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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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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公家機關公務員之解決本省與外省與客家人之問題
解決公家機關公務員之解決本省與外省與客家人之問題
法律明訂之窩裡反條款.轉汙點證人.沒事.不用關進監獄.解決方式..如下 窩裡反條款之法律條文…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通過,同年二月九日總統公佈施行如下…如下 根據罪刑法定主義.台灣法律有明文規定窩裡反條款.就是有共同參與犯罪之個人.可以轉汙點證人.轉汙點證人之個人.不用關進監獄.無罪開釋.. 解決本省與外省與客家人之問題…根據罪刑法定主義.台灣法律有明文規定窩裡反條款.就是有共同參與犯罪之個人.可以轉汙點證人.轉汙點證人之個人.不用關進監獄.無罪開釋.. 注意..根據公務員貪污治罪懲戒條例…如下 1. 舉凡國家公務員及總統及行政院院長及部長及軍人及警官警員及調查局局員及國安局局員.因是高職等公務員.所犯之貪污行為...是加重瀆職罪及加重蓄意貪污罪及業務加重侵佔罪...要關監獄最基本刑度25年..又因是公務員總統及行政院院長及部長及軍人警察身份..需為加重其關監獄刑度1/2…故最基本關監獄刑度為35年…最高關監獄刑度無期徒刑.. 2. 警官及警員案件栽贓殘障人士...如毒品栽贓..軍火栽贓.等等.都一定是警官警員及偵查員判決唯一死刑 警察之貪污與公務員之貪污.. 總統及行政院院長及部長及縣市議員及縣市長及鄉長鎮長及里長及農會總幹事之貪污...及立法委員之貪污...及職訓技術士證照評測考試之貪污.要關監獄35年... 1.根據罪刑法定主義及貪污治罪條例...警察之貪污與公務員之貪污..總統及行政院院長及部長及縣市議員及縣市長及鄉長鎮長及里長及農會總幹事之貪污及立法委員之貪污.因是高職等公務員.之貪汙國家經費與百姓錢是極重大罪刑..及職訓技術士證照評測考試之貪污.要關監獄35年.是蓄意及重大加重貪污罪與業務加重侵佔罪加重瀆職罪加重背信罪..要加重其刑1/2..變成絕對保證要關監獄35年 2.最後..是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之法官及檢察官嗆白的..要關加重其刑1/2..變成要關35年 3.根據罪刑法定主義及貪污治罪條例..國防部之成員之貪污.戰爭時期貪污是唯一死刑.無戰爭要關監獄25年...要加重其刑1/2..變成要關35年 2.最後..是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之法官及檢察官嗆白的..要關加重其刑1/2..變成要關35年 公務人員退休法之第 7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 人員者。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 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三、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 弱,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 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工作情形,而不願提出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前條第二項 規定之程序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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