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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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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33歲的「短裙妹」趙欣禾,經由104人力資源顧問公司,以派遣工身分派到台灣微軟工作,但到職一個半月就被資遣,去年9月北院簡易判決她獲賠33萬元資遣費;人力銀行上訴,北院二審昨宣判大逆轉,人力銀行勝訴,不必付資遣費。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趙女向媒體聲稱,她和人力銀行簽約半年,卻只到微軟工作1個半月就被遣退,理由是「服裝不專業、裙子太短,不符公司形象」,案發後人力銀行未替她爭取權益,訴請人力銀行支付其餘4個半月的全額薪水。 台灣微軟則堅稱資遣趙女與她的衣著無關,當初是因一位資深業務經理患重症而留職停薪,微軟先找人力銀行的派遣工來分擔部分業務,公司隔月另行應徵到正職員工後,才不繼續聘用趙女,並額外付給她5萬元資遣費。 人力銀行上訴勝 昨天二審認為,依法特定工作既已完成,合約即告終止,法官認定其餘未完成的4個半月薪水不是欠債,趙女沒理由不勞而獲,判決趙女敗訴。 ==== 這就是台灣勇者勞工的悲哀 這下子應該沒人敢僱用她了, 真是慘啊 有圖有真相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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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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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個月半、資遣費五萬,理應優於勞基法(年資每年多半個月)
要看合約內容(民事)、才能知道問題 不是勞資糾紛時一律判勞方勝才叫公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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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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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簽半年約是在簽辛酸的嗎?
派遣的cp值又增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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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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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簽約超過90日就不是派遣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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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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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是車頭燈輸給車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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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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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唉! 因為對勞工不友善的遊戲規則早就訂好放在那兒請勞工入甕了, 怎麼跟他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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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不就住在那裡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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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司法通常ㄧ審有罪,二審無罪定諺,三審百姓死財團勝,法官自由心證空間大,窮人就死ㄧ死,下輩子再說吧,葉少爺,李中銳律師的陣仗,正義是要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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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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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唉,可是大家現在只要看到是資方有利就開始叫迫害勞工了...這真的不是好現象。 不求對錯,只求利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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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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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我在版上的觀察,不少人心中最好遊戲規則是訂無論理由勞工直接獲勝 不用審判、不用訴訟 直接把雇主帳頭的錢直接往勞工送就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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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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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何解? 是不是派遣工跟時間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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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討論也要找能溝通的, 跟狂吠的狗溝通只是浪費時間. 每日一句 : 很多不等於多數,也不等於少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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