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0
|
![]() 兩岸協議監督 溝通監督並重
中央社中央社 – 2014年4月2日 下午10:09 寄給朋友 (中央社記者翟思嘉台北2日電)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已大致成型,除「四加二」溝通機制外,還明確立法院「審議」、「備查」程序,及未經審議或審查通過的效果。 據瞭解,草案中確立「四加二監督機制」架構,包括國民黨團提出的「議題形成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協議簽署前階段、協議簽署後階段」等4階段監督機制,向國會及公眾溝通;加上行政院內部的先行審查、送國安單位再審查等2階段。 在國會方面,將分階段與立法院正、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及其召集委員與委員溝通諮詢並聽取建議。立法院提供的意見及資訊,應該作為協議協商、簽署與執行的參考。 在公眾溝通部分,將分階段向利害關係對象、各界意見領袖、學者專家等,透過座談會、記者會、說明會等不同的方式,聽取各界的聲音,瞭解各界需求,提升兩岸協商的透明度。 二階段國家審查機制,初審階段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審查,包括國安局、國防部、陸委會及相關部會、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審查項目包含國防軍事、科技安全、兩岸關係、外交及國際關係,及其他如經濟、就業、資訊安全等事項。 跨部會審查後再交國安會複審,確認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疑慮,才繼續進行後續協商及簽署,且在業務溝通大致完成後,就應向公眾舉辦公聽會;若有國安疑慮,則必須重新或停止協商。 草案還明確立法院「審議」、「備查」程序,若兩岸協議內容涉及修法,應送立院審議;不涉修法則送立院備查。 若兩岸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或審查未能通過,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立即通知大陸方面,並視需要與對方重啟協商,重啟協商後的兩岸協議,仍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溝通、諮詢。 此外,條例也明定兩岸協議的協商原則,應遵守對等、尊嚴、互惠及確保國家安全等談判原則。1030402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282
|
[YOUTUBE]YOzQMFdv7wI [/YOUTUBE]
![]() 這不是叛國什麼是叛國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