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64
|
這啥判決?!
下午在法院看到這裁判書
警方逮捕9人詐騙集團 法院判決可易科罰金 行騙半年犯罪所得300萬 9人的總罰金是400萬 有查到的犯罪所得是300萬 沒查到的犯罪所得不知多少 了不起背後金主幫想繼續做的繳錢 就東山再起了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有一位被判最重:2年半 此文章於 2014-03-04 06:06 PM 被 MPEP 編輯.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101
|
引用:
台灣是法治的社會 法官有多少證據就判到那,除非法條上有其它特別的罰則。 共產的就不一樣了,北韓是很好的範例。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瘋人島
文章: 577
|
法官可以靠想像力去判決的話,這個國家很恐怖
![]()
__________________
這個島已經瘋了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3
|
引用:
您講的很對! 無奈我們的法律對罪犯太寬容了, 犯罪成本太低,沒有喝阻效果, 鼓勵挺而走險的傢伙多多犯罪! 以本案為例,查到的三百萬極可能是冰山一角, 處罰的這麼輕,是在鼓勵其他同胞投遞履歷嗎?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
不然你以為014燒美金是燒爽的喔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4
文章: 8
|
同事跟我說_
他之前的公司有兩個犯了業務侵占_ 一個是: 兩個人聯手偷了一包30元的電子零件_都判9個月_ 一個是侵占貨款40萬判5個月_ 這兩個都不得易科罰金_ 這判決連他公司律師都覺得有夠奇怪_ 此文章於 2014-03-05 09:21 PM 被 Z字特攻 編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4 您的住址: 幽冥深淵
文章: 232
|
台灣司法像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