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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恐龍判決」法官可洩檢舉人身分

蘋果今天的新聞
大家看看吧
唉........還能說什麼呢?
早上檢舉,下午就有黑衣人來關照的事
法院就直接認証了

紅字是重點,高院"認為"
==================================
「恐龍判決」法官可洩檢舉人身分
周占春無罪 受害男:要搬家

2011年 07月20日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書記官劉麗英涉洩露販毒案檢舉人身分,被依洩密罪起訴,但高院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有保密義務者,僅限於查緝機關,法官不受該法條拘束,且檢方未將檢舉人列為《證人保護法》適用對象,昨維持一審判決,周、劉兩人無罪確定。
檢舉人「阿海」昨乾笑三聲後痛罵:「根本是官官相護,這是恐龍法官做出的恐龍判決。」呼籲:「以後大家看到別人幹壞事別檢舉。」阿海擔心再被找上門,已準備再度搬家。周占春昨未接電話,北院發言人黃俊明表示:「尊重高院判決。」

慘遭被告持槍恐嚇
周占春被控前年二月間核發盧俊華私種大麻案搜索票時,拆閱檢舉人資料,事後未依「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份保密作業要點」彌封,案件起訴後,書記官劉麗英也疏於注意,將檢舉人資料交給被告律師閱卷,害「阿海」身分曝光慘遭盧俊華持槍恐嚇;檢方認定周、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明定「查緝機關對於毒品案檢舉人身分應絕對保密」規定,依洩密罪起訴兩人。
高院認為該施行細則規範對象,僅限查緝機關,且「阿海」非法院作業要點明定須依《證人保護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應保密身分的檢舉人,加上《憲法》保障被告閱卷等訴訟權利,因此判周、劉無罪確定。

「沒人為曝光負責」
但台北地檢署一位檢察官反譏:「若高院認定該條文違憲,司法院應修法廢掉相關違憲規定。」律師張景源也抨擊:「竟然沒人須為檢舉人身分曝光負責,對社會恐難交代。」
     
      
舊 2011-07-20, 10:30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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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BM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是恐龍法條,不是恐龍判決,請搞清楚

媒體故意這樣寫,別隨之起舞

法官不能因為他個人喜好就隨便踰越法律,你該問的是:為什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沒有想到洩密的,不僅限於查緝機關?


還是要強調,我沒有說法官就可以洩漏檢舉人身分,我要說的是,法官的確在倫理上不該任意洩漏這類資料,但很可惜,我們的法律管不到這樣的法官

這個討論區很多人是這樣:只要講出跟他不一樣的說法,就認為對方是贊同他覺得不好的事情,希望樓主你不是這樣的人
 

此文章於 2011-07-20 10:40 AM 被 BMC 編輯.
舊 2011-07-20, 10:37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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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C離線中  
michelle-lai529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引用:
作者BMC
是恐龍法條,不是恐龍判決,請搞清楚

媒體故意這樣寫,別隨之起舞

法官不能因為他個人喜好就隨便踰越法律,你該問的是:為什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沒有想到洩密的,不僅限於查緝機關?

不管是法條,或是法官,都是司法體系的一環,事件裡充分表現出來的是,整個體系裡充滿推諉,體系的作用反而變成最不被重視的;最需要用戶絕對信任的系統是這種表現,能讓人有信心嗎。

體系外的人需要得到的是系統運作所需要達到的目的,體系內部的運作本來就與用戶無關,現在系統出了問題,卻只是把error訊息丟出來,硍,error訊息干用戶什麼事情啊,體系內的人要去解決啊。

此文章於 2011-07-20 10:48 AM 被 michelle-lai529 編輯.
舊 2011-07-20, 10:47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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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lai529現在在線上  
海豹
Golden Member
 
海豹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31
反正簡而言之
就是法官不小心做了違害檢舉人的事
但在法律的規定下,他沒有罪,罰不到他身上...

有時候覺得法律這東西有點像封閉系統的晶片
什麼法則規範,在晶片裡跑得動的,對法界的人就算是OK了
其它都是I don't care.
但現在外界的需求,已經不是這款8086的晶片能全面涵蓋了

需求跟實務能run的東西落差太大,以後這狀況只會愈來愈多吧...
舊 2011-07-20, 10:51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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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豹離線中  
菊草葉
Major Member
 
菊草葉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61
引用:
作者nomad
蘋果今天的新聞
大家看看吧
2011年 07月20日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書記官劉麗英涉洩露販毒案檢舉人身分,被依洩密罪起訴,但高院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有保密義務者,僅限於查緝機關,法官不受該法條拘束,且檢方未將檢舉人列為《證人保護法》適用對象,昨維持一審判決,周、劉兩人無罪確定。
...


