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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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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食安法 罰不肖食品業者
全案於18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未來如果食品業者涉及摻僞、假冒等情節重大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20億元。 個人覺得: 未來如果食品業者涉及摻僞、假冒等情節輕微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億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致人於死者,判有無期徒刑及死刑。 才符合民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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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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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關500年,罰十兆也沒用
鬼島法官一向佛心,有悔意不知道誤用,就判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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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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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用吧..
真有心要搞好食安只搞紙上罰責有什麼用呢? 又不會真罰, 誰有信心在這次修法後,三年內台灣不會再爆另一件食安問題?? 我是沒信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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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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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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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落實在執行面才是重點,看看etc的罰金億來億去,一個執行單位不催還幫找理由,像這種的罰再高有實際作用嗎?
不過提高罰則或多或少還是有作用,難說日後選民素質提升,可以選到對的人而非政客時,執行面應該就相對有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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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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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行政院才說不適合收頂新的30億做食安基金嗎?
根本是在幫頂新解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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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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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於死?怎樣才能致人於死?怎樣證明致人於死與食品有關?
擺明放水放得很嚴重,選舉剩11天才公佈,放你XX的烏拉屁 應該是添加不屬於食品的添加物者一律全家處以絞首死刑或上斷頭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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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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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出的起錢,拼命costdown~裝傻傻~
殺人生意自然有人搶著幫忙做 罰不到,關不到~~ 還有吃了不會馬上死~ 此文章於 2014-11-18 07:54 PM 被 rom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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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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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期,才能發揮嚇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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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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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很便宜,給500就能讓你省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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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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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也加個至少六個月以上吧! 然後不得緩刑.
不然一句有悔意 ,就又輕判了. 結果實際判決又是罰金不多,又不用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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