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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練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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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0
兄弟我跟你說 擺道者引以為戒

甚麼都可以做..... 就是不要當耙子!!!

檢舉人身分非秘密 周占春洩密無罪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熊迺祺/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周占春被控洩密案;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檢舉人並非受證人保護法的證人,檢舉人身分資料不是法令應保守密的文書,判決周占春和書記官劉麗英無罪。

這件毒品案被告盧俊華已入監服刑,但檢舉人因身分外洩,至今仍憂心自身和家人的安危,擔心盧出獄後報復他。台北地檢署獲悉周占春判決無罪後表示,將待收到判決後再研究是否上訴。

有檢察官指出,如果檢舉人身分不受保密的保護,那麼是不是所有的被告,都可以當庭要求公開檢舉人的身分,法官這樣的見解非常奇怪。

全案是因毒犯盧俊華從荷蘭購買大麻種子回台種植,遭檢舉人向海巡署檢舉,經台北地檢署向當時的值日法官周占春聲准搜索票,檢方後來起訴盧。

盧俊華起訴不久,檢舉人的資料曝光。檢方指控,周占春核發搜索票時,曾拆閱卷宗內海巡署查緝人員檢附的檢舉人的真實姓名對照表,看完後卻未依相關規定彌封,將卷證移交給承辦股,律師聲請閱卷時,書記官直接將卷證交付影印。

檢方指出,盧俊華透過律師閱卷,得知檢舉人真實姓名資料,盧拿著法院印來的檢舉人真實姓名對照表,上門興師問罪,檢舉人嚇得向檢方埋怨,檢方調查後,起訴周占春及書記官劉麗英。

法院審理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雖是母法授權制定,但授權母法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無任何有關保密檢舉人身分而限制被告閱卷的規定。

判決指出,證人保護法中對於證人的保護,限於檢察官或法官偵辦發動的案件才算,司法警察並無核定證人的權限,而本案的檢察官也未依證人保護法發動證人保護制度,因此本案的檢舉人並非受證人保護法中應予保護的證人,也就不是「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中應予保密身分的檢舉人,檢舉人身分既然不是秘密,也就沒有洩密罪可言。
     
      
舊 2011-03-30, 03:00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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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練劍離線中  
2sogi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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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720
豆子要小心了








但我相信高層不會出賣他的
 
舊 2011-03-30, 03:23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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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ogi離線中  
muder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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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95
真好
台灣法律處處是漏洞
沒有後台的想要被關還真有點難度
舊 2011-03-30, 04:51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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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der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在台灣可憐的是最守規矩最有良心的..
舊 2011-03-30, 05:37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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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576910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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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1
您的住址: 馬勒戈壁
文章: 324
審來審去,都是學長學弟

尬幾人啦,免驚
__________________
留言風格很直白
舊 2011-03-30, 07:16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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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10離線中  
iDemo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法官審法官呀,真是辛苦了
舊 2011-03-30, 08:13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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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離線中  
小豹貓
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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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春滿四合院
文章: 2,747
這個案子是學弟審學長嗎????

此例ㄧ開.法界可以多了一條營利管道.
__________________
音樂恆久遠,CD永流傳!
羅馬並不是一天造成的 ∼敗家也不是三冬五冬的 >.<"
小豹貓流浪到哪兒, 永遠都是小豹貓

公告 : 孝子孝女(新手爸媽)經驗交流............服務處成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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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PCDVD七八區,一定要認識的重要人物~~M頭


請不要在"非政治區"的版面談政治,不然....
範例一 : 我已經鎖定目標暸,同意開槍的請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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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三 :邵XX要死就快點 不要歹戲拖棚
範例四 :陳菊選上,陳大總統說要搬到高雄去住!! <==== 這串枉死的人還真不少
範例五 :總統後選人辯論會看了有一點吐血 <==== 這串不怕死的人還真多啊
範例六 :貓纜基座淘空 擬遷4、5個塔柱 工時最少要2年 <==== 看到日裔帳號要閃遠一點
完美示範(全滅)(整串坑殺) :
提名顏寬恆 馬總統下達輔選令
回嗆馬英九 蔡英文:兩岸政策黑箱讓人民不滿
洪秀柱政見 簽兩岸和平協議


補充說明:站長:回應政治文者視同發政治文
加強說明:站長:送你紅十字,一路好走之類的也算回文,我這樣講的夠明白了嗎?
舊 2011-03-30, 08:26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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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豹貓離線中  
咕咕鳥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台灣刑訴還有一點很奇怪

檢方傳你當證人...你也去了...
可是證人不能帶律師...
所以有時候會問完話...
再收到傳票才發現...怎麼變被告了....
(台灣不少做證人做到變共同被告.....)
起訴的資料就是你那天的證詞...
檢方把它當自白......

被告有緘默權
證人沒有....
所以...如果那天要我去作證......
我會識情況回答...我忘了.......
林貝記性差..
舊 2011-03-30, 08:33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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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離線中  
TRG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6
未依相關規定<彌封>,導致律師閱卷外洩。

相關規定?

個人認為,快去修法比較好啦。
舊 2011-03-30, 08:36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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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G離線中  
576910
Advance Member
 
57691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1
您的住址: 馬勒戈壁
文章: 324
法官不都是 司法官訊練所XX期 受訓畢業的嗎?
__________________
留言風格很直白
舊 2011-03-30, 08:55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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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10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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