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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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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鼓勵犯罪 將成司法災難」
2012年09月07日
莊女的機車雖被偷騎,但竊嫌卻不起訴。戴之聖攝 【綜合報導】偷了東西只要放回原位,竟然就不算竊盜罪,難道以後大家在路邊看見別人的保時捷,就可以隨便「借」來開?基隆一名男子經常在深夜偷走鄰居的機車出外玩耍作樂,之後再將機車放回原處,基隆地檢署認為他「沒有據為己有意圖」,裁定不起訴處分。對此,被害人昨獲知痛罵:「這是鼓勵大家亂騎別人的機車代步嗎?」法界不認為檢方裁定有誤,但也認為有違社會觀感,確有修法的空間。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簡美慧表示,竊盜罪主觀上須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並動手行竊才構成,若只是「暫時借用」的想法,為「使用竊盜」的一環,在國內不犯法。不過,她也指出,德國對使用竊盜罪是有處罰的,但並非針對所有物品,僅限於汽車、自行車,規定「違背汽車或自行車所有人意願,擅自使用者,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且須告訴乃論」。 超速被拍穿幫 基隆地檢署日前偵辦偷車賊楊大明(19歲)案,指他因沒有交通工具,已有多次偷騎社區住戶機車,因偷騎車時間都在深夜、使用近5小時後就送回,車主都沒察覺,直到6月份,基隆莊姓女子竟接到2張超速罰單,才驚知機車在5月23日零時被楊大明偷騎出門,他也坦承偷車,「沒想到會因超速,被測速器拍到穿幫。」楊大明同時供出另起偷騎車案,遭警依竊盜罪嫌函送法辦,但偵結後獲不起訴處分。 由於楊大明常偷騎鄰居機車代步,警方特地在該社區貼告示提醒住戶。蔡進男攝 只能求償油耗 檢方對於不起訴處分的說法,是因被告僅只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為「使用竊盜」沒有刑事責任,但警方將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一款「未經他人許可,擅駛他人之車、船」,處「3000元以下罰鍰」。 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啟勇昨指出,刑法上主觀構成要件很嚴謹,被告沒有「佔為己有」的主觀意念,雖沒刑事上責任,但不代表被告無其他刑責,被害人可提民事訴訟,求償機車被擅自使用期間的車輛耗損、油料損失。 但被害莊姓女子得知檢方對楊大明不起訴處分,她忿忿不平說:「哪有說偷騎別人的機車,只要再騎回原處,刑法上就沒有罪責,如果是這樣,那不是鼓勵大家,都可以亂騎別人的機車代步嗎?」 「檢方很離譜」 一般民眾對檢方的裁決亦表示不贊同,張姓大學生(20歲)對於不起訴處分結果感覺很離譜,他說:「這樣等於認同偷了錢之後,再賺錢還給對方是一樣的。」擔任教職的蕭小姐(31歲)認為,檢方的作法很不合理,明明是有偷車行為,就應該用竊盜罪辦他。 「給改過機會」 立委潘孟安則批檢方,竊賊因歸還機車沒有犯意就除罪化,此案例恐將增加警方維護治安的困難,「甚至像變相鼓勵民眾犯罪,將成司法災難!」另對司改團體提議可修法填補此漏洞,他說樂觀其成,但茲事體大,建議法務部開多場聽證會討論。 不過,台大社會系教授陳東升則有不同看法,他認為,法律賦予檢方裁量權,起訴書也載明不起訴理由,應給犯錯人機會改變,「畢竟若有刑事前科,很難翻身。」 男偷騎車過程 1.沒有交通工具的男子楊大明,偷偷騎走莊姓女住戶的機車。 2.楊大明騎車行經八斗子調和街,因超速被測速照相拍到。 翻攝畫面 3.四、五個小時後,楊大明再將車騎回原位,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 民眾看法 廖小姐 27歲 服飾業 偷就違法 偷了再還就不違法我不認同,我覺得偷竊就是偷竊,不能因竊賊把機車還回去就不算,重點應該是過程。 鄭先生 29歲 公務人員 應該起訴 偷騎人家機車歸還不起訴,我覺得一點都不合理,實在太誇張了,把車騎走就是竊盜罪。應該被起訴。 葉先生 22歲 學生 很不合理 我覺得不合理,如果這樣不算竊盜不起訴,那以後大家去偷別人機車,用完再放回去就不算是竊盜了。 使用竊盜不起訴案例 ●2012/05/15 基隆市 →男子吳威平偷前僱主機車去盜領金融卡,1小時後將車騎回原位,前僱主渾然不知,檢察官認為吳嫌短暫使用機車,無不法所有的意圖,竊盜罪不予起訴。 ●2010/08/24 台北市 →王姓男子竊取鄰居女子放在鞋櫃的靴子,放入自己精液後,把靴子放回原處,竊盜罪不予起訴。 ●2006/04/27 桃園縣 →張姓大學生為準備期末考,未辦借閱手續,取走學校圖書館19本書,檢察官認為他在考前陸續還書,是使用竊盜,竊盜罪不予起訴。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報你知 歸還未佔有 屬「使用竊盜」 律師蔡瑞麟指出,「使用竊盜」是指行為人以借用他人財產的意圖,擅自暫時性取走他人所有物,最後歸還並未佔為己有,例如圖一時之便騎走他人的腳踏車,但事後騎回去歸還。而《刑法》的竊盜罪則是指將他人財產竊為己有,以所有權人自居,因此,認定使用竊盜並非竊盜,不予處罰。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120907/34492782 腳踏族的災難來了,連油耗這部分都沒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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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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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乾脆主張我的機車被偷很多次,一罪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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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9
文章: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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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插進去,拔出來.... 也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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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蟹堡王餐廳
文章: 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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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他有沒有加油
沒加油就告偷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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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Hsin-Chu / Chung-Li
文章: 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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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普通侵占罪 (刑法第355條) 都不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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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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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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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應該是有援引判例~
因為"貪污被發現後,捐出來就不算貪污了嘛~" 現在是...偷東西被發現後,還回去就不算偷竊了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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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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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可能 因為偷用的人一開始沒有持有該物品 樓上說的偷汽油就可以成立 司法實務也有類似案例 但是腳踏車的話... 根本很難舉證主觀不法所有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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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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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這樣庶民跟政要或者富人都享同一判案標準才會公平 . 我國司法有救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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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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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行之有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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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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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以前有另一個類似的案子,卻判了有罪
所以,要討論,還是把兩個判決書拿來比較是最能夠了解為什麼法官會有兩種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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