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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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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請教
網路指責對方"沒那個屁股,就別吃那瀉藥"
是否達到公然侮辱的行為? 據說有類似判決文,有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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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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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告告看不就知道了? 因為判斷不是你說了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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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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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言詞的認定,還是要看法官的心證... 建議問問對方是否道歉,真的不行再提告! 因為這類的告訴,除非您是名人,不然名譽損害部分頂多1~2萬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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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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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被人家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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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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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吧
靠 北 邊走 靠 邀 請別人來參加 .說文解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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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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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被告不便回答
謝謝上面的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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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南.歸仁
文章: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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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那個屁股,就別吃那瀉藥
可以解釋為量力而為 要拿這幾個字來告 只能說..真的很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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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愛傳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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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中/大里區
文章: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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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並未明訂"公然侮辱"之成立要件(此由法官依事實認定,即自由心證)。
依通說及案例,認為只要被害人主觀上感到受辱即可成立.... (以下摘自網路,請參考) 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B7%AE%E5%88%A5 公然侮辱是不具體的,並且沒有事實問題,只要使對方感受到受辱即可成立,例如:你是豬阿!被罵的人可以提公然侮辱,即使罵人的人硬掰豬有很多特質,豬可能是乾淨的、聰明的.....但是不用具體指明,當事人覺得有受辱即成立。 刑法妨害名譽罪 (公然侮辱)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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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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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是要以法官判斷為準,而非被害人主觀感到受辱為準... 國語版 http://youtu.be/GZaB5m6BB7Y 台語版 http://youtu.be/EtS9nrmm6i0 此文章於 2011-09-19 01:12 PM 被 小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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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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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個應該算 ....台灣俚語 要構成汙辱有難度內 !!! 如果是 X梨子假蘋果..這類的....就比較可能構成 此文章於 2011-09-19 01:20 PM 被 jongyih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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