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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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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狗置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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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追尋北國之春、尋覓國境之南
文章: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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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 的確是令人髮指的行為 如果是為了吃狗肉,我還能理解 但是為了取樂而殺,哀~~ 以下引自"https://www.c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news&sub_theme=agri&id=3402" 針對媒體報導桃園縣發生虐殺犬隻案件,農委會呼籲民眾應愛護動物及尊重動物生命,並提醒民眾「動物保護法」已針對虐待動物致死或重傷等行為提高罰鍰及納入刑罰,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民眾切勿因宣洩情緒或其他原因而任意傷害寵物或流浪動物,如發現虐待動物案件,可向各縣(市)政府的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或單位檢舉。 農委會表示,自87年「動物保護法」公告實施以來,一般民眾的動物保護意識已有顯著提升。但在全民的監督下,仍有少數人將動物當作宣洩情緒的對象,或是惡意騷擾傷害動物,致偶有重大虐待動物事件發生。農委會也強調,遏止偶發動物受虐之個案,可藉由提高罰鍰、科以刑罰等治標方式加強,然而動物保護之觀念攸關社會教化程度,其根本之道仍應著眼於加強社會教育宣導。該會將持續透過動物保護各種教材,宣導建立民眾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的觀念,以營造更好的動物生存環境。 農委會指出,本案中虐待動物致死之行為已觸犯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規定,可依同法第三十條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刑事構成要件未符合,可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如發現虐待動物案件,請儘可能提供確切之人、事、時、地、物等相關事證向發生地之動物保護單位檢舉,如併有公共安全之虞時,亦可就近向警察單位報案。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http://animal.coa.gov.tw/html/)登載有各縣市動物保護單位之聯絡電話,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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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的門面又改了 漂亮的兩層紅磚建築早已灰飛湮滅 大門對面的滷肉飯攤販 如今已轉型成鬍鬚張連鎖店總店 國中的舊址面目全非 改成醜陋的柏油停車場,只剩老樹在嗚咽 2005.06 醜陋的柏油停車場正拆除,老樹已無法嗚咽 2006.09 廣 告已經出現,台北新地標--京站 2011.07.04 我在君品17樓吃小外甥女的雙滿月酒 國中新校址在舊市府後方 舊市府改成當代藝術館 我還是懷念20元的市府員工午餐 怎麼全變 我的青春 我的記憶 台北還是我的 【 家 】 嗎???? 此文章於 2018-04-24 01:45 AM 被 黑禾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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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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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明就是要來殺狗的
這到底有什麼深仇大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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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問為什麼抵制統一.而不抵制路邊攤或小吃 答案其實很簡單..就是"規模" 路邊攤客源只有幾百最多上千 但統一的客源人數是上百萬 統一隨便一個問題商品.受影響的可是好幾十萬人 你能否想像這影響的層面有多嚴重 吃的健康.是做食品的基本要求 統一至少應該為消費者的健康.負起把關的責任 才不枉費台灣人幾十年來 對統一這個老品牌的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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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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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得真慘...
有人說這兩個是越南籍,也有人說是當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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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天外天~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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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看到來殺狗.... 但有時候事出必有因 像騎機車被狗追嚇到繂車 或被狗追咬 這種飼主放養式溜狗法...最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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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使的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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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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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騎著機車随身帶著鐵叉
在路邊随機尋找目標 看到目標就下車用鐵叉刺殺取樂 靠!這個不是美國恐怖片裡面殺人魔幹的事嘛? 先殺狗,滿足不了刺激感後就要開始對人下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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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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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之前有過事因,也不該殺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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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6 您的住址: 豆漿店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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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 就算再不喜歡 趕走就好了
這樣虐狗殺狗 他X的這渾蛋一定會有報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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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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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虐待動物致死之行為已觸犯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規定,可依同法第三十條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刑事構成要件未符合,可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我一直看不懂也想不透的是這些條文?看了再多次!還是看不懂?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奇怪?我每天都有吃肉!也是殺生而來的肉。 意思是吃動物的肉可以,但不能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台灣真得鬼島!沒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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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14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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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就得要法學基礎課程學看法條了,第三條有用詞定義 我是支持流浪貓狗適度安樂死,也支持飼主該負擔絕對責任應該課稅 不過這種殺好玩的實在沒必要去玩文字遊戲幫他開脫 之前在這也看過一篇只不過類似宣傳別浪費資源就台灣要滅亡了,現在又是鬼島沒救了 這樣德國應該先沒救 按照你的滑坡謬誤的話,人也是動物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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