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
低頭族 , 撞人之後還跑了...
不管 , 我已經透過線上報案系統送出去了 ..
[YOUTUBE]yL0eb40SulY[/YOUTUBE]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7
|
法律通過了嗎??
還沒通過的話.................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
GOOD JOB~~~~~~~~~~~~~~~~~~~~~~~~~~~~!!!!!!!!!!!!
![]()
__________________
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
引用:
不是檢舉違規... 是肇事逃逸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91
|
引用:
很好... 給你一個讚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5
|
引用:
GJ給那個低頭族一個 ![]()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37
|
引用:
你有請555的騎士趕快先去驗傷嗎??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台南海軍航空隊
文章: 162
|
引用:
撞到人就跑是不對啦,但小建兄,你確定這是肇事逃逸嗎??? 讓我們來問一下Google大神... 刑法 185-4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致人死傷而逃逸」。 若無人受傷或死亡,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的,但仍有一般車禍之民事賠償責任。 若不幸遇到肇事逃逸之情形,請務必記下對方車號,但通常由於事出突然,或陷於恐慌受驚乃至於受傷之狀態,無法記下車號時,則須盡速於現場尋求目擊證人(例如商家)或事後調閱附近之監視器,以利找出肇事者。 資料來源:Google 不是故意要打你臉,只是覺得您最近傳教傳得太兇,好像太偏激了...該冷靜一下囉~ ![]()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台南海軍航空隊 - 守護新高山,我們不墜不歸! ![]() 抵制...就是最完美的報復 請拒買統一旗下與代理品牌之所有產品! (敵軍團數量龐大,我軍請努力守住荷包!) 星巴克、家樂福、7-11、無印良品、聖娜多堡、阪急百貨、康是美、博客來、Mister Donut 、夢時代、Cold Stone 、龜甲萬、速邁樂加油站、 統一證券、統一資訊、首阜企管、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聖德科斯、21世紀風味館、伊士邦健康俱樂部、雪山啤酒、百威啤酒、樂天市場、DUSKIN、 寵物達人、Afternoon Tea、統一精工、BEING spa、統一渡假村、美人塾cafe、統一蘭陽藝文傳藝中心、統一皇帽、統一多拿滋、上海星巴克、 菲律賓7-ELEVEn、、加拿大大統華超市、山東銀座超市、統一武藏野。物流公司有捷盟行銷、統昶行銷、大智通、黑貓宅急便。樂清服務、統奕包裝、 統一藥品 維力33%股權、光泉31%股權、紅心辣椒10%股權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
引用:
引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你們這幾個愛嗆我的 , 麻煩去重修一下交通規則好嗎 ? 不要每次都被我打臉 ! 能出來幾個比較有本事的嗎 ??????????????????????????????????? 此文章於 2012-09-27 04:38 PM 被 漲 停 編輯.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台南海軍航空隊
文章: 162
|
引用:
刑事的肇事逃逸罪跟交管條例肇事後的行為處份似乎是不一樣的~不然就不需要分二條了。 而且重點在於法官如何定罪,而非您能裁決他就是肇事逃逸。(我也只是說明肇事逃逸罪的內容是什麼而已) 您頂多只能學記者說:白色車主疑似肇事逃逸? 另外您為什麼老愛在這傳教呢?傳來傳去都是對同樣一批老屁股啊~ FB上的粉絲還不夠多嗎? 過去我也很挺你的想法,但現在真的覺得越來越誇張,反而對您的行為心生反感了...。 多想想北風與暖陽的故事好嗎? ![]() 此文章於 2012-09-27 04:49 PM 被 whales4 編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