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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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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撞死醫師棄車變裝 男遭重判 法官認肇逃犯行惡劣 二審改判2年半
撞死醫師棄車變裝 男遭重判 法官認肇逃犯行惡劣 二審改判2年半
蘋果日報 更新日期:"2011/03/11 06:30" 蘋果日報 吳男(圖)開車闖紅燈撞死騎機車的醫師祝鈺昌(圖3),機車支離破碎(圖2)。資料照片 【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市罹患躁鬱症的吳姓男子去年開車闖紅燈,撞死台中榮民總醫院急診室醫師祝鈺昌後逃逸,一審被判刑一年七月。檢察官不服上訴指出,祝在訂婚前夕被撞死,吳男逃逸後五分鐘內棄車換衣,躲避追緝,顯未受病情影響。台中高分院認定吳犯行惡劣,昨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罪加重改判他二年六月徒刑。 祝父昨得知改判決結果哽咽地說:「他(吳男)實在很惡劣,我只有這麼一個兒子,他撞人跑了,隔條街就丟掉車、變裝」、「我兒子是急診室醫師,他是要救人的,不是要被人救的……」台中高分院檢察官徐松奎說:「(吳男)太過份,人家辛苦拉拔兒子長大,全家就靠這個兒子,一審判太輕,這樣判才對。」 榮總院長目擊報案 去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吳男(三十六歲)駕車行經台中市福科路交叉口,突然闖入對向車道又闖紅燈,撞倒騎機車上班的祝鈺昌(二十七歲)後逃逸,將車開到下條街棄車,五分鐘內更換衣服,躲避追查。警方從監視器查出車號,循線在當晚將他逮捕。 車禍發生時,台中榮總民總醫院司機董武明載著院長雷永耀剛好途經該處,目睹車禍經過打報警,將祝送醫。 訂婚前夕慘遭橫禍 因祝鈺昌的臉被撞到變形,無法辨識,到急診室後雷永耀和其他醫護看識別證才知是祝鈺昌。當時祝與交往十年的女友已拍好婚紗,預定五天後的六月二十七日訂婚。女友趕到醫院不斷呼喚:「不要開這個玩笑,我們有個約定……」但二天後祝急救無效不治。 犯後未曾道歉和解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吳雖罹躁鬱症,但撞人後還知要棄車、變裝,顯在犯罪時有辨識行為能力,且吳男從未到祝的靈堂道歉,未與祝的家人和解,犯後態度惡劣,一審刑度太輕無警愓效果應予撤銷,昨改判吳男二年六月徒刑。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143/2nuhf.html -------------------------------------------------------------------------- 開車闖紅燈撞死人,肇事逃逸,犯後態度惡劣,才判二年六月徒刑 留這種人何用?應該判死刑,把他的器官損出來給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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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難賺,郤花的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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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TW
文章: 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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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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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少加了-個0、20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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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您的住址: Hsinchu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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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太誇張.......... 殺人跟謊報 刑期差了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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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outube.com/watch?v=MlHKjkDRylM 嗚哦~好男人 阿部高和之紅薔薇革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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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7
文章: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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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法律太殘還是法官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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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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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感覺很像逗人發笑的綜藝短劇?
一審法官:判刑一年七月 二審法官:改判他二年六月 檢察官:「(吳男)太過份,人家辛苦拉拔兒子長大,全家就靠這個兒子,一審判太輕,這樣判才對。」 ![]() ![]() ![]() 檢察官大人阿~你可以看一下日劇律政英雄,培養一下專業跟正義嗎? 此文章於 2011-03-11 05:50 PM 被 solosby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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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靠北市
文章: 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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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以後真的不要拿刀拿槍殺人了...真的..
開車直接撞,可以判得很輕的 不然喝一點酒,酒駕過失致死還可以關更少 裡面表現良好馬上又可以假釋 拿刀拿槍真的很不值得..真的.... TMD..台灣司法真的爛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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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片這個詞對有些人來說,只是把它當成因為看不懂某些意涵卻無法承認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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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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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小?
台中高分院認定吳犯行惡劣,昨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罪加重改判他二年六月徒刑。 犯行惡劣 加重改判也只有 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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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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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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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 ![]() ![]() 法官的用語跟刑度成反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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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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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記者根本就適用法條錯誤 謊報搶案讓警員製作虛構的筆錄 但沒有說誰是搶匪 根本不適用刑法第169條 頂多只適用刑法第171條跟第214條 刑法第171條第一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況且犯第171條 在所誣告之罪裁判確定前自白的話 是能減免刑責的 第214條的適用 也有一些條件限縮其範圍 是要怎麼判到七年啊~~~~ 說不定檢察官問一問 就不起訴把人放回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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