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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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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新聞] 防過勞條款三讀 最高罰30萬...無良雇主這次肯定屁滾尿流了啊哈哈哈!

結論是

1. 經年累月把一個人操到過勞死、家庭整個破碎...
雇主只要少去兩攤酒店即可支付罰金,最高也才30萬。(雇主表示溫馨)

2. 勞工可依法「拒絕不安全的工作環境」...
耍帥不去上工是很屌,但後果??

3. 勞委會認為過勞死亡,要完全歸諸於雇主,舉證並不容易...
所以就朝對雇主有利的方向去解釋就沒有爭議了。

4. 全台灣一年下來才卅八件過勞死案例...
而且已經從寬認定。(還先不看38件裁罰金額各是多少)

5. 爭取本來就應該還給勞工的東西,這些利委還好意思敲鑼打鼓的。
希望他們這次的義舉可以讓那些無良雇主屁滾尿流。


不是我們不感謝這些人的"德政",檢查食品衛生效果不彰,推說人力不足,但漲價立即生效,要廠商撤換包裝標示就給兩年緩衝,酒駕也可以說警力不足就都不抓了啊,幹嘛重罰?這種孬癢癢的政策到底是在誰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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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過勞條款三讀 最高罰30萬

中國時報【朱真楷、朱芳瑤╱台北報導】

為遏止過勞事件發生,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明訂雇主對輪班、長時間或夜間工作的員工,須訂定防止過勞發生的措施,若因違反規定導致職業病,最高可罰三十萬;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工作者,包括小黃司機、業務員,甚至是派遣工全部適用。

不安全環境 勞工可拒絕上工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修法更賦予勞工擁有「緊急退避權」。提案修法的綠委林淑芬解釋,以往建築工人、大樓外牆清潔員等勞工經常會碰到現場明明缺乏安全設備,卻還是按雇主要求硬著頭皮上陣。新法實施後,勞工若遇到類似狀況,可依法「拒絕不安全的工作環境」,讓飯碗與生命安全能取得平衡。

立院昨日三讀通過將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放寬適用職業類別,從原先的製造、營造、餐旅等十五個行業約六七○萬人,擴大至所有行業,受保障達一○六七萬人。

《職安法》擴大 嘉惠千萬勞工

新《職安法》明訂,雇主對可能促發疾病的輪班、夜間或長時間工作,應規畫並採取必要的預防安全措施,違者處新台幣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若因違反規定導致職業傷害,則處三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但日前被評為「爆肝行業」的警消因不歸類為勞工,所以不適用此次修法保障。

此外,因應近期毒澱粉風波,新法也建立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要求具危害的化學品應標示製作清單,通報流向,並依照對健康的危害程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工傷協會憂心 勞檢人力不足

同時,新法明定,雇主應對勞工施行健康檢查,若發現異常,經醫師評估不適合原有工作,須變更作業場所、工作內容或縮短工時。違者處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勞方無視醫囑,造成勞工過勞死,可視情節依「業務過失」罪嫌送辦。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則憂心說,政府勞動檢查人力與經費不足,加上員工因過勞死亡,雇主最多只被罰卅萬元,「太便宜雇主了」,新法仍難以遏阻過勞事件,建議應以刑法規範。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長傅還然回應,以刑法處理此議題,需考量過勞認定複雜,員工疑似過勞死亡,要完全歸諸於雇主,舉證並不容易。

傅還然說,但勞委會已於二○一○年放寬過勞死的認定基準。依勞保局統計,去年有卅八件通過過勞死認定。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指出,雇主是否做到職安法賦予的義務與責任,需要靠公部門勞動檢查,但我國勞動檢查員長期以來嚴重不足,低於國際標準,勢必影響勞動安全衛生保障。
     
      

此文章於 2013-06-19 09:37 AM 被 d61s 編輯.
舊 2013-06-19, 09:30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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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離線中  
c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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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49
嗯... 上有政策... 下有...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3-06-19, 09:41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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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30離線中  
lksbgfhgdxcfgh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人都死掉了
為什麼不能用刑法處理??


不知道是不是我的偏見
最近覺得法律這東西
完全沒有客觀的邏輯
法律唯一的憑恃就是暴力
「你不聽話我就打你」
這就是法律的本質
舊 2013-06-19, 10:41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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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sbgfhgdxcfghs離線中  
formosa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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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FORMOSA
文章: 246
老闆...沒什麼用

繼續執行
兩班制外勞:12hr*7
兩班制本勞:12hr*6+問周日要不要加班
三班制新進:08hr*6+問周日要不要加班
生產線旁扒完飯馬上回線上

此文章於 2013-06-19 11:16 AM 被 formosafox 編輯.
舊 2013-06-19, 11:14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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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osafox離線中  
idemo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別把政府的罰鍰和私人的民事求償混為一談

別人闖紅燈撞壞了你的車
難道警察只要罰對方1800元、你就算了事嗎?

這類的法案是給雇主劃條線:怎麼操員工才不算過勞
超過這條線出事你就得負責,不像以前沒劃線時各說各話

如果這些觀念都沒搞清楚
台灣勞工活該被雇主壓榨到死(連自己的權益怎麼保障都不知道)

此文章於 2013-06-19 11:26 AM 被 idemon.. 編輯.
舊 2013-06-19, 11:21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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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乏目艮目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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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
明訂雇主對輪班、長時間或夜間工作的員工,須訂定防止過勞發生的措施
-----------------------

有趣
非常的模糊不清
相當好奇最多輪班的科技業會如何訂定這措施

(還是會不甩呢?)
舊 2013-06-19, 11:30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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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乏目艮目青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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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引用:
作者formosafox
老闆...沒什麼用

繼續執行
兩班制外勞:12hr*7
兩班制本勞:12hr*6+問周日要不要加班
三班制新進:08hr*6+問周日要不要加班
生產線旁扒完飯馬上回線上



放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算遠比放在勞基法嚴重……

放勞基法頂多算行政管理、放安衛法就算認定算危害了
弄不好可以直接送去吃牢飯(比方說雇用童工從事危險作業)
舊 2013-06-19, 11:30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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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離線中  
idemo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引用:
作者目乏目艮目青
明訂雇主對輪班、長時間或夜間工作的員工,須訂定防止過勞發生的措施
-----------------------

有趣
非常的模糊不清
相當好奇最多輪班的科技業會如何訂定這措施

(還是會不甩呢?)


這種立法院只訂止主法條、後面細則是勞委會去訂(應該還沒出來)

要說不甩不太可能,畢竟違反安衛法比違反勞基法的責任嚴重得多
最好規定每人平均工作時間嚴重超時時、可以勒令停工
舊 2013-06-19, 11:34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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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iness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22
為什麼不乾脆訂個營業額的30%就好了

罰一次就會痛到心在滴血才有用阿
舊 2013-06-19, 02:35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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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iness離線中  
fake
*停權中*
 
fak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SomeWhere in Taiwan
文章: 4
看到這就想到今天開會時我們那個無良的副總說:
「是誰規定你們加班只能加到8、9點的?
現在開始我規定你們在12點前要全部回家。」

所有同仁的心中同時浮現的都是這句話「甘...你娘咧!」
舊 2013-06-19, 11:57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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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k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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