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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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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判決」法官可洩檢舉人身分
蘋果今天的新聞
大家看看吧 唉........還能說什麼呢? 早上檢舉,下午就有黑衣人來關照的事 法院就直接認証了 紅字是重點,高院"認為" ================================== 「恐龍判決」法官可洩檢舉人身分 周占春無罪 受害男:要搬家 2011年 07月20日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書記官劉麗英涉洩露販毒案檢舉人身分,被依洩密罪起訴,但高院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有保密義務者,僅限於查緝機關,法官不受該法條拘束,且檢方未將檢舉人列為《證人保護法》適用對象,昨維持一審判決,周、劉兩人無罪確定。 檢舉人「阿海」昨乾笑三聲後痛罵:「根本是官官相護,這是恐龍法官做出的恐龍判決。」呼籲:「以後大家看到別人幹壞事別檢舉。」阿海擔心再被找上門,已準備再度搬家。周占春昨未接電話,北院發言人黃俊明表示:「尊重高院判決。」 慘遭被告持槍恐嚇 周占春被控前年二月間核發盧俊華私種大麻案搜索票時,拆閱檢舉人資料,事後未依「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份保密作業要點」彌封,案件起訴後,書記官劉麗英也疏於注意,將檢舉人資料交給被告律師閱卷,害「阿海」身分曝光慘遭盧俊華持槍恐嚇;檢方認定周、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明定「查緝機關對於毒品案檢舉人身分應絕對保密」規定,依洩密罪起訴兩人。 高院認為該施行細則規範對象,僅限查緝機關,且「阿海」非法院作業要點明定須依《證人保護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應保密身分的檢舉人,加上《憲法》保障被告閱卷等訴訟權利,因此判周、劉無罪確定。 「沒人為曝光負責」 但台北地檢署一位檢察官反譏:「若高院認定該條文違憲,司法院應修法廢掉相關違憲規定。」律師張景源也抨擊:「竟然沒人須為檢舉人身分曝光負責,對社會恐難交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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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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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恐龍法條,不是恐龍判決,請搞清楚
媒體故意這樣寫,別隨之起舞 法官不能因為他個人喜好就隨便踰越法律,你該問的是:為什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沒有想到洩密的,不僅限於查緝機關? 還是要強調,我沒有說法官就可以洩漏檢舉人身分,我要說的是,法官的確在倫理上不該任意洩漏這類資料,但很可惜,我們的法律管不到這樣的法官 這個討論區很多人是這樣:只要講出跟他不一樣的說法,就認為對方是贊同他覺得不好的事情,希望樓主你不是這樣的人 此文章於 2011-07-20 10:40 AM 被 BM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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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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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管是法條,或是法官,都是司法體系的一環,事件裡充分表現出來的是,整個體系裡充滿推諉,體系的作用反而變成最不被重視的;最需要用戶絕對信任的系統是這種表現,能讓人有信心嗎。 體系外的人需要得到的是系統運作所需要達到的目的,體系內部的運作本來就與用戶無關,現在系統出了問題,卻只是把error訊息丟出來,硍,error訊息干用戶什麼事情啊,體系內的人要去解決啊。 此文章於 2011-07-20 10:48 AM 被 michelle-lai5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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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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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簡而言之
就是法官不小心做了違害檢舉人的事 但在法律的規定下,他沒有罪,罰不到他身上... 有時候覺得法律這東西有點像封閉系統的晶片 什麼法則規範,在晶片裡跑得動的,對法界的人就算是OK了 其它都是I don't care. 但現在外界的需求,已經不是這款8086的晶片能全面涵蓋了 需求跟實務能run的東西落差太大,以後這狀況只會愈來愈多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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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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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周占春身分敏感,希望討論這案子別歪掉。 我認為黃字是重點。就跟上週的性侵日本學生落跑司機的個案很像(日本學生性侵案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書竟然沒用「專門對付性侵」的 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聲請羈押,而只勾選101條,偏偏101條不適用)。 兩個案子中,檢察官的輕忽都讓被害人與檢舉人受到傷害。 檢察官辦案素質和能力,真的有待檢討。說到洩密,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檢察官,不知凡幾。有案子沒辦好,先開記者會的;有先押人 再取供的;有哄騙被告「現在承認,開庭再翻供就可以」的;還有帶媒體SNG攻堅抓人的....。 ![]() 檢察官想當英雄,跟媒體打好關係,大家都知道,但你不會想遇到這種檢察官,小市民遇到的話真的欲哭無淚。 ps. 蘋果下這標題有問題。一般來說,跑司法線記者發稿時大多會打電話問意見,但是編輯台編輯大概是想延燒上週的恐龍法官火把吧! 此文章於 2011-07-20 11:01 AM 被 菊草葉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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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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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一個案件,明明就是錯的 可是你沒有法條可以判罪,你怎麼辦? 還有,系統的output有問題,這一定系統內有問題嗎?如果是garbage in呢?法律不是我專業,但是資訊系統可是我的專業,你舉例根本就有問題 引用:
法律是誰訂的?是誰通過的? 如果要把司法系統比喻成晶片 請問,晶片裡面是誰設計的? 引用:
算了啦,你講這個,對那些看到性侵就熱血的鄉民沒有用 當初我一看到檢察官居然只有那個理由就想押人,就知道法官為什麼只能五萬元交保 可是講出來有用嗎? 此文章於 2011-07-20 10:59 AM 被 BM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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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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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末倒置法不適人, 這不是恐龍, 這是自以為是的專業造成腦部永久病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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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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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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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被告律師看到證人耶............ 此文章於 2011-07-20 11:03 AM 被 xxxxxxtsa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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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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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系統是指整個系統,而不是光指『資訊系統』,既然是garbage in,那就得解決garbage in的問題,in、out、規則、調整流程、運作模式、人......都是系統的一份子,某一個子系統出問題,牽扯到另一個子系統,用戶的認為是,整個大系統已經背離需求越來越遠了,而用戶要自己去瞭解哪個子系統出了問題,然後自己解決嗎。 難道法律是用戶自己能通過的嗎。 難道用戶要自己設計晶片嗎。 資訊系統也只是系統裡的一部分啊 此文章於 2011-07-20 11:08 AM 被 michelle-lai5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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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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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之下,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
還需要啥法條!? ![]() 這是憲法層次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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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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