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92
|
著作權修法 酒吧餐廳不得播放球賽轉播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
無限上肛的著作權法。回家在看和在酒吧看不是一樣的嗎 有病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
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79
|
都一樣不是回家看就好了
看外國怎麼規定吧,這些法律本來就只是蕭規曹隨,都是沿用先進國家理念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861
|
連市政府廣場都會直播中華隊比賽了
市長帶頭還要大家一起集氣加油 所以?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634
|
市府那種活動應該頻道商會贊助,或是去買播放權
現在看電視的人越來越少,頻道商和系統業者應該急了 開始搞些手段限制,逼人回家去看電視 此文章於 2017-10-28 07:22 AM 被 cys070 編輯.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4
|
打開電視或第四台就是一堆廣 告, 然後就關電視了
時間寶貴誰要看廣 告?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81
|
引用:
就算跟國外有所不同, 官員來一句 對不起, 國情民風不同無法適用 政府想做的事情, 強拿各國做為例子要國民遵從 政府不想做的事情, 民衆舉例國外例子告訴你民風國情不同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79
|
引用:
還有些就是像這類著作權法,必須保障某些所有權人,即使會讓很多人不爽,因為覺得是維持社會和經濟秩序的必須,政府有時候還是要避免順從民粹 真的認為政府倒行逆施,想要換掉也不難啊,不是隔幾年就可以上演,台灣又不是某強國,沒有想換換不掉的問題⋯⋯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79
|
政院擬修著作權法 放寬非營利使用範圍
2017-10-26 19:29中央社 台北26日電 目前銀髮族在公園跳健身操播音樂、美髮院或小吃店播廣播或電視,屬於公開播放,侵犯著作權,可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擬放寬非營利使用範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洪淑敏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著作權法很多規定已經不合時宜,因應數位跟網路技術發展,將加以修訂。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洪淑敏表示,不過運動餐廳或酒吧播放運動賽事,是有助營利行為,因此仍需要取得賽事主辦單位或轉播單位的授權。 為什麼一個著作權法修改不合時宜的法規放寬,可以被解讀成酒吧餐廳不得播放球賽轉播? 現行著作權法本來公開播放未付費版權都是違反著作權法,不管是營利或非營利, 只是很多警察都懶得抓,並不代表是合法 就像怠速3分鐘未熄火就罰款,一開始施行時抓很嚴,但現在有看到警察在抓嗎? 現在修法是要把非營利部份不用授權就可以公開撥放! 營利部份(例如餐廳,酒吧播放運動賽事)仍舊維持舊法需授權才能公開播放! 我之前有接到智慧財產局電話調查,剛開始嚇一跳以為我觸犯到智慧財產權法 後來才知道是為了智慧財產權法所做的電話調查, 調查內容項目好長,長到我一直催促問題快結束了嗎? 大概就是支不支持餐廳等營利場所公開播放音樂, 餐廳播放音樂有助於你去消費嗎? 支不支持餐廳等營利場所播放音樂需付些版權費用 還有很多。。。。。。懶得寫了 原來智產局電話調查是為了修改著作權法。。。。。。 此文章於 2017-10-28 09:47 AM 被 xdayqq 編輯.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7
文章: 75
|
引用:
看清楚內文在上來黑好嗎? 現在是放寬,不是更嚴格,不要看到標題就高潮了 以前公園,部隊中山室,監獄,廣場 這些地方也要花錢買公播授權,播放不買授權就 是違反著作權法。 放寬非營利場所使用範圍以後,上述地點有可能就全部不用再花錢找頻道商或代理商 購買使用權了。。。 標題『酒吧餐廳不得播放球賽轉播』,只要是營業場所早在有著作權法以後就不行了, 要花錢買授權才可以播放,不然就等著收法院傳票,這是常識且行之快20年了。 此文章於 2017-10-28 10:18 AM 被 Snorlax 編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