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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電腦的那一端
文章: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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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李慶安無罪定讞
真是遲來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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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8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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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恭喜恭喜恭喜恭喜!! 遲來的啥米碗糕都可以!!! !!反正!!!!恭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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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瓜島河北
文章: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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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雙重國籍、效忠義務 不必然對立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1.08.23 03:15 pm 具有雙重國籍的民代是否有主動誠實告知的義務,高院上午在判決李慶安無罪的理由中指出,雖然宣誓條例中服公職者有「效忠義務」,但並不因效忠義務,即要求公職人員對於同時兼具雙重國籍,在法律上負有告知義務,此外,合議庭認為「兼具有外國國籍的身分」與對中華民國應負的「效忠義務」,兩者間並不必然存在對立、衝突關係,並不影響具雙重國籍者對效忠義務的履行。 判決指出,廢止前的國籍法施行條例第10條、修正前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等相關規定,都沒有「欲擔任或已擔任公職之人,應主動告知其是否兼具雙重國籍負有法律上的告知義務」,因此李慶安縱使未曾主動告知,也不成立不作為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無罪判決指出,包中選會、台北市議及立法院等主管機關,依法應主動向李慶安查明,是否有兼具外國國籍的情事,具有查明的實質審查義務,是以,主管機關在李慶安任職市議員及立委期間,均未曾詢問被告或為任何查證的舉動,直到李慶安任期屆滿前,也未撤銷或解除職務,自不構成貪汙罪。 判決指出,李慶安擔任市議員和3屆立委的身分,均非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且李慶安也並目自始未取得議員和立委的身分,迄其任期屆滿前,主管機關也未撤銷或解職,因此李慶安在任職期間依法所支領的歲費、公費、助理費等費用,並非不法取得的財物。 【2011/08/23 聯合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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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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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恭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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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電腦的那一端
文章: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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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國泰航空 > <
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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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新聞應該可以弄個一個禮拜...然後下星期就會有新民調..有人高 有人低....
我應該可以去算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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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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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碗公裡
文章: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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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沒啥好替她高興的,反正目的早就達到了,都已經弄臭了`管她會不會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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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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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 蔡英文 郭冠英 都是人才.....如果來個黃金夢幻團結組合 是台灣的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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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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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後其他公務員有綠卡應該都可以免罪了~
領台灣的薪水去當外國人 真的太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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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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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有外國國籍的身分」與對中華民國應負的「效忠義務」,兩者間並不必然存在對立、衝突關係,並不影響具雙重國籍者對效忠義務的履行。
這種見解真是有夠帥氣的啊....無恥到這種地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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