周占春身分敏感,希望討論這案子別歪掉。

我認為黃字是重點。就跟上週的性侵日本學生落跑司機的個案很像(日本學生性侵案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書竟然沒用「專門對付性侵」的
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聲請羈押,而只勾選101條,偏偏101條不適用)。

兩個案子中,檢察官的輕忽都讓被害人與檢舉人受到傷害。

檢察官辦案素質和能力,真的有待檢討。說到洩密,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檢察官,不知凡幾。有案子沒辦好,先開記者會的;有先押人
再取供的;有哄騙被告「現在承認,開庭再翻供就可以」的;還有帶媒體SNG攻堅抓人的....。

檢察官想當英雄,跟媒體打好關係,大家都知道,但你不會想遇到這種檢察官,小市民遇到的話真的欲哭無淚。


ps.
蘋果下這標題有問題。一般來說,跑司法線記者發稿時大多會打電話問意見,但是編輯台編輯大概是想延燒上週的恐龍法官火把吧!

 

此文章於 2011-07-20 11:01 AM 被 菊草葉 編輯.
舊 2011-07-20, 10:52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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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草葉離線中  
BM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引用:
作者michelle-lai529
不管是法條,或是法官,都是司法體系的一環,事件裡充分表現出來的是,整個體系裡充滿推諉,體系的作用反而變成最不被重視的;最需要用戶絕對信任的系統是這種表現,能讓人有信心嗎。

體系外的人需要得到的是系統運作所需要達到的目的,體系內部的運作本來就與用戶無關,現在系統出了問題,卻只是把error訊息丟出來,硍,error訊息干用戶什麼事情啊,體系內的人要去解決啊。

如果一個案件,明明就是錯的

可是你沒有法條可以判罪,你怎麼辦?

還有,系統的output有問題,這一定系統內有問題嗎?如果是garbage in呢?法律不是我專業,但是資訊系統可是我的專業,你舉例根本就有問題

引用:
作者海豹
反正簡而言之
就是法官不小心做了違害檢舉人的事
但在法律的規定下,他沒有罪,罰不到他身上...

有時候覺得法律這東西有點像封閉系統的晶片
什麼法則規範,在晶片裡跑得動的,對法界的人就算是OK了
其它都是I don't care.
但現在外界的需求,已經不是這款8086的晶片能全面涵蓋了

需求跟實務能run的東西落差太大,以後這狀況只會愈來愈多吧...

法律是誰訂的?是誰通過的?

如果要把司法系統比喻成晶片

請問,晶片裡面是誰設計的?


引用:
作者菊草葉
周占春身分敏感,希望討論這案子別歪掉。

我認為黃字是重點。就跟上週的性侵日本學生落跑司機的個案很像(日本學生性侵案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書竟然沒用「專門對付性侵」的
刑法101-1條聲請羈押,而只勾選101條,偏偏101條不適用)。

兩個案子中,檢察官的輕忽都讓被害人與檢舉人受到傷害。

檢察官辦案素質和能力,真的有待檢討。說到洩密,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檢察官,不知凡幾。有案子沒辦好,先開記者會的;有先押人
再取供的;有哄騙被告「現在承認,開庭再翻供就可以」的;還有帶媒體SNG攻堅抓人的....。

檢察官想當英雄,跟媒體打好關係,大家都知道,但你不會想遇到這種檢察官,小市民遇到的話真的欲哭無淚。


 

算了啦,你講這個,對那些看到性侵就熱血的鄉民沒有用

當初我一看到檢察官居然只有那個理由就想押人,就知道法官為什麼只能五萬元交保

可是講出來有用嗎?

此文章於 2011-07-20 10:59 AM 被 BMC 編輯.
舊 2011-07-20, 10:54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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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C離線中  
FD3STYPER
Master Member
 
FD3STYP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本末倒置法不適人, 這不是恐龍, 這是自以為是的專業造成腦部永久病變!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11-07-20, 10:59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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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離線中  
xxxxxxtsa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被告律師看到證人耶............

此文章於 2011-07-20 11:03 AM 被 xxxxxxtsai 編輯.
舊 2011-07-20, 11:02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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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tsai離線中  
michelle-lai529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引用:
作者BMC
如果一個案件,明明就是錯的

可是你沒有法條可以判罪,你怎麼辦?

還有,系統的output有問題,這一定系統內有問題嗎?如果是garbage in呢?法律不是我專業,但是資訊系統可是我的專業,你舉例根本就有問題


法律是誰訂的?是誰通過的?

如果要把司法系統比喻成晶片

請問,晶片裡面是誰設計的?

系統是指整個系統,而不是光指『資訊系統』,既然是garbage in,那就得解決garbage in的問題,in、out、規則、調整流程、運作模式、人......都是系統的一份子,某一個子系統出問題,牽扯到另一個子系統,用戶的認為是,整個大系統已經背離需求越來越遠了,而用戶要自己去瞭解哪個子系統出了問題,然後自己解決嗎。

難道法律是用戶自己能通過的嗎。
難道用戶要自己設計晶片嗎。

資訊系統也只是系統裡的一部分啊

此文章於 2011-07-20 11:08 AM 被 michelle-lai529 編輯.
舊 2011-07-20, 11:03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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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lai529現在在線上  
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憲法之下,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

還需要啥法條!?

這是憲法層次的基本人權!!
舊 2011-07-20, 11:06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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