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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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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資法第三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依第五點來說,所有的網站只要有供註冊會員的系統, 是否應提供會員申請退出刪除個資之功能,有點好奇, 有比較懂法律的大大嗎,或大家對這條文有何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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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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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不一定要做這個功能,可是如果有會員要求,你不能拒絕 例如網站不一定要有功能讓會員自己刪除,可是如果有一個會員用任何方式告知管理者,他想要刪除他的帳號,管理者不能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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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9
文章: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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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沒用這一條告過別人或是被告過,只知道有的人因為某些因素(不管什麼因素)PO出他人的個資,這種鐵定挨告,而且幾乎都是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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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p: AS701 speaker:HECO Aleva GT 402 player:mb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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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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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謝謝二位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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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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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前聽那種個資法說明會的時候,有位講師說過一個Case 有些時間了,應該沒記錯: 歐洲國家有個使用者,跟FB申請刪除自己的帳號資料後,又發現FB其實並沒有真正的完全刪除申請人的資料,接下來FB就被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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