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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真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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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那黑就在那
文章: 365
有關「前科就業」問題

這個是我朋友的同事遇到的情況

案主,目前在某大家客服中心任職,在4月到職時良民證還沒有任何前科記錄。

但案主刻意隱瞞了它前之前公司還在打偽造文書&業績侵占官司的事實(據友人告知案主之前算是會計,但依理則論,一般公司不可能沒憑沒據就開告,所以偽造&侵占應該屬實)

問1.如果在任職期間判刑確定案主需服刑,目前任職公司可開除該員工嗎?
問2.目前會經手個資業務的公司如電信業可以任用有前科記錄的人嗎?
問3.目前法律有規定有特定前科不得任職的職業有那些?
     
      
舊 2014-11-03, 09:31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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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q643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24
勞基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第一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第三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第一項應該就能以履歷不實解雇了
 
舊 2014-11-03, 09:49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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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真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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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那黑就在那
文章: 365
引用:
作者muq643
勞基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第一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第三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第一項應該就能以履歷不實解雇了


比較好奇的是因這條開除的話…公司應該可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吧
另外公司是否需支付資遣費?

先不提用公司以另外的方法逼走人ww
舊 2014-11-03, 10:03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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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q643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24
過失在資方者就需要資遣費
第十二條基本上都是指過失在勞方的
所以不需要資遣費
應該也沒有所謂的非自願離職.
第12條最後有個但書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以上僅供參考

此文章於 2014-11-03 10:11 PM 被 muq643 編輯.
舊 2014-11-03, 10:08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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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真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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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那黑就在那
文章: 365
好的,所以說如果公司知道判刑確定要執行。

當下如果30天內不開除,代表還可以任用這個人嘛?
不過這似乎又違反了能接觸個資的行業不能任用前科人士情況。

除了保全業或是公務員、警察及計程車從業者這些已明確寫不能任用某些前科犯。目前我並沒有查到法規有寫那個職業不能任用。
舊 2014-11-03, 10:32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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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oeatw1990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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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451
我只知道有前科的話
會被目前幾大家快遞物流列為黑名單
保全運送現金之類的似乎也是...
舊 2014-11-03, 10:35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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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lee7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文章: 1,175
問題不是30天沒解雇就沒事
而是一般雇用的要求會比法律的底限高
尤其侵占和偽造文書這種罪雇主會特別顧忌
假如真的在意前科不妨看看能不能庭外和解
能不留紀錄當然最好
不然老闆絕對有方法以前科為由把你解雇
到時候難道你要拿論壇文章說不行,網友說你不能開除我
然後賴著不走?
再說做不久資遣費有拿跟沒拿其實差不多

此文章於 2014-11-03 10:55 PM 被 whlee75 編輯.
舊 2014-11-03, 10:52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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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真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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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那黑就在那
文章: 365
引用:
作者knoeatw1990
我只知道有前科的話
會被目前幾大家快遞物流列為黑名單
保全運送現金之類的似乎也是...


那是因為保全業&金融業都查的到明確法規,所以不予任用。
因為都有罰則。

但近期又有人權人士認為此種作法為一罪多罰,並會造成社會問題,也作了大法官䆁憲,雖大法官是維持原法律解釋認為特殊行業本來就不可任用或執業。

如有性侵前科不得從事補教業/教師....保全業不得有任何前科之類。
舊 2014-11-03, 10:57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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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真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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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那黑就在那
文章: 365
引用:
作者whlee75
問題不是30天沒解雇就沒事
而是一般雇用的要求會比法律的底限高
尤其侵占和偽造文書這種罪雇主會特別顧忌
假如真的在意前科不妨看看能不能庭外和解
能不留紀錄當然最好
不然老闆絕對有方法以前科為由把你解雇
到時候難道你要拿論壇文章說不行,網友說你不能開除我
然後賴著不走?
再說做不久資遣費有拿跟沒拿其實差不多


其實…我是站在公司那方的XD

聽說那個「案主」厚顏無恥的程度蠻高的...所以查給公司必要開除法條是好事XDDDD
當然這種卡小不付它資遣費能少給就少給(擺手
捐去幫原住民小朋友吃早餐還比較作功德。

此文章於 2014-11-03 11:03 PM 被 封真大地 編輯.
舊 2014-11-03, 11:01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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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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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引用:
作者muq643
勞基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第一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第三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第一項應該就能以履歷不實解雇了

第一項有點怪...
既然官司是在訴訟中,那表示尚未定罪,未定罪應該就是無罪,也就沒有虛偽意思存在
若官司贏了,也就沒有第三項存在
如果輸了,沒緩刑也就不用找工作了,可以跳槽去吃免錢飯了
舊 2014-11-03, 11:17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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