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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子饅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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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蒸籠
文章: 1,149
侵權更甚於 SOPA 與 ACTA 的 PTT、日本簽了 (再來不會是台灣吧 ...)

那一些二創同人或借別部作品的KUSO捏它 , 不就因為這樣擴大解釋智財定義、變更為公訴罪 ,
而造成只要有心人想就能拿來亂告 ?

批踢踢實業坊

美國主導的 TPP 是什麼? 侵權更甚於 SOPA 與 ACTA; 臺灣高層卻不看條文就愛上它?
     
      
舊 2013-07-26, 08:06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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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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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瘋人島
文章: 577
不要侵權就好了

那些素材又不是MOD創作者做的
 
__________________
這個島已經瘋了
舊 2013-07-26, 08:24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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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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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944
引用:
作者64855
不要侵權就好了

那些素材又不是MOD創作者做的


你太小看條款內容的邪惡

這比中國綠壩還恐怖



我覺得這就是站長置頂文 (電信法T9)會推動的根本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
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Get busy living, Or get busy dying.

因為我是和人類不同的生物啊。雖然降低身份當了卑下的軍人,但其實我是閃亮星星中的高等生命,到了二十九歲就會自動倒退越來越年輕。然後等到了十八歲又會自動停止返老還童,逐漸增加歲數,等再到二十九歲為止。一直這樣重複著。

——by奧利比·波布蘭《銀河英雄傳說》

偉大的人將火種傳給後人...大尾的人將他據為己有

(從M01偷來的簽名檔)

此文章於 2013-07-26 08:41 AM 被 SUNGF 編輯.
舊 2013-07-26, 08:38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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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子饅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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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子饅頭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蒸籠
文章: 1,149
引用:
作者64855
不要侵權就好了

那些素材又不是MOD創作者做的

會把 二創、同人、KUSO 捏它 拿來當成 素材 被盜用看待、表示你並不了解差異 ,
只是照著官方的說法誤以為那是侵權 ,
另外饅頭舉的例子是自身較常涉獵的領域 ,
但條款也適用在其它創作相關 ,
誠如樓上所說連帶引起的效應也不能小看。

此文章於 2013-07-26 09:04 AM 被 呆子饅頭 編輯.
舊 2013-07-26, 08:56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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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55
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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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瘋人島
文章: 577
不就是常擷取卡通的影片或歌曲來MIX嗎
有取得所有權人的同意嗎?

日本要畫同人
也是要向原創者、出版社申請取得同意 (前幾年看到的新聞)
才能在展場販售
__________________
這個島已經瘋了

此文章於 2013-07-26 09:23 AM 被 64855 編輯.
舊 2013-07-26, 09:18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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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leK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111
文章: 356
看你們這些爆肝奴工多能操,多會cost down
老美法條一出通通連本帶利賺回來了

紅茶店,以後只要我阿婆看妳像是侵權,從老闆到工廠到奴工的電腦都要讓我搜一搜
舊 2013-07-26, 09:24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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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子饅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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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子饅頭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蒸籠
文章: 1,149
引用:
作者64855
不就是常擷取卡通的影片或歌曲來MIX嗎
有取得所有權人的同意嗎?

日本要畫同人
也是要向原創者、出版社申請取得同意 (前幾年看到的新聞)
才能在展場販售

沒看過那篇新聞 ... 不過像pixiv上的二創作品一堆、程度不一 , 要一一向原創者、出版社申請也是一大工程吧 ,
饅頭覺得二創本身來說有一定程度上的侵權、畢竟不是純原創 , 卻也不是純抄襲、有點灰色地帶 ,
不過多數是屬於良性的一種表現。

進一步延伸來說網路上一些KUSO的圖文、影片創作 , 有的也屬二次創作、這算是善意模仿而讓梗再次發酵的表現 ,
這邊有相關文章寫得不錯 :
同人 默認的侵權行為

大玩創意 二創有理:從同人創作觀談起

而同人創作與著作權的關係、更確切的解釋在這邊 :
同人誌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侵害?是否會侵害肖像權?

至於文章開頭講的PTT備受爭議 , 自身是覺得太過度解釋智財、而且還變成公訴罪 ,
反而讓創作環境更險峻 , 也有可能扼殺了許多可能的好作品 ~

此文章於 2013-07-26 09:47 AM 被 呆子饅頭 編輯.
舊 2013-07-26, 09:42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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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s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反正到了台灣一定能把它發揚光大
告到大家脫褲子還不夠賠
那些同人想靠二創賺錢, 門都沒有
想cosplay也得先繳錢才行啊
舊 2013-07-26, 11:12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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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章經
Senior Member
 
42章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東郊皇陵
文章: 1,012

要得到原作者同意的話...
可以預見的是
以後18x同人中,東方佔的比例將會破表

可是我又不喜歡東方
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正確圖
舊 2013-07-26, 11:30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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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88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一直在想...智財為何這麼偉大???

為何其他創作不能比照智財呢??
設計一個機構...一個程式....一個電路...一個產品....在它創作出來的那一刻便一樣擁有的智財權利......別人不能模仿仿製......否則便侵權......不需要登記不需要年費....
舊 2013-07-26, 02:24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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