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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悠無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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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Hsin-Chu / Chung-Li
文章: 3,543
誤闖ETC車道 高公局/遠通 : 裝eTag就可免罰

引用:
作者自由時報
民眾未裝設eTag或OBU卻走了ETC車道,除應補繳通行費,還會吃上一張「錯行車道」的六百元罰單,但遠通電收為衝高使用率,竟告知可「裝eTag,換免罰」;甚至連高公局一九六八客服專線,也提供同樣的「免罰」撇步。立委李昆澤痛批遠通做法根本就是「詐騙」,高公局還配合演出,非常離譜。

遠通電收有誤導之嫌 高公局承認不妥當

記者昨天分別致電遠通和高公局一九六八,以「未裝機卻行駛ETC車道」詢問補救措施,客服人員竟都提示立刻「裝eTag」,就協助申訴免罰。網路上也有不少民眾有相同經驗,最後因不想被罰,只好「屈服」裝機。

遠通客服人員說明,誤闖車道會有罰單,但只要申裝eTag做「行為補正」,就可協助申訴;如果是首次誤闖,「都」會申訴成功。但又補充,裁量權在政府,無法保證免罰。

高公局客服人員直接建議,只要近期內和遠通做聯繫,並「主動安裝」,遠通可協助將「第一次誤闖,做免責罰款」;還提醒安裝時要記得告知遠通人員,並填寫表格和留底,未來若收到紅單,可再申訴。

遠通電收發言人周世惠強調,客服人員協助民眾申訴是「服務」,也幫高公局分擔民眾申訴,和提升使用率無關,且不保證免罰,不能算是「裝機換免罰」。

高公局總工程司吳木富說,遠通將「裝機」和「申訴免罰」做連結,並不妥當,會要求改善。他承認高公局客服人員說法不完整,因誤闖車道是否免罰,應考量當時收費站是否在施工,或是新增ETC車道,不可能是補裝了eTag或初犯就不罰;且民眾不管是直接向監理單位申訴,或透過遠通,結果應該都一樣,已要求改進。

台北市法務局長蔡立文說,免罰屬行政機關裁量權,除非有委託遠通行使這項公權力,這樣行銷方式就有「詐術」嫌疑,高公局說法也不妥。若遠通以免罰當成締約的條件,就算是承諾,「不能保證就不要說」,否則就要解約。


之前以為"遠通是糕恭菊老闆"這句是玩笑話, 現在有鐵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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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此文章於 2012-10-07 09:26 AM 被 滄桑悠無愁 編輯.
舊 2012-10-07, 09:22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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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悠無愁離線中  
marinese six
*停權中*
 
marinese si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滄桑悠無愁
之前以為"遠通是糕恭菊老闆"這句是玩笑話, 現在有鐵證了...


泰山收費站..除外車道 內線是4 etc車道+1回數票|現金車道
最外側 則是2小客車+2大客車回數票|現金車道

擺明做球給遠通 高公局! EO4
 
舊 2012-10-07, 09:34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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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nese six離線中  
ocean002
Regular Member
 
ocean00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74
去年誤闖過大客車的
遠通服務站也是這樣說裝一台可以幫我寫訴願書
說我自己寫通過率不高
於是我寧願被罰600
還有..我鄰居在高工局上班也誤闖過..他也寧願繳罰款
舊 2012-10-07, 09:41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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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ean002離線中  
neto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78
這個措施這麼多不合理的地方(基於罪疑唯輕,不稱為不合法),怎麼不見媒體深入報導,或某些單位主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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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這個問題,大家都非常的關切。本人,也非常的關切。
我們已經聯絡,會同了所有的專家、學者,一定要研究、擬定出一個,非常妥善合適的,辦法和措施出來。
相信大家都會得到一個非常圓滿而完美的結果和結局。
~這一夜,誰來說相聲?語言的藝術~
###
舊 2012-10-07, 03:04 P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etor離線中  
polar168
Elite Member
 
polar16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21
__________________
我期待的不是穴 而是有妳的洞舔
我期待的不是液 而是和妳的慾奸
我期待煙花漫天 我可以永遠不怕妳捉奸
我期待的不是一句抱歉
舊 2012-10-07, 03:14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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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ar168現在在線上  
elick1679
Major Member
 
elick1679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104
另遠通電收表示,駕駛人若發生錯行車道之情形,國道公路警察隊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三條第三項「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時,未依標示指示過站繳費」處罰汽車駕駛人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之罰鍰;

事實上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事實上第33條第3項並不是遠通遠通指的
「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時,未依標示指示過站繳費」
而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所以不知道可以用下面這法條跟他硬ㄠ嗎
第二十七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 罰鍰。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
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根據法條應該是補繳就好.為什麼要被罰600

此文章於 2012-10-07 03:41 PM 被 elick1679 編輯.
舊 2012-10-07, 03:33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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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ck1679離線中  
s2588s
Senior Member
 
s2588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ROC
文章: 1,204
之前遠通為了促進車道使用率

不是也提出免裝etc也可行使的方案嗎???

看來罰款是準備拖到明年全面etc後直接免罰了..

__________________
期待入手
Nikkor-N Auto 28mm F2 AI改
Leica 50mm f/1.0 NOCTILUX-M 莫名其妙入手
舊 2012-10-08, 12:09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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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588s離線中  
cool810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卡拉巴星球
文章: 1,499
XDD very funny.
舊 2012-10-08, 12:20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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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810離線中  
weirock
*停權中*
 
weiro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可憐的是沒多少人願意上街頭反對~
舊 2012-10-08, 12:25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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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離線中  
上等神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7
引用:
作者weirock
可憐的是沒多少人願意上街頭反對~


網路嘴炮很多
上街檢屍體比較實在
舊 2012-10-08, 12:29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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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等神人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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