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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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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掉的衣服被拿來圖利??--主要業務是向固定大樓、店家或慈濟工作站取得回收衣物,
丟掉的衣服被拿來圖利??--主要業務是向固定大樓、店家或慈濟工作站取得回收衣物,
還可以外銷??---------連外銷都不行, 台灣真是寶島?!外面一堆舊衣回收的都是無本生意? 還霸佔停車位/馬路 , 放置報廢車輛/回收箱? 想停車都沒有地方停! 剪破8530件衣 員工判賠29萬 更新日期:2011/03/11 04:11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女子張惠淇在泰山區宜詮貿易有限公司擔任篩選成衣品管業務,卻拿剪刀剪壞8530件衣服,板橋地方法院依毀損罪判她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民事判決賠償29萬8550元,張女不服,刑民事都提出上訴,但均被駁回定讞。 宜詮貿易公司昨鐵門緊閉,員工已下班,無法得知回應;張女父母跟記者說:「不關我們的事,她已離家出走3、4個月了。」 據查,宜詮主要業務是向固定大樓、店家或慈濟工作站取得回收衣物,97年8月1日起至9月底,53歲的張女擔任公司篩選成衣品管業務,負責整理衣服、查看衣服有無破壞、型式是否漂亮,以決定是否退回,但她任職期間,卻拿剪刀剪壞約8530件成衣,公司負責人梁閃發現,提出告訴。 張女否認犯行,表示她依生產流程,先由其他同事負責初步檢選分類,再交由她及另一位黃姓同事,負責第二步品檢分類,最後再交由負責人梁閃檢查無誤,才將賣相好的衣服出售,她若真剪破衣服,怎可能不被發現,且累積至8000餘件?張女說,她與梁閃無恩怨,沒有剪破衣物動機;梁閃說,張女擔任品檢工作前,過去品檢人員退回檢選和分類的比率僅約2至3成,張女擔任品檢人員後,退回比率增為8 、9成,衣服丟掉比率高,連外銷都不行,致公司周轉困難。 公司主張一件衣服單價為35元,法官以單價35元乘以8530件遭毀損的衣服,判決賠償29萬8550元。法官審理認為,張女單獨擔任品檢人員,業務上必須使用剪刀,黃姓同事雖同屬品檢階段人員,但工作是被動收取衣物修補、清洗,且張女作業地點與其他員工也有段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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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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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直接告訴大家回收業哪裡犯法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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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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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也是像你一樣的想法
不過仔細想想,只要他不是打著回收衣物整理後救濟需要幫助的人的招牌來收衣服 那也是一個正當的資源回收業,總比衣服扔到垃圾袋拿去掩埋燒掉好吧? 不過裡面出現"慈濟工作站",不由的眉頭一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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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9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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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跟資源回收比....差距有點大 我會覺得回收舊衣是無償幫助那些貧寒朋友 現在有業者是拿這些衣服來賣?? 這個變成營利業務了吧 補一下~ 看了前一樓大大發言 我是認為針對慈濟回收箱的衣物該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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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非定律:凡事只要有可能出錯,那就一定會出錯。 此文章於 2011-03-11 02:49 PM 被 LW牛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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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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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後我們資源回收都應該只能無償幫助貧寒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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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9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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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要斷章取義也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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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非定律:凡事只要有可能出錯,那就一定會出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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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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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你懂我的意思了,如果有人拿別人丟掉的東西,整理後出售,他也不是搶來偷來,為什麼不能圖利? 樓主的案例有兩個角色,一個是做慈善的慈濟,另一個則是回收業者 你要講前者慈濟工作站沒做好他們所謂的「慈善事業」,你要講他們無妨,但是回收業者錯在哪,請告訴我? 此文章於 2011-03-11 02:54 PM 被 BM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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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9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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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頭已修正 引用:
我沒"針對"回收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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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非定律:凡事只要有可能出錯,那就一定會出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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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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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修正了喔?那我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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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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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好了
目前有100件舊衣服 A回收.百分百救助貧苦人士 B回收.尚可部分販賣.真的不行丟棄 如果是我 我寧可拿給A 如果都會拿去販賣 視情況決定 不然就自己送育幼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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