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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Hsin-Chu / Chung-Li
文章: 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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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闖ETC車道 高公局/遠通 : 裝eTag就可免罰
引用:
之前以為"遠通是糕恭菊老闆"這句是玩笑話, 現在有鐵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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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此文章於 2012-10-07 09:26 AM 被 滄桑悠無愁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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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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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泰山收費站..除外車道 內線是4 etc車道+1回數票|現金車道 最外側 則是2小客車+2大客車回數票|現金車道 擺明做球給遠通 高公局! EO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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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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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誤闖過大客車的
遠通服務站也是這樣說裝一台可以幫我寫訴願書 說我自己寫通過率不高 於是我寧願被罰600 還有..我鄰居在高工局上班也誤闖過..他也寧願繳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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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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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措施這麼多不合理的地方(基於罪疑唯輕,不稱為不合法),怎麼不見媒體深入報導,或某些單位主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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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都知道,這個問題,大家都非常的關切。本人,也非常的關切。 我們已經聯絡,會同了所有的專家、學者,一定要研究、擬定出一個,非常妥善合適的,辦法和措施出來。 相信大家都會得到一個非常圓滿而完美的結果和結局。 ~這一夜,誰來說相聲?語言的藝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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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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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期待的不是穴 而是有妳的洞舔 我期待的不是液 而是和妳的慾奸 我期待煙花漫天 我可以永遠不怕妳捉奸 我期待的不是一句抱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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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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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遠通電收表示,駕駛人若發生錯行車道之情形,國道公路警察隊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三條第三項「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時,未依標示指示過站繳費」處罰汽車駕駛人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之罰鍰;
事實上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事實上第33條第3項並不是遠通遠通指的 「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時,未依標示指示過站繳費」 而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所以不知道可以用下面這法條跟他硬ㄠ嗎 第二十七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 罰鍰。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 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根據法條應該是補繳就好.為什麼要被罰600 此文章於 2012-10-07 03:41 PM 被 elick167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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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ROC
文章: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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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遠通為了促進車道使用率
不是也提出免裝etc也可行使的方案嗎??? 看來罰款是準備拖到明年全面etc後直接免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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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入手 Nikkor-N Auto 28mm F2 AI改 Leica 50mm f/1.0 NOCTILUX-M 莫名其妙入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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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卡拉巴星球
文章: 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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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D very f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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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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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的是沒多少人願意上街頭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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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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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網路嘴炮很多 上街檢屍體比較實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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