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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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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提點子提案修法管束新型態自行車租賃業(obike)了
http://join.gov.tw/idea/detail/f878...33-ec32ec3bf51b
看來關心OBIKE的人不少呢!還有知道目前法律問題的人去提點子提案要求修法了,請大家幫忙附議及轉貼消息,讓交通部儘速完成修法作業。 --------------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近來obike之類的新型態自行車租賃業興起,而且可預期的未來這類業者會越來越多,除了造成全台各縣市機慢車停車格被大量佔用外,也因為這類自行車租賃業不用固定站點還車,等於就是拿著公共的資源,行私利營業行為,而我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與第74條居然還在只能對「車輛駕駛人」開罰的落後狀態,即汽機車可以逕行舉發,可以對車輛所有人開罰,而慢車卻不行,這個觀念在今日科技的進步下應該要予以打破了。 請儘速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修正為「車輛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或針對可知悉慢車所有人之違規車輛,得予逕行舉發之規定。 千萬別讓這類業者,挾著科技的進步,鑽法律漏洞,掠奪公共資源營利,還違規還不用受罰。 利益與影響 1.讓警察單位可以有合宜的法律工具對付這類挾著科技的進步,鑽法律漏洞,掠奪公共資源營利的業者。 2.讓這類自行車租賃業,知道車輛違規停車將會受罰,從而負起自我管理的責任。 3.車輛違規就該受處罰,付出罰鍰,而不是讓個縣市政府跳過處罰,直接採行拖吊,此修法也符合比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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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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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東西很有趣
上海之前有看到 很好奇 這些問題 上海沒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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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幫我想條更毒的計畫,幹掉他們 ! 徒:師傅,恕徒兒駑鈍,你的武功不在他們任何人之下,為何要用如此方式 ? 師:沒有任何理由,這是我的風格 !徒: :.......(師傅,你實在太瞎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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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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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以上百度查查共享單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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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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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國連車都不見了,已經有因為丟車破產倒閉的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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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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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只會抱怨,不行動,不行動,永遠沒機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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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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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不就是先把單車通通收起來,廠商過來贖車,罰多少是多少嗎?
廠商真的受不了,他們自然會想辦法讓罰金轉嫁給單車亂停的客戶 不太理解幹嘛還要替廠商想辦法弄個專法? 我不是質疑,而是覺得好像本來就有辦法罰到廠商吧? ![]() 此文章於 2017-07-11 07:59 PM 被 micall.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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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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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持開放態度
單車停機車位 機車停汽車位 汽車停大客車位 大客車停火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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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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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檢舉有獎金
這樣業者應該就會先撤資滾回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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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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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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