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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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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0142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31
接到不明來電露天分期付款詐騙請進 重要! 請求幫忙轉貼

※歡迎轉載 無須附註來源與作者 讓更多相同受害者懂得爭取權益※

大家好
我和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劉佐國秘書長(兼台灣個人資料保護協會理事)面談了解個資外洩的求償方式

整理相關重點如下:
1.團體訴訟成立之必要條件為特定社團法人經由我們被害當事人20人以上書面授權,即可提起損害賠償團體訴訟,而協會為符合個資法規定之特定社團法人。
因此首要條件為召集20人以上的露天拍賣個資外洩受害者,以有受到實際詐騙的人為主(在露天有消費紀錄,受騙後有至警局報案)。

2.請有意願授權協會對露天拍賣提出團體訴訟者,跟協會聯繫留下基本聯絡方式,以便協會統計受害者人數並建立受害人名冊。
當人數達20人以上協會將發送正式公文給名冊內之受害者,以便受害者提出相關證據和授權後回函。
授權書的部分可以到協會當場簽名,也可以以郵寄的方式以書面授權。

3.協會收到20人以上的書面授權後,將至法院遞狀控告,立即啟動團體訴訟機制。
訴訟之裁判費、律師費、電話費等必要費用將由協會先行代墊,受害者無須先行支付任何費用。

4.團體訴訟成立後,協會將會向法院提出公共曉事及併案審理(見附註),此時團體訴訟人數可能由20人增加至數百人。

5.若判定勝訴後,協會將露天拍賣支付之賠償金扣除必要費用後(協會不收取其他費用),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附註來自相同受害者E大在書上找到的資料:
團體訴訟之要件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
損害之當事人20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
訟。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

公告曉示及併案審理機制(大重點!!!!!!)

為使團體訴訟能越實發揮其應有之功能,並利於法庭審理,宜一併建立公告曉示及併案
審理機制,其相關規定如下:
本法第34條第1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
害之當事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前項起訴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授與訴訟實施權,
由該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舉個例子,例如A團體正替25個人控告B公司外洩其個人資料,可以聲請法院公告曉
示,是不是還有其他被害人也可以一併透過A團體來打團體訴訟。如此一來,可以達到
相同案件統一裁判結果的目的,而不會因為向不同法院各自提起訴訟,導致不同判決結
果的矛盾現象。

本條第1項至第2項係參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第1項至第3項之
規定,及民事訴訟法擴大選定當事人代理,明定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須由20人以
上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後,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及在訴訟
程序中,有關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授與等事項之規定。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亦得於法院公
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簡單來說,有授與特定團體訴訟實施權者
,如同有人幫忙打官司一樣,不必自己傷腦筋,但如果是自己打官司,雖然也可以利用
相同的法院進行併案審理,可是凡事就要自己來。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為前項之公告。其他因同一原因
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宜使其亦得聲請法院為公告曉示,俾維護其權益。

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式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如果是重大事件,
有時候必須要靠媒體報導,才能廣為週知,如果單靠法院的公告揭示,恐怕永遠也不會
有人知道。

裁判費之降低

依本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團體法人,其標的價額超過新台
幣60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為鼓勵民眾能多利用本條規定之團體訴訟機制
,請求損害賠償,並落實保護當事人之立法意旨,參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
項規定,明定提起團體訴訟裁判費之暫免徵收方式。

賠償金額之分配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34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
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

提起第34條第1項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均不得請求報酬。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為當事人提起團體訴訟,係為了多數受害人之利益,而非為其
自身利益。是以,該訴訟如勝訴而得到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字應分別交付授與
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且不得請求報酬,以避免有趁機圖利之情事。所以參考證券投資
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3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增訂本條。

但完全都不能請求報酬,似乎也不妥當,沒有一定利益上的動機,對於這些團體恐怕也
欠缺驅動的力量,可以參考法律扶助法第33條規定:「因法律扶助索取得之標的具財
產價值,且其財產超過基金會所訂標準者,分會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其他費用之
全部或一部為回饋金。」建立回饋金制度,可能讓這些協助處理個人資料訴訟案件之團
體,其營運上的資金可以更加地健全。

強制律師代理制

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鷹委任律師代理訴訟。財團法人或公
益社團法人依第34條第1項規定提起團體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除期能加強
訴訟品質外,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本文:「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
」所以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2項前段,增訂本條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求償依據!!!)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何者符合訴訟之條件?
1.在露天拍賣有消費紀錄,且個資遭到外洩而發生詐騙事件,不論是否有被詐騙成功(必須在兩年內)。
2.受騙後有至警局報案或備案,只要警方有紀錄即可。
3.願意授權協會對露天拍賣提出團體訴訟。

聯繫方式:
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
電話: (02)2370-9977 2370-8377
地址:10047台北市中正區南陽街13號8F
EMAIL:[email protected]
網址:www.twpca.orgwww.twpda.org.tw/

給趕時間的人看的結論
符合條件者請向協會提出申訴,即可在家坐著等待領取賠償金,由協會幫你打官司、跑法院。你唯一要做的就是配合提供證據和書面授權給協會。

個人心得
與其期待警方抓到詐騙集團或人頭戶並向其求償,不如根據個資法向露天拍賣求償,當然兩者不牴觸。
因為會被詐騙,除了人頭戶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外,沒有露天洩漏個資詐騙集團也無法騙到你,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此文章於 2013-10-14 11:01 PM 被 jason01428 編輯.
舊 2013-10-14, 10:58 P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ason01428離線中  
calor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3
個資是露天本身外洩的?
個資因買家或賣家帳號被盜外洩的?
個資是物流公司外洩的?

