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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那黑就在那
文章: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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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前科就業」問題
這個是我朋友的同事遇到的情況
案主,目前在某大家客服中心任職,在4月到職時良民證還沒有任何前科記錄。 但案主刻意隱瞞了它前之前公司還在打偽造文書&業績侵占官司的事實(據友人告知案主之前算是會計,但依理則論,一般公司不可能沒憑沒據就開告,所以偽造&侵占應該屬實) 問1.如果在任職期間判刑確定案主需服刑,目前任職公司可開除該員工嗎? 問2.目前會經手個資業務的公司如電信業可以任用有前科記錄的人嗎? 問3.目前法律有規定有特定前科不得任職的職業有那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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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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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第一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第三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第一項應該就能以履歷不實解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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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那黑就在那
文章: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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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比較好奇的是因這條開除的話…公司應該可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吧 另外公司是否需支付資遣費? 先不提用公司以另外的方法逼走人w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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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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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在資方者就需要資遣費
第十二條基本上都是指過失在勞方的 所以不需要資遣費 應該也沒有所謂的非自願離職. 第12條最後有個但書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以上僅供參考 此文章於 2014-11-03 10:11 PM 被 muq6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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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那黑就在那
文章: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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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所以說如果公司知道判刑確定要執行。
當下如果30天內不開除,代表還可以任用這個人嘛? 不過這似乎又違反了能接觸個資的行業不能任用前科人士情況。 除了保全業或是公務員、警察及計程車從業者這些已明確寫不能任用某些前科犯。目前我並沒有查到法規有寫那個職業不能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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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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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有前科的話
會被目前幾大家快遞物流列為黑名單 保全運送現金之類的似乎也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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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文章: 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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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是30天沒解雇就沒事
而是一般雇用的要求會比法律的底限高 尤其侵占和偽造文書這種罪雇主會特別顧忌 假如真的在意前科不妨看看能不能庭外和解 能不留紀錄當然最好 不然老闆絕對有方法以前科為由把你解雇 到時候難道你要拿論壇文章說不行,網友說你不能開除我 然後賴著不走? 再說做不久資遣費有拿跟沒拿其實差不多 此文章於 2014-11-03 10:55 PM 被 whlee7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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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那黑就在那
文章: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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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是因為保全業&金融業都查的到明確法規,所以不予任用。 因為都有罰則。 但近期又有人權人士認為此種作法為一罪多罰,並會造成社會問題,也作了大法官䆁憲,雖大法官是維持原法律解釋認為特殊行業本來就不可任用或執業。 如有性侵前科不得從事補教業/教師....保全業不得有任何前科之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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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那黑就在那
文章: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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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我是站在公司那方的XD 聽說那個「案主」厚顏無恥的程度蠻高的...所以查給公司必要開除法條是好事XDDDD 當然這種卡小不付它資遣費能少給就少給(擺手 捐去幫原住民小朋友吃早餐還比較作功德。 此文章於 2014-11-03 11:03 PM 被 封真大地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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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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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一項有點怪... 既然官司是在訴訟中,那表示尚未定罪,未定罪應該就是無罪,也就沒有虛偽意思存在 若官司贏了,也就沒有第三項存在 如果輸了,沒緩刑也就不用找工作了,可以跳槽去吃免錢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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