了 ![]() 酒駕等同是在駕車前就不理自己屆時是不是還存在正常的觀察與判斷能力 而闖紅燈的往往是自以為當時的車況是能安全過去的這應當有相當程度的差距 要加重我沒意見但應該無法加到等同酒駕 而那種在市區一路飆車肇事的我記得也有其他究責法條 比如過失致死致傷罪 公共危險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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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4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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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說闖紅燈不應用過失來判,撞到人一律都用傷害罪、殺人罪處理不就好了。
闖紅燈是蓄意行為,本來就會機會撞到正常行駛的用路人,用過失真的可笑。 路口監視器翻拍會有個資法問題,在騙不懂的人是嗎? 在坦護廢物異猿也不是這樣。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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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強鬥狠終日險 仁慈寬厚彌天高 觀心不用腹中取 看人何需面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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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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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嗯嗯嗯嗯案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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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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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酒駕、超速都是行車肇事的主要原因,不能只是注重在罰酒駕,而政府要提高闖紅燈、超速罰則時,就一堆人唉唉叫,批政府又要搶錢。
難不成被酒駕撞死的才有人權,被闖紅燈、超速撞死的就死好活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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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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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任何違規都有可能致死,超車、轉彎不當,甚至違停及不戴安全帽都會, 民眾比較想要的,應該是針對致死事故的加重,不是只關兩三年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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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8 您的住址: 釷星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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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是議員喔...
那結果就不用看了,一定是沒事下莊啦... 活該被議員撞,死老百性自認倒霉吧.. 到時後一定是官官相護沒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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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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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也不傻
也知道撞死才賠的少 撞不死成重傷 那後續醫療費用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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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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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高燒父闖紅燈 警開道
警方表示,劉姓男子(約30歲)13日晚間10時許,載著妻子與剛滿周歲的幼女,由黎明陸橋北往南高速行駛,車子一路閃雙黃燈,沿路連續鳴按喇叭、穿越兩處紅燈,巡邏車隨即上前攔查。 https://www.chinatimes.com/amp/real...15000468-260503 中華民國刑法 第 十一 章 公共危險罪 第 185 條 1.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酒駕重罰,甚至於另訂法條直接以殺人罪來定罪,這我贊同,酒後不開車,辦不到? 闖紅燈肇事能夠視同酒駕肇事來定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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