雖然也曾多次因露天而接到類似的電話
但小弟實在不敢肯定到底是哪方的問題......
 
舊 2013-10-14, 11:23 P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alor離線中  
Lavion
Basic Member
 
Lavio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4
我也接過這種電話, 有點警覺的都不會上當....

我還特地跑一趟分局去確認細節...
舊 2013-10-15, 12:15 A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avion離線中  
人生
Major Member
 
人生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203
對,我也接過三、四次打來要改分期的詐騙電話
可是直接斷定就是露拍出問題,這也很奇怪
個資外洩有可能是賣家,有可能買家自己,也有可能是露天
除非已經確定就是露天洩露出去的,這官司應該很不好打吧
__________________
如夢似幻
舊 2013-10-15, 12:28 A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人生離線中  
雷蛇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45
我也接過,大陸妹講了一堆漏漏長,

(商品講對了,但數量錯誤)

聽了老半天都沒聽到要我去ATM操作,

很失望的直接掛掉電話,

後來又打來,就關機省得浪費時間!
舊 2013-10-15, 01:15 A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雷蛇離線中  
r5954189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80
接過很多次這種詐騙電話
而且都是在pchoxe跟露天消費才會
在雅虎從沒遇到過
每次接到詐騙電話.都是跟不同賣家的交易項目外洩
最扯的一次是買了情趣用品.對方居然知道我買了什麼.花了多少錢
我靠..連這個也知道...


除非..大部份的露天賣家.都是詐騙集團共犯
不然我覺得最有可能是露天的問題
__________________
有人問為什麼抵制統一.而不抵制路邊攤或小吃
答案其實很簡單..就是"規模"
路邊攤客源只有幾百最多上千
但統一的客源人數是上百萬
統一隨便一個問題商品.受影響的可是好幾十萬人
你能否想像這影響的層面有多嚴重

吃的健康.是做食品的基本要求
統一至少應該為消費者的健康.負起把關的責任
才不枉費台灣人幾十年來
對統一這個老品牌的信任
舊 2013-10-15, 01:25 A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5954189離線中  
jason01428
Major Member
 
jason0142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31
引用:
作者r5954189
接過很多次這種詐騙電話
而且都是在pchoxe跟露天消費才會
在雅虎從沒遇到過
每次接到詐騙電話.都是跟不同賣家的交易項目外洩
最扯的一次是買了情趣用品.對方居然知道我買了什麼.花了多少錢
我靠..連這個也知道...


除非..大部份的露天賣家.都是詐騙集團共犯
不然我覺得最有可能是露天的問題


沒錯 商品名稱數量金額還有個人地址電話姓名全部都外洩了
而且受害者一查才知道比想像中還多
http://www.ptt.cc/bbs/Bunco/M.1379176237.A.5F0.html
http://ppt.cc/IVdO (55&57樓)
http://forum.ruten.com.tw/replylist.php?article=7569868
http://forum.ruten.com.tw/replylist.php?article=7688693
http://forum.ruten.com.tw/replylist.php?article=7636947
http://forum.ruten.com.tw/replylist.php?article=7538407
舊 2013-10-15, 06:30 AM #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ason01428離線中  
Wake
*停權中*
 
Wak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田中央
文章: 203
上一通正在忙沒時間和她拉勒,她講了一堆只回 "什麼事",約5~6次後她就掛電話
舊 2013-10-15, 08:36 AM #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Wake離線中  
loverlymeme
*停權中*
 
loverlymem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13
您的住址: 苗栗
文章: 72
沒有詐騙小姐電話來騷擾

你不覺得人生無聊?
舊 2013-10-15, 08:49 AM #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overlymeme離線中  
a8628
Golden Member
 
a862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以勤的大腿上
文章: 3,187
Thumbs down

日前我很久未使用的露天帳號也是突然被盜用。

那豬生狗娘養的盜用畜牲,短短三小時胡亂下標了120件商品。扯的是在
週末、假日露天客服根本沒上班?想把被盜用的帳號停用也沒辦法!只好
趕緊先把密碼重新設定;等週一上班期間,打那超難接通,接通後得聽
十幾分鐘忙線中+背景音樂的客服專線 02-55589168 最後我終於將那
被盜用的帳號停用了!
__________________
假如沒有妳的允許,不能說「愛」,
那麼,至少我可以說「喜歡」。
是的,我喜歡妳 這一回,不請求妳的原諒。

舊 2013-10-15, 09:00 AM #1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8628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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