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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心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關於個資法第三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依第五點來說,所有的網站只要有供註冊會員的系統,
是否應提供會員申請退出刪除個資之功能,有點好奇,
有比較懂法律的大大嗎,或大家對這條文有何見解。
     
      
舊 2016-01-18, 07:12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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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心離線中  
micall.lee
*停權中*
 
micall.le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煉心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依第五點來說,所有的網站只要有供註冊會員的系統,
是否應提供會員申請退出刪除個資之功能,有點好奇,
有比較懂法律的大大嗎,或大家對這條文有何見解。

你不一定要做這個功能,可是如果有會員要求,你不能拒絕

例如網站不一定要有功能讓會員自己刪除,可是如果有一個會員用任何方式告知管理者,他想要刪除他的帳號,管理者不能拒絕
 
舊 2016-01-18, 07:21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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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離線中  
scottchang
Master Member
 
scottcha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9
文章: 1,844
不知道,沒用這一條告過別人或是被告過,只知道有的人因為某些因素(不管什麼因素)PO出他人的個資,這種鐵定挨告,而且幾乎都是敗訴。
__________________
amp: AS701
speaker:HECO Aleva GT 402
player:mbp
舊 2016-01-18, 07:22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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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chang離線中  
煉心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了解,謝謝二位的說明。
舊 2016-01-18, 07:55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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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心離線中  
moles
Basic Member
 
mole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8
引用:
作者煉心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五、請求刪除。

依第五點來說,所有的網站只要有供註冊會員的系統,
是否應提供會員申請退出刪除個資之功能,有點好奇,
有比較懂法律的大大嗎,或大家對這條文有何見解。


以前聽那種個資法說明會的時候,有位講師說過一個Case
有些時間了,應該沒記錯:

歐洲國家有個使用者,跟FB申請刪除自己的帳號資料後,又發現FB其實並沒有真正的完全刪除申請人的資料,接下來FB就被告了~~
舊 2016-01-18, 07:58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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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e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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