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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垃圾場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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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長期性侵同居人女兒 雄院共判1502年
http://0rz.tw/cc9ko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男子張清旺趁同居人外出,被 控對其長女強制****97次,又涉嫌對次女猥褻296次,後因女兒買驗孕棒的發票,被其母發現並報警,張嫌被高雄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共判處徒刑150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判決書指出,被告張清旺與女友和她的2名女兒,共同住在高雄市,並自98年5月起,至100年7月間止,趁同居人外出之際,涉嫌在住處房間,以每週一次頻率(扣除寒暑假外出期間),涉嫌對她的大女兒強制****97次。 此外,99年4月中旬起,至隔年7月15日止,被告另涉嫌以每週5次頻率,強制猥褻同居人次女,高達296次。 去年7月15日,媽媽整理長女房間,無意中發現購買驗孕棒的發票,經追問長女和次女,始得知遭性侵,並將張趕出門後報警。 院方指出,被告對同居人長女性侵共97次,但其中32次,當時被害人未滿14歲,各處徒刑8年共256年,其餘65次已滿14歲,各處徒刑4年共260年﹔至於張另涉強制猥褻罪296次部分,各處徒刑3年4月共986年,總計1502年。 ============= 這次是要幫法官說話,這次真的判的好,敢判那麼長的刑期,如果不是卡在最多只能執行20年……立法院還不去將上限給修掉? 另,這種男友性侵同居人女兒的案件屢見不鮮,這次這個老媽知道事情後還算有做該做的事,有些人就會要求自己女兒忍下來,甚至扯一點的還有嫉妒自己女兒的 ![]() 真的想跟那些離婚的單身有子女的女性說一聲,不是不可以交男友,但請妳們好好注意一下妳們的同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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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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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1502年,合計又會是幾年?
我看沒幾年就放出來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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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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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遇到大赦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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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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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打了不1折,這法官真是跳樓大拍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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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台南市
文章: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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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判罰1502元只要繳20元嗎?
奇怪,遇到錢就不能打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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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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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爽的...
一樣最多20年就出來了... 表現良好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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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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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好的地方想至少是20年
不是重判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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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垃圾場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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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7lk7ckj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 這位法官敢判到執行20已經是很有guts了,多的是合併5、6年的 而依法,這種案件法官就只能判最多二十年,除非立院豬公肯花心思去改,不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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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垃圾場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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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錯了,實際上合併最多可以判三十年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1&DF=&SNo=51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此文章於 2012-04-02 04:04 PM 被 the_yongch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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