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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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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67
中客在台H7N9發病 我依法付醫療費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7/today-fo9.htm
中客在台H7N9發病 我依法付醫療費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周志浩表示,染H7N9禽流感在台灣發病的病患,無論是哪一國人,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其醫療檢驗費用,全由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生署支付,這是法律上的義務。

周志浩指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3項規定,第4、5類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周志浩指出,這個法律義務不分國籍,無論是日本人、美國人或是無國籍者,一視同仁,且隔離治療,保護的是國人;再者,根據疫情中心統計,自4月3日起迄今,共累計145例通報病例,其中僅有17例為中國來台人士,比例並不高。(記者魏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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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吵了
台灣人去大陸得病醫治要自費,
26阿到台灣得病醫治結果全民買單。
     
      
舊 2013-04-27, 10:15 P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eerman離線中  
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
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三、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一、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防疫藥物、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措施。
二、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三、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 ,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五、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境)。
六、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提供其他協助。
前項第五款人員,已無傳染他人之虞,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其出國(境)之限制。
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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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繼續挑有利的扯沒有關係~~~
第44條是泛指所有境內已感染之病患,58條則針對入出國境
哪一條才是正確的,應該一目了然。
 

此文章於 2013-04-27 11:15 PM 被 n_akemi 編輯.
舊 2013-04-27, 11:06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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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離線中  
oodin
*停權中*
 
ood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TW
文章: 982
看來五一
台灣即將淪陷了
顆顆

舊 2013-04-27, 11:18 P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oodi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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