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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yong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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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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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7
[新聞] 長期性侵同居人女兒 雄院共判1502年

http://0rz.tw/cc9ko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男子張清旺趁同居人外出,被 控對其長女強制****97次,又涉嫌對次女猥褻296次,後因女兒買驗孕棒的發票,被其母發現並報警,張嫌被高雄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共判處徒刑150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判決書指出,被告張清旺與女友和她的2名女兒,共同住在高雄市,並自98年5月起,至100年7月間止,趁同居人外出之際,涉嫌在住處房間,以每週一次頻率(扣除寒暑假外出期間),涉嫌對她的大女兒強制****97次

此外,99年4月中旬起,至隔年7月15日止,被告另涉嫌以每週5次頻率,強制猥褻同居人次女,高達296次

去年7月15日,媽媽整理長女房間,無意中發現購買驗孕棒的發票,經追問長女和次女,始得知遭性侵,並將張趕出門後報警

院方指出,被告對同居人長女性侵共97次,但其中32次,當時被害人未滿14歲,各處徒刑8年共256年,其餘65次已滿14歲,各處徒刑4年共260年﹔至於張另涉強制猥褻罪296次部分,各處徒刑3年4月共986年,總計1502年
=============

這次是要幫法官說話,這次真的判的好,敢判那麼長的刑期,如果不是卡在最多只能執行20年……立法院還不去將上限給修掉?

另,這種男友性侵同居人女兒的案件屢見不鮮,這次這個老媽知道事情後還算有做該做的事,有些人就會要求自己女兒忍下來,甚至扯一點的還有嫉妒自己女兒的
真的想跟那些離婚的單身有子女的女性說一聲,不是不可以交男友,但請妳們好好注意一下妳們的同居人。
     
      
舊 2012-04-02, 03:11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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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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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判1502年,合計又會是幾年?

我看沒幾年就放出來了吧
 
舊 2012-04-02, 03:28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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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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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20年
遇到大赦呢
舊 2012-04-02, 03:29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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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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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引用:
作者chaotommy
20年
遇到大赦呢


打了不1折,這法官真是跳樓大拍賣
舊 2012-04-02, 03:35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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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w1970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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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台南市
文章: 161
有判罰1502元只要繳20元嗎?
奇怪,遇到錢就不能打折
舊 2012-04-02, 03:36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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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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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判爽的...

一樣最多20年就出來了...

表現良好的話!?
舊 2012-04-02, 03:38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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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shu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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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往好的地方想至少是20年

不是重判2年.....
舊 2012-04-02, 03:45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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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yong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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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垃圾場
文章: 127
http://tinyurl.com/7lk7ckj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
這位法官敢判到執行20已經是很有guts了,多的是合併5、6年的
而依法,這種案件法官就只能判最多二十年,除非立院豬公肯花心思去改,不然…
舊 2012-04-02, 03:51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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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yong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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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垃圾場
文章: 127
我錯了,實際上合併最多可以判三十年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1&DF=&SNo=51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此文章於 2012-04-02 04:04 PM 被 the_yongching 編輯.
舊 2012-04-02, 04:03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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