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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iC8e1e5I8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4
郵局門前被封路 地主:要用地就花錢來買!

引用: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60829/938186/

新北市樹林區樹林郵局前一塊緊鄰人行道的私有畸零地,因地主拒絕繼續讓郵局無償使用,雙方曾洽談購地,但價碼談不攏,地主今天下午突然在畸零地砌起磚塊、擺上花盆剛好擋住郵局車道,不僅大型郵務車無法進出,民眾出入也不方便。地主不滿表示:「要使用畸零地,就要花錢購買!」郵局則希望新北市府出面協調解決此一難題。

陳姓地主(58歲)表示,樹林郵局門前跟人行道之前畸零地是他繼承而來,家族擁有這塊地已經超過40年,當初政府徵收包含目前畸零地及人行道用地,蓋完人行道後將剩餘的地歸還家族,但這10幾年來樹林郵局無償使用這些土地,期間郵局承諾要購買畸零地都沒下文,本月初,樹林郵局要刨除郵局前地面重新鋪設新的柏油,他才要求不准使用他的畸零地。

律師廖芳萱表示,如果畸零地是一般用地,郵局要通行,須以租用或是購買取得通行權利,在租用或購買協議未成的情況下,地主放置花盆在自己的土地上,沒有違法問題。如果畸零地是道路用地,郵局可向法院爭取通行權,取得通行權後,依土地法支付相關租金給地主當通行費。


政府也很賊,徵收完把畸零地還給地主,然後叫地主捐出來給大家用.....
     
      
舊 2016-08-30, 12:52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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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iC8e1e5I83離線中  
暴君T-1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如果是要蓋商業大樓或高級住宅,你就算不想賣政腐也會逼你賣

但今天是郵局,所以一塊兩毛五給你,不要就拉倒
 
舊 2016-08-30, 12:57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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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3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先講價錢吧, 不然都是多餘的~
舊 2016-08-30, 12:58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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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newfir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不是賊
是多買了會被審計單位抓去辦
到時候承辦和蓋章同意的都會有事
沒有公務員會和自己的飯碗和退休金過不去

就工程觀點來看,審計也算是造成效率品質低落的原因之一
舊 2016-08-30, 01:02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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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ire離線中  
KUSHITANI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19
這價錢難算摟

除了購買那畸零地的錢外

10幾年使用的租金不之該怎麼算
舊 2016-08-30, 01:03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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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SHITANI離線中  
newfir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而且審計人員通常很主觀
政府工程單位沒有不怕和討厭的
舊 2016-08-30, 01:04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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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ire離線中  
henryli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
我記得徵收完歸還的畸零地,是可以要求政府買回的

沒賣應該是為了等高價吧
舊 2016-08-30, 01:07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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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lin離線中  
aaaa88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律師為何會這樣子說???

台灣的惡法.....不是說好....既成道路就要免費提供給大家使用,不可以封路嗎??
快把可憐的地主抓去關啦!!!!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ingnews/1483536
太懶也要國賠!地主封路不處理 新北市府判賠266萬

2015-10-22 11:17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翁姓地主私自封閉既成道路,不讓金昌隆公司的大貨車通行出入,業者向新北市政府陳情後,市府兩度發函三峽區公所要求排除失敗,半年後,市府乾脆自行派人拆除路障恢復道路通行,業者不滿市府效率太差,害他們超過半年無法使用馬路運貨,提告聲請國賠,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四審見解,判決市府應賠償業者損失266萬餘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翁姓地主所有的新北市三峽區成福段土地上,有一條供公眾通行超過20年的既成道路,翁男不想讓金昌隆公司使用運貨,90年7月20日設置圍籬和挖陷路面設置路障,業者向當時的台北縣政府陳情,縣府函令三峽鎮公所排除路障,遭翁男拒絕,。
由於本案既成道路已供大眾使用超過20年,依法地主無權私設路障拒絕他人使用,縣府只好自行派員拆除路障,業者認為該道路封閉長達192天,害他們無法進出貨、損失慘重,要求國賠,高院更四審支持業者見解,認為縣府應賠償192天營業損失266萬1617元,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至於擅自封路的翁男則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確定。
舊 2016-08-30, 01:10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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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88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我的看法很鄉愿, 其實那種地除了威脅用沒有實際經濟價值, 不如就講個價公開.

也乾脆留個比較好的名聲, 雖然說名聲基本上沒有實質意義, 但你要爭這個也沒意義.
舊 2016-08-30, 01:11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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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lompt201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我有疑問
當初是整片徵收
徵收後 也蓋好了
才把用剩下的土地發還
那當初徵收的錢不是已算入了
怎麼可以發還了

此文章於 2016-08-30 01:22 PM 被 lompt2016 編輯.
舊 2016-08-30, 01:21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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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2016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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