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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1
文章: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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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著作權法問題!
1.未改裝的電視遊戲機與正版遊戲光碟之間的防盜碼相互驗證之後才可以進行遊戲,這是現在的遊戲機機制是嘛?
2.一片經過程式破解的正版遊戲光碟(市面上的盜版遊戲光碟),這樣的光碟無法在未改裝的遊戲機上執行讀取,那販賣這種光碟的行為算是觸犯著作權法,非法重製罪是嗎? 3.一台經過植入程式的遊戲機,它可以讀取正版遊戲光碟,無法讀取盜版光碟,這樣的行為有觸法嗎? 4.承上題,植入程式的遊戲機,遊戲機本身無法讀取盜版光碟,但是可以連接另外購買外接式的光碟機,以及一片經程式破解過的盜版光碟,這樣就可透過另外購買的外接式光碟機讀取盜版光碟片,這樣的行為,請問章老師,那一個階段算是有觸法的行為? 因為主機的防盜拷碼並沒有被破解,因為在主機本體上無法讀取盜版光碟,但是用外接式光碟機再加上程式就可以執行盜版光碟,那所謂的防盜拷碼到底是被盜版光碟所破壞? 還是植入的程式所破壞? 還是外接式光碟機本身的程式碼跟盜版光碟的破解碼吻合進而破壞了所謂的防盜拷碼機制? 5.販賣可供破解的硬體,此硬體並無法使用,需載入一定程式的程式碼進而可以讀取下載的遊戲或是音樂影片等,哪這樣的硬體,本身是否有觸法的行為? 破解的程式碼就像網路上下載音樂一樣容易,那有觸法行為的,是賣硬體的商人,還是自行下載程式碼的人? 因為這樣的硬體並非單純只能用來破解遊戲之用,因為第80條之2第2項之適用,尚須符合以下三款情形之一,始足當之:1、主要供破解、破壞或規 避防盜拷措施之用者。2、除前款用途外,其商業用途有限者。3、為供破解、破壞或規避防 盜拷措施目的之用而行銷者.那販賣這樣的硬體算是有觸法嗎? 誰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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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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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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