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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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尊重著作權,不要因輸入盜版品而違反法令規定
本人在去年於網拍購買「小小愛因斯坦看世界19DVD」的影音光碟,因不瞭解是盜版品與所謂的「輸入」行為而購買,結果於輸入時遭海關查扣,鑑定為盜版品,目前在等待偵查庭的召開。此事件發生後,對於本人的生活影響甚鉅,更因為本人一時的過失而必須面對司法嚴竣的處分。當初本來希望購買這一套光碟讓剛出生的小寶寶在人生的開始階段即給予良好的啟發,啟料本人的過失卻給了小寶寶最差的示範。對於本人的違法行為,本人深感悔悟,誓言日後拒絕買賣任何違反著作權之產品。
在此提醒各位網友注意,雖然目前依國內的「著作權法」之規定,在國內購買盜版品雖不道德但尚不致犯法,但自境外「輸入」未經授權的重製物即輸入盜版品是觸犯了「著作權法」的規定,也就是說你如果在網拍下標了一件盜版光碟(甚至你不知是盜版光碟),而賣家自境外將產品寄給你,你就違反了法令規定,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輸入未經著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是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會依第93條規定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以下罰金的處分,即使是自國外輸入正版的光碟,只要沒有經過授權,這樣的輸入行為也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的,只是這部份的違法目前沒有刑責的處罰而已。不要以為你是買家,不是賣家,所以輸入的責任不在你身上,依據智財局的解釋,認定買家是輸入者而不是賣家,所以有可能賣你盜版品的人因為人不在台灣沒有事,但買家卻因輸入的行為而導致觸法,故請所有的網友於網路上購買影音光碟產品時,應嚴加注意,不要購買來路不明的產品,不要購買盜版品,更不要因輸入盜版品的行為而違法。 著作財產是著作權人的心血結晶,不應被侵犯,網路上盜版品充斥的環境只會使大家更容易因不小心或過失而誤觸法令規定,所以最好就是從自己做起,尊重著作財產權,拒絕所有的盜版產品,讓盜版在國內無法生存,營造一個沒有盜版品的環境,才不會使人誤觸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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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0, 11:58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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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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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盜版品也有罪ㄛ?
還沒開偵查庭,說不定會不起訴?? 那跟誰有仇的話,就幫他下標盜版品寄給他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08-04-10 12:09 PM 被 hsinyic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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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0, 12:07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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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眾人都說好的床舖上
文章: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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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末倒置...該抓的不去抓......
現在這些文章..越來越常見了...實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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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一沒有: 不高,不帥,不瘦,不幽默, 沒錢 |
2008-04-10, 12:11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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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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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輸入著作物被抓、被刁難,請尊重著作權,不要因輸入盜版品而違反法令規定,而要依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若要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 .需"自行"重製著作物,不能幫別人重製,否則會視同"散佈"著作物。 .需以家庭或私人的機器設備重製,不可使用公司、機關的設備重製。 .重製的著作物只能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不能營利或商用。 當然,進口的可以這樣重製,不需進口的也可這樣重製,跟別人借的也可以這樣重製, 對於第四台/電視/收音機的播出可以這樣重製,對於書籍、雜誌也可以這樣重製。 |
2008-04-10, 12:38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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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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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樓主,這是認罪協商的一部分嗎?
怎麼許多網站都看到樓主的第一次發言就是這篇?? 另外,文章分個段落比較好看,這樣看起來很吃力. |
2008-04-10, 08:58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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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春滿四合院
文章: 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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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國內購買盜版品雖不道德但尚不致犯法
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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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恆久遠,CD永流傳! 羅馬並不是一天造成的 ∼敗家也不是三冬五冬的 >.<" 小豹貓流浪到哪兒, 永遠都是小豹貓 公告 : 孝子孝女(新手爸媽)經驗交流............服務處成立囉 =================================================== 來PCDVD七八區,一定要認識的重要人物~~M頭 請不要在"非政治區"的版面談政治,不然.... 範例一 : 我已經鎖定目標暸,同意開槍的請囬帖 範例二 :陳水扁的廢統論是幹嘛的? 範例三 :邵XX要死就快點 不要歹戲拖棚 範例四 :陳菊選上,陳大總統說要搬到高雄去住!! <==== 這串枉死的人還真不少 範例五 :總統後選人辯論會看了有一點吐血 <==== 這串不怕死的人還真多啊 範例六 :貓纜基座淘空 擬遷4、5個塔柱 工時最少要2年 <==== 看到日裔帳號要閃遠一點 完美示範(全滅)(整串坑殺) : 提名顏寬恆 馬總統下達輔選令 回嗆馬英九 蔡英文:兩岸政策黑箱讓人民不滿 洪秀柱政見 簽兩岸和平協議 補充說明:站長:回應政治文者視同發政治文 加強說明:站長:送你紅十字,一路好走之類的也算回文,我這樣講的夠明白了嗎? |
2008-04-14, 01:29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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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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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目前是這樣沒錯,對買的人或持有盜版者並沒有相關的法令去限制,國外有的國家有處罰。不過要是你持有太多,變成別人覺得你有散佈的意圖,或是再拿來重製等,那就不行了,不過那是因為其他的行為造成的,單純的在國內買盜版品是沒有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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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4, 01:49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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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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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然有罪 是不是故意犯不是依你知不知違法來判斷 通常要不起訴 先和廠商和解再說 有些公司就專門賺這種錢 一片和解金就要五位數甚至六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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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4, 02:19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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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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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認同∼∼ 樓主這文一定是想要認罪協商而所做的一部份∼ 看裡頭寫的∼ 以便好要求檢察官 緩刑或是可易科罰金.說是無心的等等之纇∼願發文寫悔過書等等 要無罪是不可能的,因為是公訴罪不能私了∼ 嗯不能在多說什麼∼免的我倒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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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4, 05:54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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