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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10 您的住址: 靜香家
文章: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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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網路誹謗實質除罪化
https://www.ptt.cc/bbs/LoL/M.1407131895.A.18A.html
[以下摘錄自呂秋遠律師FB] 你想在網路上罵人不受妨害名譽罪的刑責規範嗎?來來來,哩來,立委已經幫各位把在網 路上犯有妨害名譽罪,以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方式實質上除罪化了。 本條是在王金平案以後,立委以為民氣可用,所以在103年1月份修法通過的,重要的內容 大概是這樣的: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1項與第5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 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 項:一、案由。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 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我來翻譯給大家聽。這條文的意思就是,所謂的調取票,就是調查取得網路上的IP位址, 或者使用者資料等等的票。如果檢察官要偵辦案件,除非滿足兩個要件,才可以向法院聲 請調取票。第一個要件,就是必須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第二個要件,就是這些通 信紀錄與使用者資料與案件相關。第二個要件不難,但第一個要件非常困難,而且已經寫 死。換句話說,如果是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的「小案件」,根本就沒辦法向法院聲請調取 票。不是法院是否准許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可以聲請。 問題就來了,妨害名譽中的加重誹謗,最重本刑是兩年以下,公然侮辱更只有拘役。所以 ,如果有人匿名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訊息,詆毀他人名譽,或是公然侮辱其他人,即便檢察 官想要調取資料,依法不能聲請法院調取,法院依法不能同意。所以,如果在網路上被匿 名或是非真實姓名的人污辱、誹謗,一旦提告,檢察官也愛莫能助,因為依法要保障加害 人的通訊隱私,更何況,依立委的說法,這並不是嚴重的案件,哪裡需要調取票? 所以,立委藉由這樣的修法,讓檢察官無法調閱加重誹謗的加害人資料,不失為保障人權 (?)或是讓網路加重誹謗除罪化卻不用修法的方式。不過,被害人請自求多福,因為檢 察官沒辦法幫你調閱資料。 或許,哪天立委自己遇到這種窘境,才會知道被害人的痛苦吧。 所以現在網路上爽爽罵是OK的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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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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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
其實我支持這條法律 超想罵人的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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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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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試試看會不會收到掛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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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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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稀記得以前看過,
原來是去年八月的舊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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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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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罪化也不一定等於你不用賠對方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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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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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那是只有犯罪嫌疑,檢察官要主動調查證據。 如果是被侮辱,被罵的人,主動告到法院,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告訴人:XXXID的這個發言亂罵人,法官能說xxxID有可能是動物嗎,當然不行,只好發文給網站管理者,招出他的IP,這時發文的就是法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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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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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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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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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了該修法了還不信?
中華民國很多法都左手打右手!隨法官解釋,立法院不是小老百姓跟窮人的保障。 此文章於 2015-06-25 06:06 PM 被 Suko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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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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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老是想著要除罪?
嘴巴幹淨點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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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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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些事情只需要用民事訴訟方式去解決,用不著用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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